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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学对汉朝法律的影响

新中媒体号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122

【摘要】儒家学说几乎影响了中国整个封建王朝,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点,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奠定了儒学的正统地位,同时也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儒学对汉律的影响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不仅体现在法律原则上,还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我们纵观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会感受到儒学对于法律的巨大影响,存在着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其中积极作用居于主导地位。儒学融入法律形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特色。

【关键词】基本国情;发展脉络;表现形式

一、这种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

在汉朝的成立之初,各方面的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许多制度还处于草创阶段,其中就包括法律制度。汉朝吸取了秦朝实施暴政,重法严苛,从而导致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注重于民休息。在政治思想上,采取黄老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休养生息,缓解长久以来的民疲国弱的社会状况。经过文景之治,汉朝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使汉朝国力强盛,国库充裕,为汉武帝的改革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参见秦璇:《春秋决狱盛行于两汉的原因探究》, 《法商论坛》2011年第1期,第 116 页。]。同时,面对北方强大的匈奴民族,汉初采取了和亲政策,在此期间,虽然匈奴时有扰边举动,给边塞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但是汉朝的局势保持了总体的和平,为汉王朝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内方面,汉朝实行郡国并行制,将全国各地分封给刘姓诸侯,共同保护中央政权。汉朝的这一系列政策使汉朝的国力迅速强盛起来,与刚建立之初不可同日而语。

汉武帝当政之后,不甘心做守成之君,实行大有为之政。面对强大的匈奴帝国对汉王朝的威胁,汉武帝认识到一味的委屈求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匈奴作为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是马背上的民族,其骑兵军团有着强大的战斗力。汉武帝要想发动对匈奴的大规模军事战争,必然要对国内进行全方面的改革,加强中央集权,集中人力、物力,以全国之力打击匈奴。

二、汉代法律的发展脉络

在汉朝的建立之初,统治者吸收秦朝的历史教训,摒弃了法家的治国主张,采取了黄老之学。在法律方面,刘邦在进驻咸阳的时候就明令废除秦法,约法三章,杀人及盗者死,其余皆去秦法,刘邦的这一做法为他争取了民心。但在汉朝建立之后,汉朝的统治者认识到只凭约法三章不能解决繁杂的社会问题,于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傍章律》18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越宫律》27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朝律》6篇,统称为汉律六十篇,这形成了两汉的基本法律[ 朱宏才:《“春秋决狱及其对传统法文化的危害’》,《攀登》2001年第2期,第 92页。

]。

至汉武帝时期,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实行大有为之政的条件已经成熟,汉武帝便废除了汉朝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汉朝是中国封建王朝的第二个王朝,秦朝二世而亡,可留下来的制度的借鉴并不多,因此在汉武帝时期,好多制度都处于草创阶段,这反而使汉武帝的改革更能大刀阔斧的进行下去。汉武帝时期国家的领土较秦朝时期扩大了一倍,有着犯汉者,虽远必诛的民族自信心。中华文明也随着丝绸之路传到西域各国,影响中亚各国。汉这个朝代的名号成为中华民族的民族民称。在这个时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正在经历改革,而重大的改革往往需要思想、理论的指导,董仲舒的新儒学此时便应运而生,不同于战国以来传统的儒学思想,董仲舒的新儒学以儒家为主,兼采了法家,道家,阴阳五行等各家的思想,以大一统思想为主导,主张天人合一,君权神授[ 吕志兴:《“春秋决狱”与中国古代法制的关系》, 《政法论坛》2006 年第3期,第 93 页。

]。在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儒学便处于显著地位,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国主张。自秦国采用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日益强大起来,灭掉了其他国家,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法家的优势也表现出来,但是埋下的隐患也使秦朝二世而亡,百姓不胜其苦,纷纷揭竿而起。董仲舒采用外儒内法的策略,在两种学说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为汉武帝的大有为之政提供理论支撑。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影响深远。反映在法律方面,便是汉律的儒家化进程,汉朝是汉律儒家化进程的起点。儒家影响了法律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在立法方面,儒家确立了法律的许多的基本原则; 执法方面,儒家的许多弟子进入了司法领域;司法方面,儒家的价值理念在司法也有所体现;守法方面,汉民族形成了极具民族特色的法律观念。汉朝是法律儒家化进程的起点,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汉律的儒家化进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汉代是汉律儒家化的起点,也是其奠定阶段,在随后的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的政权交替,法律的儒家化形式也有了不同的表现,但基本的格局和原则是不变的,就是相互的融合和借鉴。

三、儒学对汉朝法律影响的表现形式

汉律的儒家化有多方面的表现形式,在法律原则方面有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来自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也的观念而又有所发展。孔子强调家庭伦理观念,注重家庭关系的和谐。亲亲得相首匿在司法的具体体现是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之外之外的罪名,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隐瞒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基本原则影响了中国封建王朝几千年,在后世出现了不同的变种和补充,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的高超性,法律中的人文情怀,家国一体的模式构想。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法律的构建要考虑到社会的道德体系,要照顾到人们朴素的价值观。如果法律只是冰冷的制度,没有客观的社会生活作为依据,则会因为与社会生活背道而驰而被人们遗弃。而良法则会从实际出发,吸收社会观念中的合理部分,从而发展和完善自己。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就体现了中国人民朴素的家庭信任观念,有利于家庭模式和社会结构的稳定。目前,中国的许多司法原则和制度都体现了这一观念,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父母和配偶不被强制出庭证明被告人有罪,就是照顾到了被告者家属的感情。

参考文献:

[1]张苏阳.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D1.吉林大学,2013.

[2]郭欣欣.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 影响D|.吉林大学.2011

[3]柳高平.“春秋决狱”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4]朱宏才.百年来“春秋决狱”研究!的突破性进展1.攀登(双月刊)2009(2)

[5]于涛.以史为鉴 对“春秋决狱 的研究D1.山东大学.2011

作者党颖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队光讲师,博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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