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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打假人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牟取利益的新手段和治理路径

科创媒体号
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 贵州省毕节市 553300

摘要:职业打假人在不断发展中衍生出了一种运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实现牟利的新手段。这种手段具有成本低、专业性低、范围广、数量大、具备团伙性质等特点,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当前,应当通过加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建立职业打假人名录,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措施,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保障投诉举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 投诉举报 行政复议 治理路径

随着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行政复议逐渐成为行政诉讼之外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处理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一大途径。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60日的审理期限和不收取费用等规定,标志着行政复议具有高效、便捷、免费等特点。但是正是由于这些特征,行政复议逐渐成为职业打假人实现其牟利一种新型手段。

一、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迁使得职业打假人牟利手段变化

(一)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手段变化

职业打假人是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1]”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产生一种社会群体,早期的职业打假人牟利手段主要集中针对金额较大的产品质量进行打假。

2009年2月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确立了食品安全领域里“退一赔十”的惩罚标准,使得职业打假人逐渐进入食品安全领域。2013年10月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并且规定最低赔偿金额为500元。2015年4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规定“退一赔十”外,还支持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并规定最低赔偿金额1000元。由于赔偿金额高,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手段都是在发现某商品存在问题后,大量或者多次购入该种商品后,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获取高额赔偿利益。

高额的利益驱动使得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越来越多。为了遏制这一不良现象,法院确立了职业打假人并非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的裁判原则。但在食品药品方面,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最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认可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这一时期的职业打假人通过学习食品药品的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专业知识,识别出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药品,大量购买或多次购买后向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获取高额赔偿利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11月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区分了投诉和举报。规定了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其与商家之间对于商品产生民事诉求的调处,对应的是行政调解程序。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线索的行为,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对应的是行政处罚程序。该办法还规定了如果举报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随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又将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考核硬指标。各级政府部门都不愿意有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纠错、在行政诉讼中被判决败诉。因此,在两相结合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又衍生出一种通过“购买商品→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纪委监委举报”的新型牟利手段。

(二)N县受理职业打假人新型牟利手段的行政复议情况

以N县为例,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受理运用上文所述的新型牟利手段的行政复议案件共15件,涉及5个不同的申请人,其中行政复议结果确认违法的4件、终止审理的2件、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8件、1件正在审理中。将N县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受理涉及较多的张某针对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提起的7件行政复议案件和谭某福针对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提起的3件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姓名+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其中“张某+投诉举报”约563000个结果,“张某+行政复议”约有169000个结果,“谭某福+投诉举报”有2570个结果,“谭某福+行政复议”有611个结果。如此大规模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正常工作都造成了很大冲击。

二、职业打假人的新牟利手段和牟利途径

随着信息化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政府部门为向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都开通了网上办事、邮件办事等服务渠道。这也成为职业打假人通过远程投诉进行牟利的途径。

(一)职业打假人的新牟利手段

从N县2020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针对N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15件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人的具体手段为:

第一,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首先职业打假人会自行购买或通过他人购买任意有包装的零售食品或日用品,获取超市购物小票、微信购物支付凭证、商品照片。然后会针对购物小票上的每一件商品或是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是标注不准确等问题分别拟写一份《举报投诉信》,在举报投诉信中提出:1.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商家退回购物款、赔偿500元至1000元不等并对商家进行处罚等,2.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受理举报投诉人的投诉和举报请求,3.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最高标准奖励,4.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受理和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举报投诉人。最后通过商品购买官网查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地址和电话,将拟写的《举报投诉信》通过邮政挂号信寄至市场监管部门、留存邮局开具的回执、并在挂号信寄至目的地后查询和打印邮件签收记录作为之后申请行政复议的证据进行留存。

第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管商品购买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如何处理,职业打假人均会拟写针对超市购物小票上的每一份商品分别拟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商品购买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邮寄内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据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邮政挂号信。在申请书中列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的过程中或是没有将投诉和举报分开进行受理、或是超期没有将处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或是通过邮件答复时未使用GOV标志的邮箱后缀等理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市场监管部门程序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而在部分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时或多或少会存在电话告知时未进行全程录音、未询问投诉举报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对投诉举报未按照要求分别进行受理和处理等程序瑕疵问题,导致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

第三,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在收到被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的复议决定后,职业打假人又会以该复议决定为依据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的不依法履职,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二)职业打假人新方式的牟利途径

