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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愈加明显。《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然而,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平台运营商“相对优势”的认定存在问题,也尚未明确“不合理”的判断标准。因此,应完善《电子商务法》中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的不足,从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秩序。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平台“二选一”;相对优势地位
一、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商平台满足了平台经营者的利益追求,但是,平台上违反交易公平和自由的现象也愈演愈烈。网络上的大型平台强制入驻平台的商家“二选一”,强制入驻商家参与一系列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在这一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首先,《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了“二选一”行为的主体,即平台运营商与平台内运营商。一般来说,平台运营商比平台内的运营商具有相对优势。但是,第35条没有具体规定平台运营商是否应具有“相对优势”,以及平台内运营商是否“依赖”平台运营商。根据文理解释,“限制”一词通常指限制的含义,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能够界定或者限制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活动,是因为约束方当事人的条件相对优于被约束一方的当事人。因此,可以看出,判断平台运营商的优势地位和运营商在平台中的依赖程度暗含在第35条的表述中。
其次,《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平台运营商对交易的不合理限制的方式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方式上,列出的平台不合理限制交易方式基本可以涵盖各种方式,大致分为平台规则和平台技术。在内容上,对平台运营商不合理限制交易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其中对“不合理”条件的限制意味着它并不禁止所有限制全面交易的行为,而是为平台运营商保留了足够的自主空间。
最后,为保障《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有效施行,第82条规定了若发生平台内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5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二、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
(1)滥用优势地位认定模糊
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们将《电子商务法》第35条归纳为滥用优势地位条款,但是立法者们并没有对优势地位做出限定,从而极大地扩大了第35条的适用对象。由于尚未对“滥用”和“优势地位”加以限制,这使得该条款在适用时容易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我国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复杂且混乱的局面。
(2)不合理判断标准不明
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对合理亦或是不合理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电子商务法》第35条“不合理限制”的表述模糊不清,这将使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及平台内运营商无法从法律条文中获得明确的指导,更加无法证明自身行为的“合理性”或者“不合理性”,而这一重要要素的判断标准或将由执法机关掌握。
另一方面,作为竞争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与表述方面,《电子商务法》与《反垄断法》存在区别。《反垄断法》中使用的是“无正当理由”的表述,《电子商务法》第35条中使用的是“不合理”一词。《电子商务法》与《反垄断法》两种表述的不同极易引发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
三、完善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建议
(1)明确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
首先,明确认定要件。从国外立法来看,相对优势地位需要结合交易关系可持续和交易双方的依赖性来判定,这对于识别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与平台内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具有参考价值。但是,我认为,目前不适合采用积极推定的方式从而确定市场的优势地位。理由在于各行各业都具有各自的属性和特征,要明确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销售比例较为困难。因此,可以通过消极推定的方式反向推定主体不具有优势地位。
其次,列举典型行为。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愈加严重。《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确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但是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然而,为了给平台经营者提供实施行为的法律依据,赋予执法机关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该适当列举一些较为典型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纵观域外的有关规定,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或地区都对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和列举。因此,我建议可以分别针对平台运营商和平台内运营商两者进行列举。例如,针对平台运营商可以列举其不得提供不公平且不合理价格的行为;针对平台内运营商可以列举其不可以在其他平台经营的行为。此外,还可附加兜底性条款,从而使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更加健全和完善。
(2)明确不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如前文所述,《电子商务法》第35条中不合理限制的认定尚未确定,因此,对“不合理”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是十分必要的。在域外立法中,“公平”一词通常用于确定行为的“合理性”。例如,日本规定相对优势的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公平的交易方式。结合域外立法的有益之处,我认为,明确认定不合理性首先要考虑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同时还应考虑消费者福利。此外,对“合理性”的判定也应当以电子商务法为基础,结合商品的属性特征、行为主体的优势地位、行为主体实施行为时的目的和影响,综合多种因素判断该行为是否合理,以期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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