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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路边占道停车收费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但停车位的空缺依旧很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城市路边施划为停车位是必要的,由此引发出了是否应当对停车收取费用的问题,我认为,城市路边的停车位属于公物,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停车者收取适当的费用。本文分别从行政公产理论、合理性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论述了对城市路边占道停车的人收取适当的费用是合法合理的。并提出了收费的相应建议,首先应当明确收费主体,在实施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开、参与的原则,使过程和结果透明化。
一、城市路边占道停车的属性分析
(一)路边占道停车的定义
“路边占道停车”,从文字表层来分析就是“占用道路一侧或者两侧进行停放车辆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为本文研究的是城市路边占道停车问题,故本文所指的道路仅限城市道路,而不包括公路等。
(二)城市路边停车位的属性
路边的停车位是公共资源,其性质属于不动产中的公物。公物又称公产,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我国传统的公物理论来自于日本,而日本法的公物概念来自于德国法。在德国行政法学上,公物是指经由提供公用、直接用以达成特定公目的,适用行政法特别规则,而受行政公权力支配的物。而我国对公物的定义是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并处于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所得支配者而言。因此路边的停车位是公物的性质。
二、城市路边占道停车的理论依据
(一)行政公产理论
“公产”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行政法中,法国的法律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财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前者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后者受私法的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法国学者通常从比较的意义上把握公产的概念。法国这种区分公产与私产的做法保障了公众自由、平等、安全、免费或低费利用公众用公物的权利,提高了公物的利用效率,对整个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的财产管理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使公物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公产在德国的法律中被称为“公物”,日本也引入了德国的理论,二者对公物具体的定义在上一章已经论述,尽管各国学者对公物的界定存有异议,但总的来说得出了可以成为公物的物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的目的都是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行政公产是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管理的财产,因此其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不能是为了私人的利益,同样,因为使用而所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也只能用于建设更多的公物之用,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根据公物的一般理论,对一般使用的公物,公物管理机关只能在两种情形下可以收费:一是为了平衡受益人和未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为了防止对公物的利用出现拥挤效应,而且这种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路边停车收费就是基于第二种情形。
(二)合法性探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由此可以得出,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在路边施划停车位是有法律依据的,具有合法性。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路边占道停车收费就是条款中所指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且停车收费并不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因此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就是行政法规。因此路边占道停车收费具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城市路边占道停车收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三)合理性探析
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2亿辆,其中汽车达到3.2亿辆,按照停车位与汽车保有量的比例计算,我国还存在巨大的停车需求缺口,导致停车场供需矛盾日渐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致使我国城市出现严重的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因此将道路两侧的地方施划为临时停车位是必要的。并且通过适当收费的方式,停车者基于财产的考虑便不会随意占道停放,既可以避免停车者长时间随意停放,给真正需要停车位的人提供了空间,缓解城市停车压力,政府又能通过收取的费用来应用到公物上,为公民提供更多的便利。但这里所说的收费不是目的,而是国家通过收费的手段来解决城市中路边占道停车存在的问题。
三、城市路边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的程序建议
在实践中,被收费者因为没有实际参与到定价的过程中或者因收费标准不明确而存在很多的意见,关于在哪个区域划分临时停车位,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等方面都是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在制定的过程也更应该以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因此政府在定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公开是公平的前提,行政行为只有对公众公开且让民众参与,让公众真实的看见才能确保这个行为是公平的,民众只相信自己可以真正参加进去和看得见的东西,只有亲身经历了制定收费标准的过程,公众才能相信其没有侵害到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制定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相应的听证会,对于收取费用的使用公民也享有知情权,因此这笔收入的具体支出也应当定期公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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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智. 我国城市占道停车收费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7.
[3] 尤乐.论行政性收费征收的法治化——以深圳市路边停车位使用费和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为例[J].财经法学,2016(01):51-72.
[4] 陈希娟. 占道停车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3.
作者简介:姓名:刘煊妤;性别:女;出生年月:2000.1;籍贯:辽宁沈阳 民族;汉族 最高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