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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摘要: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逐渐丰富;对社会公众人物这一群体的关注越来越多。同时,现代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新兴的社交软件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更为方便的获取和传播各种公众人物的信息,但也正是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网络传播的无形性,导致公众人物的隐私被过度传播,隐私权被侵犯。《民法典》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表明了立法机关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其中对于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他们的隐私权该如何界定与保护,并未作出相应的立法。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公众人物;公共利益;法律保护
一、公众人物应该如何界定
在中国,公众人物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是在范志毅案的判决书中。在这一判决书中法官指出,范志毅作为公众人物,其竞赛和训练情况势必会被记者报道,因此其“足球博彩”的新闻也不构成对范志毅名誉权的侵害。公众人物应当为社会公众所监督。此后,我国多位法学家也就“公众人物”的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张新宝教授将公众人物定义为在社会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1]。而王利明教授的概括就更加全面,他提出公众人物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2]。
总体上来说,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公众人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一定领域里具有影响力,并获得一定社会评价的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发现具有知名度的标准在逐渐降低,且并不只限定于正面积极意义上的出名。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应当定义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或者领域中,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中较为活跃,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一定力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从社会中得到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原因
1.工作需要被动的放弃部分隐私权
由于公众人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特点,其自身部分行为在社会上承担着表率以及偶像的作用,因此由于职业的原因需要他们被动地放弃部分隐私权,如商业大亨,其本身的利益来源并非于公众的关注度,但他们由于工作需要拥有了知名度且对自身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他们的经历为人所好奇,且一言一行都与公众利益相关,因此,公众对于他们部分的隐私拥有知情权。
2.利益需要主动放弃部分隐私权
主动放弃部分隐私权的主题大多数是活跃在荧幕上的演员、歌手以及文艺工作者等。部分人群需要依靠公众的关注度来提高自身的商业价值,以获取高额的利益。可以说他们的收入来源于社会大众的关注度,他们依靠社会大众的注意力来维持曝光率,因此他们势必会将自己的部分隐私公之于众来满足社会大众的好奇心。如个人经历、工作计划及近期行程等。如2008年的“杨丽娟事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原则
由以上原因可知,为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进行部分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能毫无界限。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对公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人格权来说的,而对于身体隐私权等和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披露。并且,虽然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当受到限制,但并非所有的人格权都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仅仅限制其与公共兴趣、公共领域或者是应受监督的部分,而对于其在私人领域内的通讯隐私、身体隐私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公众人物首先是公民,其次才属于公众人物,因此在此范围内享受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
三、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一)完善相关法律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开始较晚,对于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的规定还属于空白状态,因此要想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首先应该完善立法。有法律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才能够有法可依,处理得当。
首先在应确立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虽然宪法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章节中做出了有关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但就具体上之仅仅对隐私权的部分内容,如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作了规定。应将公民的隐私权不可侵犯作为规定写入宪法,以确立隐私权在法律中的地位。仅仅确立隐私权的地位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是不够的,应当具体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区别于普通社会公民的部分,并对其作出限制和保护。同时,也可在其他法律中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监督,规制网络环境
互联网以及各种新媒体软件的出现使信息传递更加方便快捷,也使其成为对公众人物侵权的主要方式。行业门槛的降低,导致某些网络自媒体、公众号以及营销号本身并未受到过专业的培训,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概念,擅自发布相关信息,侵犯他人权利。因此应加强法律法规普及工作,增强用户的法律意识。其次加强监管,对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应当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部门[3],对于侵权行为进行披露。
同时,加快落实互联网实名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部分用户依赖互联网的无形性,躲在键盘和鼠标之后,在匿名的屏蔽下肆无忌惮的侵畅所欲言,侵害他人权利,言论自由是每一名公民的权利,但并非毫无界限。推进落实互联网实名制,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重大意义。
四、结语
公众人物是一个特殊群体,但其首先是公民,享有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但由于其职业的性以及社会关注度,使其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作出一定的让渡。本文对何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权利的限制以及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权利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建议。应当寻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以促进社会良好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94.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38.
[3]全善姬.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延边大学.2018.
作者简介:曲健(1996——)女,满族,辽宁丹东人,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在读,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