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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基础设施项目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要点事项

安家(建筑与工程)
中建南方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 452100

摘要:为更好的利用工程保险这个工具,发挥它对在建工程中重大损失的补偿功能,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工程保险、保险合同及索赔程序。

关键词:基建项目;工程保险;保险合同;索赔程序

一、保险相关方

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业务的付费者,按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建筑工程发包人应投保。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只的是保险权益的享有者,包括业主和任何直接或间接承包商,任何指定分包商、供应商、顾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3、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一般大型基建项目,保险公司为联合体,其中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负责处理日常承保、理赔、保险咨询等保险合同期限内的服务工作。

4、保险经纪: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公司是投保人聘请的,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协助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采购保险,充当保险顾问的角色。协助业主、承包商进行保险采购、安排保险工作; 负责业主和承包商等日常保险咨询工作;协助业主和承包商处理保险索赔相关的各项工作,如审核索赔材料,组织、参与各种保险索赔协调会议。

二、保险合同要点

1、保单明细表摘要:1.1投保险种

基建最常见的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除此以

外还有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险等

1.2被保险工程

指被保险的工程本身

1.3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其中包括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

1.4保险期限

一般为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止。

1.5事故免赔额

在保险之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会签订合同,并且说明在一定损失的规定金额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需要投保人自行承担。免赔额一共有四种形式,分别是绝对免赔额、总计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消失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投保人之前,投保人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的损失金额,假如在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度为100元,那么损失低于100元,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需要投保人承担;总计免赔额就是把保险期内所有损失加在一起,如果低于合同约定的免赔额,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相对免赔额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起点,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必须要达到约定的金额,保险公司才会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当损失达到规定后,对于损失以下的金额也会赔偿;消失免赔额指的是免赔额度随着投保人损失的增加而减少。

2、主要保险责任

2.1物质损失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为:不可预料的、无法控制的、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例如火灾、爆炸等。

2.2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工程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致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

2.3主要除外责任

2.3.1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

2.3.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2.3.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3.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2.3.5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2.3.6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3.7仅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2.3.8承包商的施工设备;

2.3.9窝工发生的机械费、人工费等的损失;

2.3.10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等其它渐变原因引起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2.3.11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2.3.12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各类包装物料等损失;

2.3.13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2.3.14仅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2.3.1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3.16被保险人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2.3.17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索赔要点事项

1、一旦本工程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工程损失或相关费用的发生,请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 不论事故原因是否清楚,第一时间先报案,报案时可以直接联系保险公司出险,简要说明现场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备案,另同时联系保险经纪协助处理现场事务,保险经纪会提供相关的保险处理专业意见。

2、在出险后及时对现场情况、损坏物品进行拍照或摄像,并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注意保留好事故现场照片作为事故发生的证据。

3、 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或保险公估公司人员到达现场,要带领查勘人员全面查看所有损毁或可能损毁的工程及物品残骸,无法当时判定的损失也要一并查勘,待检测结果出来再决定是否能索赔。

4、工程方在事故的损失原因及维修方案等确定后,准备相应的索赔单证、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出险通知书、事故经过

、专家的技术意见及方案、事故原因分析、损失清单、施救费用、清理费用、恢复或修复费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检测报告、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材料或维修发票等。在初步确定出损坏的维修方案及预算时,尽量提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人员进行审核,要求其及时提出意见。要保留与受损财产有关的各项原始单证、残骸、照片等证据。如果损失是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要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书面函件。

5、在双方对保险责任、损失金额等项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保险经纪组织召开三方会议。经纪公司会凭借自己的保险专业知识及经验,尽力为业主和承包商等工程方争取合理的赔偿,挽回损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

四、基础设施项目常见的保险事故处理

1、事故经过:2015年7月北京暴雨,在施的某地铁线路多个车站直梯出现控制柜进水的情况,施工单位对更换的元器件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出险通知书上对施工原因的描述为“普降大雨”,保险公司以大雨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事故分析: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物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自然灾害在保单中有明确解释,对于暴雨的定义也有明确界定,所以在报案时一定要注意措辞,并尽量出具气象局、或是当日报纸等证明材料,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2、事故经过:2012年7月北京暴雨,在施的某地铁线路某车站出现塌陷,施工单位在抢险及清理过程中,为防止基坑扩大损失经行了临时钢支撑施工,但是保险公司及公估公司前往查勘过程中并未看到施工过程,以及施工单位也未留存影像资料,在后期索赔中,保险公司以未在查勘过程中发现为由拒绝支付该项费用

事故分析:施工单位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尽量留存影响资料,在保险公司及公估公司查勘时,一定要让保险公司看到所有损失或是可能损失的部分以及自己采取的施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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