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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虐待宠物动物行为法律规制的法理思考
摘要:动物和人类是自然社会中联系紧密的两个主体,但是人类虐待动物的事件却频频发生、屡禁不止。虐待动物的行为不仅是对动物生命漠视,更是对社会道德伦理的挑战。虐待动物的行为不加以制止,从个人方面来说影响行为人对行为错误性和严重性的认知;从社会方面来讲会对社会公众产生错误的引导,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而言有不良的导向作用;从国家层面而言不利于构建和谐、法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因此,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加以规制是社会现实的需求,更是法治文明建设的需求。本文将以宠物动物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探讨规制虐待动物行为的必要性。
关键词:虐待宠物;法律规制;法理基础
一、虐待行为的概念与立法现状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虐待一词的解释:“虐待是指以苛刻残暴的态度对待他人或动物。”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动物列为被虐待的主体范围之中,由此可见虐待行为不仅是会发生在人的身上,动物身上的残暴行为依然也被认为是虐待。
对于残酷手段的含义,按朴素的道德观来判断,我们认为包括但不限于摔打、踩踏、灼烧、烫伤或借助一定工具对动物进行肉体伤害。凡是使动物承受其所不必承受的痛苦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是虐待动物的行为。
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相关立法文件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此外,在《刑法》中设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此外,我国也同国际上的其他国家签订了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但是这些立法文件显然无法应对当前社会的需求。虽然我国对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并不是全然空白,但集中于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一般动物的虐待行为的规制处于缺失状态。
一般而言,对于动物的伤害通常都是按照类似“物品”来处理,即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按照动物的价值对伤害、损害动物的行为来进行赔偿。但是,这样的赔偿方式有明显的缺陷,当虐待、伤害动物的主体变成是动物的主人时,这样的赔偿就无法实现了。因此,动物所遭受的伤害和虐待也就随之不受规制和约束。
对于这类虐待行为,动物的所有人与伤害人都是同一个主体的时候,就失去了帮助动物摆脱痛苦、寻求救助的途径,也缺失了对虐待行为人的规制和惩戒。
二、规制虐待动物行为的法理基础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追求也是人类社会的无限向往,公平正义是社会最根本的价值追寻。虽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不可否认各个时代、阶级和国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都是永不停歇的。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正义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运行、稳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保持公平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是维护国家稳定的必然要求。
虐待动物的行为人所做所为是一种残忍且暴力的行为。对待一个有明显暴力行为和残虐心理的人,给予相应的威慑才能避免引起更惨烈的事件发生,才能在其犯罪心理萌芽之初遏止在摇篮里。
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人进行惩罚并不是一味地只为了追求惩罚的结果,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因为这种虐待行为的背后是一种残暴的主观态度。在这种恶性的主观态度之下,所实施的残虐行为没有任何的规制,放任自流,这样的现状是我们现代社会、法治社会所无法认可的,亦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所不能接受和允许的。公平正义需要落实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落实到各个主体身上。公平正义是我们现代社会的需求,是社会公众所渴望的,更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坚守的。
“和谐作为法的最终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中处于首要地位。”一个法治现代化的国家离不开和谐的价值要素。一个和谐的社会不仅能体现国家的治理效果,更能体现一国的法治建设。和谐是一个广泛而包容的涵义,不仅是在人与人之间,更在人与自然之间。一个和谐的社会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动物作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员,作为自然社会中的一环,对人类的生活十分重要。
和谐作为法的价值中最具有包容性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彰显法治国家的价值观念。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更需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善待动物就是保护自然,不是只有快灭绝的动物才值得我们珍惜。濒临灭绝的动物在灭绝之前也是数量众多、繁衍兴旺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猫和狗这类小动物,所以会理所应当地认为猫、狗这类宠物数量庞大,根本不需要担忧,但是如果伤害和虐杀行为不加禁止,那么它们存在的时间也将变成有日期、有尽头的数字。
从人与自然的角度来说,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对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的破坏,从法律价值取向来说,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不加以规制是对保护动物志愿者们维护社会和谐、正义行为的一种否定。面对暴力行为,我们需要法的规制,需要法来协调。动物于人类而言处在弱势地位,动物保护者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支持,他们实则也处于弱势地位。面对这种不平衡、不协调的差距,需要我们从根本上进行反思和纠正。
法治国家追求和谐的价值观,那么对于暴力的想法和行为就一定是反对且排斥的。因此,虐待动物的行为作为一种明显的暴力行为是与和谐的价值观之间格格不入的,是应该被谴责和制止的。法的和谐价值想要实现离不开各方主体的努力,和谐才能共生、共荣、长久发展。
三、结语
动物是自然之灵,是人类的伙伴。尊重生命、敬畏自然,不应该是一个局限的概念,而应该是一个普世的观念。虐待动物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就是对生命的漠视,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因此,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是对更严重的恶性事件发生的预防。在物质文明极大发展的今天,精神文明建设更要跟得上、抓得牢。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是一个全方位的法律体系,虽然在反虐待动物的立法上我们仍然处于空白,但是这种空白是有待于被填补的,法律的阳光也终将会照耀到动物的身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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