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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探析

一起生活科学
佛山市顺德区天盈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 佛山 528300

摘要: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在开展国际活动处理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组织的数量与日俱增,全球化进程加快,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在形成。因而,对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能力范围的探究与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简单探究了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概述国际组织是什么、国际组织拥有法律人格的根源在哪,以及拥有法律人格后的具体权利以及后果进行了论述,最后列举国际法院的一项实践,并对如何确定国际组织的法 律人格进行了可行性称述。

关键词: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国际法

一、引言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共同的目的,采取签署协议的方式建立的机构,是可以处理国际事务,开展国际活动的机构,它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日益变得重要,因此关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逐渐被讨论。

二、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具体内容

(一) 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具体内容

国际组织拥有法律人格时,就如同主权国家一般,为了实现其成立目的和宗旨,它拥有符合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特权与豁免权、缔约权、对外交往权、索赔权等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对外权利。本文仅对特权与豁免权、缔约权、外交权、索赔权进行了简单论述。

(二)国际组织拥有法律人格的后果

在国家责任公约中,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主权国家,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事务委员会也没有完全否认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国际组织一旦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就意味着它的权利与责任对等,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在国际社会,如果一个法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另一个法人的侵犯,就会有不同形式的责任,这与国内社会是一样的。”如前所述权利责任对等,国际组织违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法责任;国际法院作出了几乎相同的决定:诉讼中的不法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完全由国际组织本身造成的,国际组织的独立法律人格表明不可能由它的组织成员国来承担该组织的责任。

三、解决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面临的不确定性

当代国际社会的一般国际组织(此处的一般是相对于联合国比较)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令人质疑。即使是联合国这个世界最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会受到法律上的质疑。这是国际法在法律人格这个领域规定模糊和不完善的现实基础上建立的。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来完善相关法律依据,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减少对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确定性。

在我看来,我们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形式签署一些新章程,来规定国际组织拥有法律人格。这是一种比较直接明确的方式,也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如果所有的国际组织都能以这种方式拥有法律人格,那么会减少纠纷的产生,事实上也正在这么发展。例如,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和欧盟成立之初,章程中都没有关于法律人格的规定,后来出于实践的需要,都签订了国际条约对组织的法律人格进行了确认,这一确认,对其他国际组织寻找自己的法律人格 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002年6月圣彼得堡峰会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宪章第十五条以专条形式规定上海合作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并在条款中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法律人格拥有的权利包括:缔结条约、取得与处置财产、提起法律程序、开展资金业务、派驻和接受使节特权与豁免。

东南亚联盟在成立之初,其宪章或者基础文件并未规定它的法律人格,在行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在2007年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上通过的《东盟宪章》中明确规定了东南亚联盟尤其独立的法律人格。

我们还可以通过签订相关补充条约,来完善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组织章程对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意义就如同宪法对主权国家的意义一样,但很多长期存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章程不会轻易改变,即使随着时间的变化产生了缺陷,而并不是唯有组织章程才能赋予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可授予其法律人格。

例如,联合国宪章中没有关于其组织法律人格的规定,但是在《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中开始便明确规定了联合国享有法律人格并列举了其基于此法律人格应当享有的权利。

又如《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第二条规定本组织享有国际人格,并享有必要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可以通过与第三方国家签订双边条约,然后推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签订,对其的法律人格进行确认,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虽然会面临较大的困难,需要多方协商,但其困难程度远远小于制定新的组织章程。

四、结语

国际组织的作用以及影响力逐渐增强,对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进行确定是国际组织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来源的基础。综上所述,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可以认定国际组织拥有法律人格,主流观点是隐含权力说,但也存在许多争议和缺陷,始终没有一个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观点出现,理论发展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但国际法院对联合国赔偿案的意见具有向导性意义,我们能够通过此次意见,去寻找更多承认国际组织拥有法律人格的方式。同时,由于这一论断会产生各种连锁反应,在国际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有利有弊,因此各个主权国家对于自身所加入的或者尚未加入的国际组织是否拥有法律人格这一问题的态度是摇摆不定的,国际组织与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关系牵扯太大,贸然下结论只会产生不好的结果,本文提出两个可行性措施,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这两个措施来确定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最后我认为,全球化是世界人民民心所向,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承认是发展大势,赋予它法律人格,才能便利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化进程。

参考文献

[4]梁西.国际组织法[M]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2.

[5]饶戈平.国际组织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6]F .Seyersted, The Legal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51 NorTIR( 1982) pp.203 ~205.

作者简介:吴欣(1988—),女,广东省佛山市人,佛山市顺德区天盈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商法学,本科(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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