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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原商报·科教研究
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州 730010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立法与改革、规模与数量、地域性特色、经营性收入等方面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与村委会职能划分不清、自身组织形态仍不健全、集体经济增收能力较弱、内部民主管理氛围不足等问题。为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厘清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健全组织运行体制机制、发挥组织提升经济发展能力、提高组织成员的主人

翁意识,才能更好地顺应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职能定位

1956年,新中国农业社会化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逐步从农民转向了集体,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此建立。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转变为“经济联社”、“农业合作社”。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1]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三个层次。[2]迈进新时代,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对于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1.1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

2016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的制定都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甘肃省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制定了《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工作。截止到2018年底,甘肃省贫困村中村集体经济“空壳村”基本消除。[4] 2020年《民法典》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确立,[5]表明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税务、金融等多部门间的身份得以正式认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这表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1.2规模与数量持续增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影响着组织内部各项系统的运行效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优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经营型、联营型、租赁型、服务型和党建型等多种集体经济发展模式。[6]不同的发展模式以单独或结合的形式在各自领域内发挥其比较优势,带领着农村集体经济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2020年9月,全国87.2%的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收入5万元以上的占70%。[7]2021年9月,全国已建立乡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近90万个,清查核实集体账面资产7.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5万亿元。[8]

1.3地域性特色日益鲜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和交通状况,以“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为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地选择效益好、覆盖广、适应性强、可持续发展的主导产业。目前,大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从事种植养殖业,加工实体、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品制作等业务也在不断拓展,努力利用地域特色资源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竞争优势,打造了一批批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甘肃省因地制宜打造了以甘州牛、环县肉羊、榆中高原夏菜、静宁苹果、安定马铃薯等为代表的“牛羊菜果薯药”特色产业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发挥地域性特色显著。

1.4经营性收入显著提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等服务,增强了组织成员的生产信心和能力,辐射带动了组织成员广泛的经济参与。同时,通过盈余返还、出资分红、雇工生产、土地流转等方式,丰富了组织成员的入股形式,带动组织成员实现多途径有效增收。甘肃省在脱贫攻坚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过程中,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通过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探索农村经济增长新动能。2021年甘肃省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全省“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增加值达到753亿元,占农业增加值的60.9%。[9]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问题

2.1与村委会职能划分不清

在实行股份制改制以后,“合作社”“公司”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继出现,但是在多数机构组织上还存在与村委会人员、职能的交叉重叠现象。有数据显示,全国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负责人这一比例在2020年底仍高达82.8%。[10]追溯历史原因,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政府成立,乡政府下设的村委会自然继承了人民公社集经济与政治于一体的职能。因此,在运行机制上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并无明显区分,村委会不仅承担着农村基层自治的工作,还负责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1]

2.2自身组织形态仍不健全

为完成任务、应付考核或提高政绩,部分地区组织村民草草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导致其只具备法律形式,缺乏决策机构、管理机构、财务机构等组织框架。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在动议、分配、监督方面很难组建起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故无法完全按照法律章程进行运作,使得相关的政策措施难以有效落实,导致集体经济在实际运营中出现各种问题,诸如集体资产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尚未明确,集体资产在村组换届、合作社组织破产后恐将造成流失。

2.3集体经济增收能力较弱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在此基础上鼓励发动人民开展合作化运动,从农业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运动,再到“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经济发展的动力明显不足。[12]脱贫攻坚期,有相当数量的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来源于政府下拨的经营性扶贫资产,[13]有为完成政治目标任务而仓促建立不符合地方实际特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嫌,致使当前在增收方面发挥作用不明显,整体增收能力较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势必要融入市场,其低效运营使得农民的经济增收受限、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阻。

2.4内部民主管理氛围不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长期在分散的家庭生产经营模式下劳作,集体意识不强,参与组织日常管理事务的意愿不高。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被打破,年轻且具有较高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基本在外务工,鲜有懂经营、善管理的本土人才。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依靠驻村干部帮忙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力度极其有限。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可利用和开发的资源相对较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同质化严重,品牌影响力不足、市场份额不多、经济效益不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吸引力不强,故难以积极主动地投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中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3.1厘清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为人民公社,但是村行政组织一经设立,它的职能就应该发生深层次的变革,[14]但是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政经分离”依然任重而道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职能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因此,正视并厘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明确划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经济职能。乡镇、村级党组织也应领导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运营和开展管理集体资产的工作,并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提高管理和决策话语权,确保组织具有独立决策重大事项和独立承担决策风险的能力。

3.2健全组织运行体制机制

当前,村委会工作人员运营集体经济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首先,应将集体资产管理权由村干部手中转移到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切实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经营和监督等职能,从而保证集体资产不被随意流转处置,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其次,涉及土地流转、入股分红、收益分配等重大决策和组织成员切实利益相关的事项,需严格遵循制度由成员商议进行,并将结果透明公开。再次,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严格督促检查,对经营不善、未按照组织章程规范运作的和无发展潜力、无带动作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整改。

3.3发挥组织带动经济发展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一直集政治、经济、社会保障等多种功能于一体,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其经济作用。现阶段应明确其经济功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和首要功能,[17]大力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是其首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明确要求:要切实提高农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应坚持法律指引,进一步明晰和界定集体资产的产权,以解决“三农”问题为基本出发点,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本利益。同时,要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承担起集体资产管理运营的责任,大力开发和创新集体经济发展,切实满足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增速的现实诉求。

3.4提高组织人才的主人翁意识

地方政府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一定的金融、资金支持,保障其成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集体参观学习,引进先进地区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18]以提高本土人才的专业素质。同时,吸引并鼓励大学毕业生返乡就业或创业,投身基层建设。此外,要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好其根本利益。首先,地方政府为集体经济注入充足的资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可激发组织成员参与管理运营的积极性。其次,为成员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交流活动,帮助其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从而更加主动地投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去。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和完善经济主体管理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成员权利,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6-12-30(001).

[2] 洪燕.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重构[J].农村经济,2019(09):43.

[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的意见[J].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16):8-10.

[4] 张先贵.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 (10):14.

[5] 高鸣,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战略构想与政策优化[J].改革,2021(09):121.

[6] 乡村产业发展司.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67号(农业水利类237号)提案答复的函[EB/OL].Http://www.agri.cn/V20/ZX/tzgg_1/tz/202009/t20200918_7527620.htm.

[7] 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J].云南农业,2021(11):8.

[8] 任振鹤.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1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J].发展, 2021(02):12-25.

[9] 政策与改革司.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75号建议的答复[EB/OL].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cggs/202110/t20211020_6379845.htm.

[10] 陶爱萍.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转型升级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21(02):42.

[11] 董志勇,李成明.新中国70年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历程、基本经验与政策走向[J].改革,2019,(10): 5-7.

作者简介:李海燕(1999.02-),女,汉族,籍贯:甘肃渭源人,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1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白述亮(1983.10-),男,汉族,籍贯:甘肃西峰人,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驻村帮扶干部,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乡村发展研究。

基金项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2020年后甘肃省贫困人口的群体性变动趋势及反贫困政策转向”(编号:20CX9ZA058),项目主持人:庞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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