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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
摘要:民以食为天,当前给人民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极大损害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权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可以以史为鉴,通过对明清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实施、监管等措施进行分析,给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立法滞后、惩处不力等诸多问题提供参考意见,以更好的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法律监管问题。
关键词:监管制度;明清法律;食品安全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B2022439)资助。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卫生法》第一条指出其立法宗旨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它从法律上对食品安全性提出了要求。
总结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结合本论文的分析目的,我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应该能够满足人体自身营养需求并且不应该含有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该导致消费者及其后代产生健康风险与隐患。
二、明朝食品安全法律的基本内容
2.1对食品掺假行为严厉打击
明朝时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大明律》规定在盐中掺假售卖的最少要杖责八十,如果在茶中掺假,那么生产者、售卖者,以及当地的官府人员都要被充军。
2.2对盐、茶等重要领域严格规定
明朝时期对于皇室的饮食安全一如既往的严格,且对于民间的法律规定也做了较大改善。《大明律》中,对在古代非常重要的盐和茶做了严格的规定。凡是有商人在盐中掺沙售卖的,杖八十。针对造假茶售卖的,制假者、售卖者和当地卫所负责人都会被发配或者充军。明朝对于茶与盐的重视,也体现了当时统治者对于民间市场食品安全的重视。
2.3对市场交易秩序加强监管
《大明律》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不真实,及绢布之属疵薄短狭而卖者,各杖五十,其物入官”。还规定:“凡私造斛、斗、秤、尺,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成、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该条律文首先严格规定市场管理机关的责任,其次,对于商人“把持行市”专意取利的不法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大明律·户律》:“卖物以贱为贵,卖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再次,为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严禁私冒市场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清朝食品安全法律的基本内容
3.1 严格的食品安全检验抽查制度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食品安全监管最发达和科学的时期,对食品安全检验实行严格的抽查制度。清朝任命官员专门负责抽查茶叶,对茶叶的包装、品牌以及质量进行彻底抽查,如果发现存在不符现象,要进行相应处罚。并且与其他朝代相比,清朝法律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向问题食品转移,同时减弱了对人的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清朝食品安全执法的科学化与人性化。
3.2对茶叶领域进行严格监管
茶叶贸易市场空前繁荣,造假贩假也非常严重为了杜绝茶叶造假贩假现象,清朝加大了对茶叶的监管力度:一是实行茶叶执照经营,要从事茶叶经营,茶商必须持有清政府颁发的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要进行茶叶出口贸易,茶商还必须享有出口经营权。二是实行专人负责茶叶质量抽查,清朝任命官员专门负责抽查茶叶,对茶叶的包装、品牌以及质量进行彻底抽查,如果发现存在不符现象,要进行相应处罚。例如针对出口贸易的茶叶,要采用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法对茶叶质量逐一进行抽查,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该批次茶叶将全部充公。三是清朝后期,主管部门还制定了茶叶质量标准全方位监管茶叶质量,用实物标准样品作为对照,使生产厂家加工有依据;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着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3.3对食品中掺假行为严厉惩处
《大清律例》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售卖注水肉及在粮食和食盐中掺入沙土的掺假行为杖责八十。
四、明清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对当代的启示
4.1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
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由于行业准入制度还不够严格,很多没有行业准入资格的商贩通过不合法的方式进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这样给食品行业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是食品行业的一大隐患。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清朝,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行业通过颁发准入执照的方式来限制。食品经营无论规模大小,一律如实登记在册,以便日后监督管理。对于登记时便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和经营者,严格禁止其进入食品市场。对于在经营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如实登记在册,及时汇报监管机关,加大对其惩罚力度。
4.2对食品安全问题严格惩处
明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罚措施,在《大明律》中,凡是有商人在盐中掺沙售卖的,杖八十。针对造假茶售卖的,制假者、售卖者和当地卫所负责人都会被发配或者充军。《大清律例》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而现代的刑法中,只要食品安全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在处罚措施上应当借鉴明清加强处罚。
4.3加强市场监管
《大明律》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不真实,及绢布之属疵薄短狭而卖者,各杖五十,其物入官”。《大明律·户律》:“卖物以贱为贵,卖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现代法律也可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格惩处,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
4.4完善食品质量抽查制度
清朝实行专人负责茶叶质量抽查,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该批次茶叶将全部充公。现代法律可以对重要食品安全领域的食品也实施严格的质量抽查,如果不合格可以采取没收财产、罚款、判处刑罚等措施。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2]陈椽.茶业通史.[M],农业出版社1984年.
[3]董妍.中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六期.
[4]潘荣华,杨芳.我国古代食品卫生监管经验与启示.[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5卷第1期.
作者简介
钟杰(1998—)男,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