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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纪委如何有效履行“再监督”职责
摘要:监督,是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对管理对象监督检查的行为;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构督促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履行好职能监管职责,保障“监督”落实到位,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委;职能部门;再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作为国有企业纪委,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高的工作质量,精准把握自身的职责定位,切实履行好监督的再监督职责,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生根。
一、“再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一)“再监督”是全面从严治企的需要。企业的高效运转,离不开企业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对职能部门的再监督是把职能部门监督职责压实压牢的必由之路。
(二)“再监督”是聚焦监督主责的需要。纪委作为监督的专责机构,就是要履行再监督、再检查的职责,而不是冲在一线,越俎代庖,做到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三)“再监督”是提升企业管理的需要。再监督必须强化与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督促职能部门正确履职、履职尽职,督促全体管理人员、各个管理岗位人员主动作为,强力执行,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当前“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再监督”工作的认识不足。一是绝大多数职能部门甚至是领导干部对职能部门发挥监督作用一直有认识上的偏差,片面认为监督都是纪委的事,而与职能部门无关,职能部门主要是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不足。有的职能部门和个别领导人员没有认识到“清廉也是生产力,清廉更是护身符”,甚至错误地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对企业发展来说无足轻重,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和企业的未来发展是无关的。
(三)对“监督的职责”履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职能部门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不强,部门之间沟通不顺畅,具体业务衔接不流畅,有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甚至消极履行业务监督职责,齐抓共管的大监督格局尚未形成。
三、如何有效履行“再监督”职责
(一)强化“再监督”责任意识
1.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使命担当”意识。首先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将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工作中切实有效地开展。其次要有职业敏锐性,工作中做到严谨、细致,谨小、慎微。
2.强化“一岗双责”意识。要严格按要求组织企业班子成员签订年度“一岗双责”责任状,强化企业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履责意识,同时各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再监督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因“不敢担当、不敢负责、不敢监督”而存在的各种管理弊病的客观需要。
(二)完善“再监督”工作机制
1.要建立再监督机制。把监督工作的重点落到履职效能上,对业务职能范围内工作由各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纪检组织不再参与具体业务的监督,而是通过制度建设、不定期监督等途径和手段进行再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履职,不断提升履职效能,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2.要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对“再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国有企业纪委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把问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评优评先以及职能部门评优评先的范畴,切实把问责问到点上、点到痛处、入脑入心,以问责的手段和方式来体现“再监督”的成效。
(三)提高“再监督”工作实效
1.坚持问题导向。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问题导向、服务中心大局、深化标本兼治”。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工作直奔靶心,善于诊断并根治企业存在和潜在的“疾病”。通过渗透式、拉网式、全覆盖的再监督、再检查,追本溯源,堵漏补缺,优化机制,把“改”的成效固化为“刚”的约束,深化标本兼治,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二是运用推动内控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等方法,查找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不足,增强对公权力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打造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贯通监督等全方位监督格局,同时扎实推进制度“废改立”,扎紧“不能腐”的笼子。三是抓实“问题整改”这一关键环节,国有企业纪委要对“再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理、归类、汇总,并督促问题所属部门及时认真处理、整改落实,对书面整改、敷衍整改、拒不整改的对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2.注重结果运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的目的是避免以后再发生同样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内部将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值得借鉴的制度条例,及时在企业范围内推广学习运用,切实使再监督、再检查的成果转化为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效能。
3.创新监督方式。一是要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进行“扶”和“助”。问责不是目的,要共同探讨从问题源头上提高履职效能的方式和机制,要注重对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理论和制度的组织学习,提高主动开展业务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其监督的专业化、具体化。二是要积极探索、创新再监督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强化数据分析运用,破解传统再监督方式的局限性,推进大数据与监督执纪工作有机融合。深化运用信息化技术,强化预案研究,加强监测预警,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本领,提高再监督质效。
4.提升“监督”能力。要想做好事,必先备好工具。履行好“再监督”职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要做到“技高一筹”、德才兼备。纪检监察干部要通过参加业务培训、借调学习、以干代训、工作实务和经验交流等途径,不断增强业务本领。要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准入条件,落实任职回避制度,要善于发现、培养、锻炼纪检监察干部,让最优秀、最合适的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注入新鲜血液。
四、结语
“再监督”工作,是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治企的有效途径之一。作为国有企业纪委,就是要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中心任务,紧密结合实际,统筹部署好“再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好“再监督”职责。既要注重履行好对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更要注重“再监督”成果的运用,同时还要注重调动和凝聚各级各职能部门监管力量,提升监督效能,以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推进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党的二十大报告》;
[2]《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
[3]《党风廉政建设》2023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