职业打假人购买用来举报投诉的商品往往具有任意性,经市场监管局调查后,绝大多数商品都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定,并不存在举报投诉中所反映的问题。职业打假人在举报投诉中所要求的责令商家退赔的要求一般都不会得到支持。所以,职业打假人运用前文所述的手段进行牟利的方式并不是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家来获利,而是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举报投诉时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和向纪委监委举报来进行牟利。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为避免其处理举报投诉的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判决违法,迫于行政复议纠错率考核的压力,便会主动联系职业打假人,向职业打假人作出妥协,予以一定的利益,协调职业假打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而达到职业打假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很多投诉举报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只是在受理或者答复的程序存在瑕疵,投诉举报的结果在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前已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了职业打假人,不存在商家违法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职业打假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便会终止行政复议的审理。

二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未联系职业打假人协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市场监管部门程序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职业假打人就会以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依据向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进而迫使市场监管部门主动联系职业打假人,向职业打假人作出妥协,予以一定的利益,协调撤回举报,从而达到职业打假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纪检监察机关也会因案件只是程序存在瑕疵,不存在违法、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终止对举报的处理。

三是在整个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未联系职业打假人协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职业打假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也未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支持时,职业打假人便会终结整个程序,不会获得利益。

三、职业打假人新牟利方式的特点

(一)职业打假人的新牟利方式具有成本低、专业性低的特点

与以往知假买假牟利的职业打假方式相比,现职业打假人通过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进行牟利具有成本低、专业性低这一特点。因为此种牟利行为中举报投诉的商品绝大多数都是符合标准的产品,使用这种手段的职业打假人不需要有专业知识对所购买商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甄别,都可以购买任意商品进行举报投诉。而从整个牟利手段流程“自行购买或联系当地人在超市任意购买商品→邮寄《投诉举报信》→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举报信》”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人只用到案件发生地一次甚至都不用亲自到场,就可以针对全国各县区完成这些操作,且只花费几十元的购物成本和几次挂号信的支出就向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该次购物的所有商品进行多次举报投诉,进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多个行政复议,其花费的成本一般在百元以内。

控制成本也是职业打假人在确认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这一步时选择行政复议而不选择行政诉讼的原因。第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并不收取申请人费用。第二,参与开庭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行政诉讼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结果就是按照撤诉处理;行政复议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即便是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是职业打假人,通知申请人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申请人也可以放弃参加听证会,而放弃听证会的结果并不会导致案件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仍需继续审查案件作出裁判。第三,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而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只是60天,通过行政复议能更快的得到处理结果。

(二)职业打假人的新牟利方式具有团伙性、数量大、适用范围广等特点

从N县办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办理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行政复议案件来看,职业打假人的邮寄地址和《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的地址均属于广东省广州市,举报投诉信内容高度一致,不同案件的职业打假人在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中提供作为购买商品证据的购物小票日期为同日同超市同时段(前后相隔二十分钟以内),在不同的《举报投诉书》上有“穗群申举(20XX)XXX号”字号的排序标注,可见使用这种新方式的职业打假具有一定的团伙性。

在上文中所述在百度上对“张某+行政复议”“谭某福+行政复议”关键字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不仅数量大,而且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查看,可以看到大量使用文中所述新牟利方式产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包含地域非常广,有天津、江苏、广西、海南、贵州、四川等多个省份的多个县区。

四、职业打假人的新型牟利手段的治理路径

运用上述手段的职业打假人的本质是通过对商品的恶意投诉举报后提起行政复议,向市场监管部门施加压力,牟取不正当利益。职业打假人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在乎商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而是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口号追求经济利益。而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需要去逐一受理、立案、调查、调解、处理、答复、送达、卷宗归档、对行政复议案件收集证据、回复等,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也要进行立案、调查、审理、送达、归档等。这反映出来的是职业打假人的权力滥用和大量行政资源的耗费。当前,亟须严厉打击这种恶意举报牟利的行为,保障投诉举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加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恶意投诉最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制定出投诉举报的分类处理流程,提高调解和处理的效率,将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确保有足够人员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另一方面要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受理时限、答复时限和方式的规定,做到及时调解、按程序处罚。

(二)建立职业打假人名录,及时甄别职业打假人

对于运用新手段牟利的职业打假人,由于其恶意举报投诉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共建职业打假人名录,并与司法、法院等部门共享信息,在处理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能及时甄别其身份,做到有的放矢。

(三)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措施,不给恶意投诉的职业打假人牟利空间

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须出台行之有效的细化制度和可行措施,将职业打假人某些特定的行为列入恶意投诉举报行列,明确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不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进而减轻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答复恶意举报投诉的工作量。同时除了市场监管部门外,司法、法院等部门也要提升对职业打假人恶意举报投诉乱象的认识,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时不给恶意投诉的职业打假人牟利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徐媛媛. 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探析[D]. 中国计量大学,2019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3〕28号. 2013-12-23

作者简介:张珑(1991-2),男,穿青人,行政应诉股股长,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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