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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法理问题及路径优化研究
摘要:为了促进国内民事诉讼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文章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法理问题以及优化路径进行研究。文章分析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提高程序便捷性、简化诉讼流程方面的价值,并结合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民事诉讼公正效率问题、司法人文性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维持审判人员司法独立性、限定智能辅助系统应用范围、资源共享等具体对策,为今后民事诉讼工作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民事诉讼;法理问题;优化路径
1、人工智能用于民事诉讼的机制
总体看来,在民事诉讼工作中,人工智能技术系统的应用具备两点价值:一是程序变得越发便捷。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意味着当事人能够参与线上庭审工作,做到足不出户申请立案、参与诉讼,并且绝大部分案件能够实现零在途时间和零差旅费用的目标[1]。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降低了诉讼工作成本,法院案件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法庭数量有所减少,法庭规模进一步缩减,而电子卷宗的应用也能够压缩物理储存空间和办公文印方面的成本,当事人则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节省时间和交通成本。二是诉讼流程逐渐简化。在传统的线下庭审环节,在庭审来到当事人阐述以及法庭调查、辩论环节时,相同意见会不断出现,从而带来拖沓冗余的问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化应用,在线庭审完全可以利用身份识别技术,准确地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并且在完成证据庭审前交换之后,证据如果不存在争议,不能够继续进行审查,在体现法律自身实用主义倾向的情况下,庭审整体流程也能够逐渐得到简化。
2、人工智能用于民事诉讼遭遇的法理问题
以目前我国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信息反馈看来,在民事诉讼工作中人工智能技术作用逐渐凸显,但同样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关系之间的问题。司法实践始终关注公正和效率二者的效力级别,这也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民事诉讼与法理学中的价值得以相互结合。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接收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但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能够明显提高民事诉讼工作流程的办案效率,降低双方的成本投入,但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收集、传递和分析层面无法维护案件的公平性。
二是司法的人文性特点无法彰显。人工智能技术与民事诉讼不同工作环节的融合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在这个阶段内,社会现实状况有可能会出现变化,甚至有法律条款出现修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法律条文相比,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劣势,并且在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群体民事诉讼的案件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先天缺陷,无法如同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律条款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弥补。
3、人工智能民事诉讼中的优化路径
3.1维持审判人员司法独立性
为了在民事诉讼工作中全方位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作用,需要始终坚持司法独立这一决定前提条件,无论是目前用于证据收集整理和案情分析的智能办案辅助系统或者是在民事诉讼证明以及民事诉讼等决定性领域中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必须要坚持审判人员的司法独立性。在智能保安辅助系统操作培训工作开展前,需要向司法审判人员对于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进行强调,借此形成有限智能化的诉讼理念,必须要经过审判者对证据客观审查之后自由心证[2]。同时,在相关人员经过安全审理之后,最终得出的证据证明力以及裁判结论在与智能方案辅助系统结论不同,或者是整体的案件实施较为复杂,审判人员不能直接根据系统的结论得出定论,而且办案系统也需要向审判人员给出结论不一致的提示,在必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向庭长请示,落实线下的交流或者是汇报,等待授权处理,利用智能保安辅助系统的留痕功能,确保案件审理过程能够逐渐变得透明化、可视化。
3.2智能辅助系统的应用范围明确限定
即便目前我国部分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并且其智慧水平与人类基本没有什么差别,但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必须建立禁区。如若不然,一旦算法产生了支配裁判的情况,民事诉讼工作会陷入发展困境。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成型的裁判思维带有明显的单向化以及案例资源主观性较强等缺陷,民事诉讼本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在落实民事审判权的基础上,对于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纠纷进行定纷止争的程序。如此一来,在人工智能技术用于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过程中,需要设置一定的禁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的事实证据,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自由心证对用于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给出标准,而对于特殊的法定事实,则需要由法官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明。
3.3强化智能辅助系统的资源共享
在民事诉讼工作中,智能辅助系统也可以利用不同审判之间的优质资源案件共享,对于同一地区不同审判机关甚至不同地区审判机关的裁判信息数据库持续丰富、扩充。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公开平台的裁判文书,但滞后性特征十分明显,且整体内容较为复杂,对于智能保安辅助系统的辅助功能会产生明显的影响[3]。社会审判机关需要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就社会效果较为良好且纠纷关系典型的裁判案例进行报送,在拓展审判机关内部裁判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果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且关系简单,完全可以依靠本地区行至本机关的裁判数据库完成审判工作。
总结
随着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民事诉讼工作中,人工智能技术在简化诉讼流程、提高诉讼程序便捷性等方面的价值逐渐凸显。但总体看来,人工智能技术同样面临着诉讼效率与公正关系处理以及司法人文性特征彰显不够全面的问题。为了全面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民事诉讼工作中的作用,需要在始终维持审判人员司法独立性的基础上,针对智能辅助系统的使用范围给出明确限定,并实现不同地区审判机关之间的案件资源共享,确保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能够由审判人员结合个人的工作经验以及自由心证给出公正的判决结果。
参考文献
[1]李浩.人工智能在小额诉讼中的应用研究[D].海南大学,2022.
[2]胡思远.论我国民事诉讼智能化的发展与完善[D].辽宁大学,2022.
[3]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J].法商研究,2021,38(04):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