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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法律风险

学术·社科集
湖北文理学院?湖北襄阳?441000

【摘要】本文以高校对当代大学生心理干预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切入点,结合大学生的心理特质探讨如何认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如何防控法律层面所面临的风险,试论管控法律风险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大学生;隐私权;心理危机管理;法律风险

当代大学生身处现代社会转型期,他们所面临的心理压力是前所未有的,近年来,高校大学生因心理健康问题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的案例逐年上升,这样的悲剧不仅给学生家庭带来极大的创伤,对高校对社会都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高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责任重大刻不容缓,积极地心理干预和疏导是解决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首要任务,但是,如果不能够科学地进行干预甚至会产生反效果并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探讨如何防控高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干预的法律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一、 当代大学生群体心理健康现状

当代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频频爆发成为了社会与高校关注的重点,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对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现状的深入研究,并针对大学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有效的科学的解决办法,可以一定程度上为高校解决心理健康问题提供有效依据,并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1、“空心病”现象。从小学经历九年义务教育到高中,最后考上大学,十几年寒窗苦读,学习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中的一直以来的主题。从紧张的高中生活过度到相对自由的大学生活,环境的变化使得很多学生难以适应,导致无所适从甚至不会学习。大学生群体中,没有目标及规划,学习没有动力;产生厌学心理,对学习没有成就感;产生抑郁、焦虑等情绪;对未来感到迷茫,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等“空心病”现象尤为严重。由于心态浮躁、学业问题难以解决而产生的网络成瘾问题也伴随其中,高校大学生沉溺网络世界,长此以往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还会出现精神不振,颓废萎靡,甚至产生人格分裂,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极为不利。

2、人际焦虑。大学生的人际关系可以归纳为大学生与周边所有的人, 因为交往等活动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时间可以限定在上学期间,范围不

局限于学校。学生在大学中,人际关系趋向复杂。除了一起学习的同学和老师, 还会有老乡、一起任职的同事以及情侣等社会关系。学生无法适应角色的转变, 无法适应不同生活习惯、环境带来的人际关系的冲突,是大学生矛盾集中区,同时也极易引起大学生产生诸如嫉妒、自卑、自负以及自信心不足等问题。

3.择就业压力。高等教育改革造成的高校教育工作由精英化教育转变成广泛教育,大学生如何就业,如何优质就业,是高校学生工作中很重要的一块内容。现阶段,高校存在着重就业率的普遍情况,很多学生对于大学如何学习存在无处着手的茫然心理。同时专业课程教育又存在着与实际工作脱节的现象,所以很多学生存在“高分低能”的现象,存在着在面临择就业时,无法正确面对、无法正确选择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和冲突。

二、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隐私权问题

在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中,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学校与大学生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关系:学校被视作特别权力机构,拥有绝对的权威,在合理的界限内,学校有依据校规、校纪命令学生的权利;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只要是与学校教育有着直接、间接关系的生活领域,都必须接受来自校方的多方面的控制。受这种观念的影响,高校知情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扩张到大学生个人生活领域,构成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学生的隐私,包括成绩、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现在,各个高校也把心理教育工作作为学生工作的重点来抓。因为心理工作的特殊性,从事心理咨询职业的首要原则就是能够恰当地保护好来进行咨询的学生的个人隐私。学生自愿前来咨询或者老师引导过来咨询,主动地寻求帮助,对心理咨询师是一种信任。在工作中,我们的心理咨询师可能出现两方面的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风险。但是在高等院校管理权中,为充分实现高校管理,培养好学生,还要担负起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义务,高校心理咨询中隐私保密的要求会与高校知情权产生一些矛

三、 高校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风险把控

1、提升对学生隐私权保护意识。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 104 条中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这条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导致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有心理咨询师操作的不规范、高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的矛盾等。高校针对心理有困难的学生应该建立起相关档案制度,并设置相应权限与登记制度。这样既能够对工作开展进行分类保障,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2、增强高校心理教育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心理工作者必须持有特定的资格证书才被允许上岗操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培训鉴定工作的统一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国家职业标准——心理咨询师(试行)》等相关规定,从事心理咨询及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经过培训考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才可以从事相关工作。高校工作应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加强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与素质。

3、开展长期法律知识培训。对学校的心理咨询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直接与学生进行接触的工作者定期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强心理工作者们的法律意识。学校可以依托自身法律专业的师资力量以及相关专业知识,也可以与校外相关律所与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长期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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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深基.关于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隐私权问题的探讨[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05(4):81-84.

[3]尹晓敏.高校心理咨询中保护学生隐私权的理性思考[J].教育探索,2005(12):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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