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面临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摘要:本文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面临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围标串标情形严重、异议现象频发等情形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应对策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困境及应对策略
引言:
招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质量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本文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关应对策略。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主要内容
1.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合同条款三个部分。其中,商务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审办法、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开评审程序等;技术文件是对招标项目技术参数、功能需求以及采购数量等的要求;合同条款是对项目履约阶段招投标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1.2 组织开评审
开评审组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开标程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等信息,投标人进行核实确认;二是组建评标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是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
1.3 异议处理
异议是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异议包括三个种情形:一是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二是对开标的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三是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面临的困境
2.1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但是从长远规划角度来分析,现行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招投标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实施过程中的实操细节缺乏具体要求,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异议的受理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对于异议的处理程序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招标人在处理异议时标准不统一,程序不一致,同样的异议问题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异议处理结果。二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委派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有些地方却禁止委派招标人代表等。三是有些城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壁垒。如有些规定中标后要在本地设立分公司,以便项目税收纳入本地财政;有些地方在项目评审加分时,对本地业绩给与更高的加分分值等。
2.2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方式包括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以及对开评标现场监督等。随着招投标市场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监督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力度不够。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为征集的社会评委,易出现评委被围猎,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等现象。由于评委一般为兼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对评委的监督往往出现乏力甚至缺位现象。二是对招投标工作事前、事中监督多,事后监督少。如有些投标人为了中标借牌投标,导致项目部关键岗位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不能按期到位,严重影响项目现场管理,甚至影响工程质量。对于这类情况,监督部门往往采取定期检查方式进行监督,并不能有效杜绝该类现象的发生。三是监督力量不够。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部门,需负责当地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对于来自各个招标人的众多项目,易出现人手不足,监督难以全覆盖的情况。同时,由于各类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不同,建设标准不同,对监督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更高,监督管理水平容易出现打折扣象。
2.3围标串标情形严重
围标串标是招投标过程最难以防范、最难以识别的违法行为之一。围标串标包括多种情形,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如招标文件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评委信息等。二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如投标人共同约定投标报价,从而对达到控制评标基准价的目的;又如多个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陪标,协助其获得中标资格等。三是招标代理与投标人串通。如招标代理机构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为帮助其谋取中标资格,开展各种违法活动等。围标串标行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进行取证查实,因此一直是招投标过程中难以治愈的顽疾。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竞争的日益激烈,围标串标情形也日益严重,对招投标工作产生了极大危害。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机制,还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助长了腐败之风。同时,由于投标人的精力和重心都放在围标串标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也大打折扣。
2.4异议现象频发
近年来,在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异议投诉现象越来越频繁,不仅未有效发挥异议的沟通和监督作用,还严重制约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异议投诉现象频发的原因包括:一是投标人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对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仅对其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禁止参与项目投标的处罚,并未对其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得投标人仍敢于作假。因此常常发生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而被异议的情形。二是对异议人的不实或恶意异议缺乏制度约束,异议成本低。现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招投标实施程序,对异议人的权利和义务约束较少,因此部分异议人为达目的,对异议内容主观臆断或推测,甚至提出不实或恶意异议,只为取消被异议人中标候选人资格。三是多渠道受理质疑。按照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先以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目前部分异议人直接跳过异议以举报形式,甚至是匿名举报形式提出质疑,且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资料,既增加了招标异议处理数量,也大大增加了异议处理难度。
2.5招标代理参差不齐
自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后,招标代理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骤然增加。虽然行业门槛的降低,一定程度了促进了招标代理行业更加激励的竞争,但由于市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也给招标人带来了很多困扰。一是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一、参差不齐,诸如对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对招标文件条款不理解、对招投标实施程序不清楚等问题层出不穷。二是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缺乏相关的规范管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占领市场竞相压价,代理服务费收取下浮比例日渐增高,甚至出现了低于成本价的不良竞争。既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又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缺乏信用约束机制。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不安心只做招标代理工作,反而是想发设法操作项目,如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组织多家围标串标等。
3应对措施
3.1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招投标市场健康规范运转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工程建设招投标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招投标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招投标行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细化和完善。一是针对目前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不良情形,特别是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建议出台更具有操作性的定性定量标准,如对围标串标的行为的认定标准,对投标人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或罚没保证金数量的处罚标准等。二是针对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如对异议的处理,若有法定程序支撑,既可以规范招标人异议处理程序,又可以有效解决招标人调查取证难度大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规范,并完善配套的监督机制,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同时打破地域壁垒,形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价机制,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招投标环境。
3.2强化监督
强劲有效的监督是维护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有力措施。对于政府监督层面,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扩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面,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延伸到事后监督,对投标人的借牌投标、借人投标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二是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力量,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进行考核,特别是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或投诉的项目,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结合评标专家的评标频次、评标质量及信用水平等进行智能监督。三是要加强监督人员培养,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监督能力。同时,对于招标人,也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要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内控管理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程序,使招标人的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要制定配套的招投标监督制度,明确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及监督职责,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
3.3筑牢围标串标防火墙
围标串标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要防控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不断强化投标竞争。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严禁设置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资格条件,并合理设置投标人门槛要求,让投标得到充分竞争,同时也增加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成本。二是优化评标办法,对招标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高价围标;同时,调整投标报价评审办法,鼓励合理低价中标,增加投标人围标串标的难度。三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来加强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分析判断,洞察其投标行为,一经查出围标串标迹象,记入黑名单,列入不诚信记录,限制其进入投标市场。
3.4完善异议处理机制
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虽然影响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但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招投标当事人的沟通和监督,促进了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作为招标人,要客观理性的看待异议,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异议处理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异议受理的范围。根据“谁异议谁举证”的原则,坚决要求异议人对异议内容提供有效证据,而不能是随意猜测和臆断。二是加大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和惩罚力度,对于投标人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重罚,并在招标人官网、建设行政部门官网等平台上对投标人的违法违规处罚情况予以公示,既提高违法的社会声誉成本,又对其他投标人起到警示作用。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针对质疑内容特别是投标合同业绩真实性难以查证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合同业绩信息数据共享,一方面实现对投标人合同业绩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防范投标人合同业绩造假。
3.5优化招标代理管理。
招标代理是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是招标工作能够优质高效开展的基础。因此,优化招标代理管理工作,使招标代理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尤为重要。一是要提高招标代理人员专业水平。既要加强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代理项目涉及的经济、技术、合同条款的学习,也要注重文字处理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的提高。二是要提高招标代理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培训、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防线,提高人员职业操守,确保公平公正开展代理业务。三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可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体系,并实行全国信息共享。信用考评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据,信用考评不及格的可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清出招投标代理市场。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面临的困境及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通过采取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筑牢围标串标防火墙、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和优化招标代理管理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工程建设项目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开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思奇.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现状及发展[J].工程技术研究,2022,7(01): 124-125+128.
[2]幸烨,滕博君,袁博.浅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招标采购管理, 2018(10):38-40.
[3] 迟延伟.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的分析研究[J].招标与投标, 2016(4): 55-57.
[4] 田咏明.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招标, 2023(3): 130-132.
[5] 于飞,范琳琳.市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围标现象及其治理[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21(10):240.
作者简介:刘静(1984.11-),女,研究生,中级,研究方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