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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可行性

卷宗
中原工学院

摘要:随着机器人智能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学者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产生了争议。当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机器工具说、法人人格说以及有限人格说。但三方的学说并未正确把握智能机器人的本质特征。本文旨在对智能机器人取得法律人格提出合理路径。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可行性分析

一、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理论

当下学者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机器工具说、法人人格说与有限人格说。

(一)机器工具说认为,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劳动产物,其法律地位应当从属于人类,因其本身并不具备自我意识,并不会存在机器人之间产权纠纷,故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有学者将当下的人工智能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其认为,当前的智能机器人是弱人工智能的产物,仍处于人类的控制之下,故不具备法人人格。

(二)法人人格说根据法律对于“物”概念的分析,认为智能机器人由于具备一定的创作行为,突破了“物”的定义,因此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拟制赋予智能机器人与法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三)有限人格说认为,法人人格说过于绝对,需要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进行限制。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人格是有限的人格,主要体现在智能机器人的行为能力需受到使用者的限制、智能机器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智能机器人仅承担有限的责任能力。智能机器人能够通过人类编辑的神经中枢系统自我学习,自我深化,并自我思考。但是智能机器人独立思考仅限于对创作行为本身或者表达能力的思考,并不会产生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并且其本身并不会产生财产,不同于自然人这一类法律人格,因此并不应当将其赋予完全的法律人格,而仅能作为有限的权利主体。

通过对上述学说进行分析能够发现三种学说并未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准确定性。首先,“机器工具说”中认为物品不享有法律人格太过绝对,而是否享有独立意识并不是是否具备法律人格决定性因素。其次,“法人人格说”忽略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合性特征,机器人本身也具备一定的个人行为,因此全部纳入法人人格的范畴之内并不合理。再次,“有限人格说”规定机器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智能机器人并不具备财产,因此该规定并不合适。

二、智能机器人的本质

当前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流分类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本文主要探讨强人工智能,诸如超级计算机“Deeper Blue”、智能机器人“AlphaGo”等。如今的智能机器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智能机器人可以通过人工神经中枢等算法进行自动学习,根据其取得的不同信息做出不同的反映。第二,我们不得不承认智能机器人通过自我深化学习能够在某一特定领域超过人类,因此其虽然不具备认知和意识,但是通过智能系统达到实现超出人类的效果。第三,如果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具备“智慧”,则将给人类带来心灵慰藉。当前在日本出现了恋爱机器人,不仅如此更有甚者选择与人工智能机器人结婚。因此,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应当重新进行审视。

三、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理由

(一)拟制法律人格可行性

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备法律人格需要得到法律赋予。通过法律赋予智能机器人拟制的法律人格并非无稽之谈。诸如法律赋予法人人格一样,公司也属于人类产生之物,也并不具备独立意识,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法律赋予了法人的人格属性,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从事法律活动。而当下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而言正是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生成物越来越多,不去探讨该种物品的归属问题显然有悖社会的发展趋势。并且根据罗马法精神,其并不仅限于只调整人类,还包括动物、自然和神明。由此可见,法律人格并非自然存在,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并且对于人类创造物而言具备成为法律人格的条件。

(二)具备思考能力

在此需要特别明确一点,是否具备内思考能力并不是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例如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作为人,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但是罗马法中并未赋予奴隶法律人格,奴隶并不被社会所保护。由此可见,同样作为人而言尚未被赋予法律人格,那么是否具备思考能力则根本不能成为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对于机器理应更加包容,对于机器的生成物可以视为人类思维的延申。因此我们不妨将“表达”而非“意识”作为高度智能的机器是否具备法律人格的评价标准,当其具备可以媲美甚至超过人类表达水平的智能之时,它便在表达决定论的立场上具备自我意识与自我思考的能力。

(三)具备法律人格符合目的论价值判断

目前人工智能正在逐步渗入到人类社会之中,并且愈发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创作小说、围棋获奖、辅助进行手术等。因此,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符合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正是由于近代人格理论的兴起,产生了人人平等的精神,才使得让所有自然人均成为权利主体。很明显当下也存在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思想阻碍。对此,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具备法律人格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在特定领域中具备“控制、创作”能力,要能够做出与人类相类似的表达;二是要广泛的参与到社会之中,其产生的行为或者成果在社会中广泛适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才能够为其赋予法律人格。

四、结束语

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并不应当陷入是否具备自我意识的困境之中。虽然,当下对于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人格仍有争议,但是毕竟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当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仍然有极大的探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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