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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一、税收归属地认定存在的风险
纳税人的住所和营业地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依据,而数字经济的无址化、无形化等特征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像确定实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所在地那样准确判断,也就难以准确的行使税收管辖权。 由于数字经济的虚拟化,还同时具备跨区域和跨境等特征。数字经济行业的卖方,买方和实际成交地点通常不一致。其中经营数字商品等无形商品或在线服务的商家,他们的所有交易都是在线完成的,完全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此外卖方流动性较强,销售地与消费地完全分开,给我国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同时,各种新业态不断对传统属地管理模式提出挑战。新业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营业场所虚拟化,往往通过全流程电子化的手段完成交易,难以明确纳税地点,对传统的属地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
二、对课税主体界定提出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下,纳税主体的界定变得困难。互联网贸易、电子商务逐渐成为日常交易的主要方式,企业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连接在一起,产品的提供方与资金收入的确认方相分离,使得纳税主体增加,其确定变得更加艰难。 狭义的数字经济一般可以分为 B2C 和 C2C,其中 B2C 卖家通常都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但是像“微商”等纯线上交易模式,由于其基于社交平台自行进行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微商”避开了线下税务登记环节,直接用个人账号进行经营活动,使得税收征管无从谈起。纳税主体原本依据其是否为法人机构而决定其是否有纳税义务,数字经济下交易方通过网络虚拟平台可以隐匿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真实的住址,更有可能伪造交易信息,对于大量的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不能够全面准确地进行管理,个人直播带货、线上教育的出现,使非传统定义下的纳税主体不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纳税主体的界定变得模糊,不能够清晰地界定其是否为法人机构。另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兴起,使得对以个人之间支付的款项不能够被有效纳入到税收的监管当中,再加上现阶段交易平台的参差不齐、技术成熟度还不够高、纳税意识淡薄以及现行的征管制度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没有明确地界定,就很有可能导致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盲区,造成税收流失。
三、对涉税信息获取提出新要求
首先,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中主要程序涉及:工商登记、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等。传统企业在开立银行账号、发票领取及纳税申报等方面都按照详细的规章制度办理。 但是,在数字经济领域,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控制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源情况,难以了解这些行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数字经济行业的虚拟化特征将账簿、发票等从纸质版转换为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数字化特征,数字经济的无纸化、财务账簿的电子化,使得涉税数据十分容易被修改,加上征纳双方本就在涉税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因此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根本无法保证,传统的查账征收等征管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其次,数字经济市场所具备与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明显不同的特征,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数字经济行业的数量和税源情况。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涉税信息存在明显不对称性。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线支付方式也愈发多样化,虚拟货币等最新技术在在线交易中的应用将对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加之在数字经济平台上的从业者数量巨大、买卖双方的匿名性、不固定性以及交易过程的无纸化和无址化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和应纳税收入,新型的交易模型和支付方式的出现使得税务机关在监管税源和交易的真实情况方面困难重重。网上交易的无痕化使税基难以核实,税收征管很难发挥其监管作用。电子账簿等数据内容的可修改性也给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和证据收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再次,数字经济行业在市场运行中,其资金流和物流是相对独立的。由于在线支付,网上银行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移动支付终端的普遍使用,使得税务机关在监控交易资金的资金流向时十分艰难。数字经济的发展使税源从集中式转变为分散式。税源的获取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交易付款方式的改变都需要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以适应这些变化。 为了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税收征管,防范征管风险,税务机关必须与包括海关,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方形成合力,建立涉税数据共享平台,从而获得有价值的涉税数据信息。因此,要想对数字经济实现有效的税收征管必须要提高征管能力建设,构建起全覆盖的税收大数据平台是基础性工作。
最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交易方式的普及,信息管税这一概念尽管已经提出了很长时间,但是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还是停留在以人力资源为主,税收征管技术水平达不到时代发展的要求,没有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涉税数据共享智能化管理平台尚未建立,各部门获取的涉税数据较为零散,难以有效利用大数据进行协作征税。比如在线旅游等行业的经营者通过美团、携程等网络平台预订结算,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缺乏先进有效的手段,获取这些网络平台上独有的涉税信息,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税收征管难度和风险。
四、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形成冲击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带来了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迎来了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而且还对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产生了巨大影响。 跨境数字经济行业在消费国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而仅仅通过网络来完成线上交易,由于这样的操作并不会形成常设机构,因此这种形式成为了跨境数字经济行业交易的主流部分,这也影响了我国现行国际税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的使用。跨境数字经济行业中有关买卖服务以及无形商品等非货物的交易内容,我国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国际税收条约在处理跨境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方面也有所缺乏,应根据经济的发展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
简介:王嘉懿(1998.01-),男,汉,山东青岛,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