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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一体化衔接探讨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容量大、速度快的公共交通工具,是引导城市发展、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提供外围组团与中心城的快速联系的重要交通方式,而轨道交通要充分发挥自身服务水平,必然离不开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合,做好交通接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基于此,本文就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一体化衔接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轨道交通;接驳;交通一体化;衔接
1 国内轨道交通接驳的发展情况
当前全国各个城市在轨道交通的建设过程中,均十分重视交通衔接这一问题,北京、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多个城市相继发布了地方指南或标准,从技术层面进行规范;编制体系和审批流程上,逐步形成了分阶段、渐进式,且与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程序相同步的行业共识。此外,交通衔接的规划设计理念也出现了新时期的特征,从以往过于强调交通功能的系统性向更加注重与城市功能融合的综合性理念发展。为确保轨道交通能够取得较好的客流效益,呼和浩特和海口等城市在轨道线路开通之前,均专门设置了交通接驳一体化的专题项目,完善车站周边路网、同步建设交通接驳设施和调整公交线路,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2 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规划设计一体化研究
2.1规划研究一体化要求
轨道交通开展线网规划研究时,应同期开展接驳交通规划研究,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及沿线用地规划情况,预留交通接驳设施用地。城市轨道报建及开展工可研究时,同步开展接驳交通设施配置研究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轨道交通站点功能等级与客流,配置交通接驳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并落实各交通接驳设施用地控制。
2.2设计一体化要求
轨道交通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需将接驳交通设施当作站点附属设施,从空间布局上遵循科学性、合理性、换乘舒适性等原则,考虑轨道站点与接驳交通设施合并设计。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同步规划设计,考虑两者从用地、设施、网络及运营服务上融合一体化,可充分减少后期用地、规划协调等一系列问题,也是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一体化衔接的基础。
3 轨道交通站点与接驳交通设施布局一体化研究
3.1轨道车站与接驳交通立体一体化布局要求
(1)围绕公交接驳需求较高的站点,在满足规划、用地的前提下,宜在站厅层结合车站主体或周边建筑新增配建公交场站,实现轨道与常规公交“零距离”换乘;站体建筑上层鼓励设置商业或办公,发挥客流集聚效应。(2)针对道路资源紧张、非机动车停放需求大的站点,结合轨道站点设置立体非机动车停车库用以释放地面空间;对于景观品质要求高的站点,宜在轨道交通站厅层层面结合车站主体或周边建筑设置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3)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宜赋予轨道站点出入口市政过街功能,避免与人行天桥等立体过街设施的重复建设;轨道交通站点应与周边医院、学校等重要公建通过立体通道连接,且应满足特殊人群的无障碍使用需求。(4)鼓励私家车停车换乘,结合轨道车站主体或周边建筑,在站厅层结合建筑新增停车场,不单独占地,实现机动车与轨道交通“零距离”换乘;停车场应设置部分新能源充电桩,满足新能源车辆充电要求。
3.2 轨道站点出入口与接驳交通平面一体化布局要求
当轨道车站无法实现综合立体一体化时,应考虑接驳设施与站点出入口一体化布局,并符合以下要求。(1)地面交通接驳设施应靠近轨道站点出入口布置,尽可能实现“零距离”换乘,主要接驳设施衔接换乘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2)随着共享非机动车的兴起、私人非机动车的复苏,非机动车已成为城市中短距离出行及轨道接驳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因此,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的交通接驳设施宜按步行、非机动车、公交、出租车、小汽车的先后顺序进行规划布局。
4 轨道交通站点与接驳交通设施实施组织一体化研究
4.1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实施组织问题与症结
目前部分城市轨道建设时期并未统筹考虑接驳设施衔接,轨道站点施工恢复按施工前原状恢复,后续接驳设施再行二次开挖建设,且交通接驳设施实施单位间协调难度大、建设时序不一,导致交通接驳设施无法与轨道交通同步投入使用或难以落实。如深圳轨道交通线网一二期交通接驳重点关注公交场站与轨道站点衔接,先后规划了接驳类公交场站 65个,由于未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匹配,后期用地难以落实,目前仅建成23个(含临时场站 8个),不考虑临时场站,实际规划落实率仅为35%。
4.2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实施组织一体化对策
为避免轨道建成后二次开挖,减少周边道路交通影响,降低投资,建议结合轨道建设同步实施接驳设施。(1)实施组织单一化:由轨道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统筹主导轨道接驳设施的规划建设,明确轨道接驳设施建设资金,制定详细的轨道接驳交通实施方案并协调落实。(2)实施主体单元化:一体化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出租车接驳站、K+R 临停点、P+R 停车场等接驳设施由轨道建设单位结合轨道建设同步实施。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首末站、机动车停车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设施投资建设模式推进,轨道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5 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运营管理一体化研究
5.1运营管理一体化
对于一体化的接驳设施,应纳入轨道运营管理范畴,由轨道运营公司统一运营管理。接驳设施实施后,应根据交通变化,动态开展使用效果评估,针对存在问题的接驳设施提出优化改善方案,并协调推动落实。
5.2服务一体化
结合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的运营特征,加强不同出行方式间尤其是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在服务时间、水平及信息等方面的一体化衔接,为市民提供人性化、舒适化的公共交通网络出行服务。
(1)服务时间一体化。根据轨道线路运营服务时间及接驳客流需求,优化轨道站点各接驳设施的运营服务时间。针对换乘公交客流较大站点,为解决夜间轨道交通换乘公交客流的出行需求,应适当调整部分接驳线路运营时间,使之与轨道首末班服务时间相匹配,必要时应增加夜间定制公交或定班公交(30min/班)线路,保障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的高效融合。(2)服务水平一体化。根据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对发车间隔较大、服务水平偏低的轨道交通接驳常规公交线路进行梳理优化,高峰期发车间隔尽量不高于10min,平峰期尽量不高于20min,以提高接驳常规公交线网服务水平。(3)服务信息一体化。基于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一体化出行链条,结合市民出行需求,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轨道站点内部、轨道站点出入口、常规公交站点、公交车厢及关键慢行通道节点建立实时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为市民出行提供精准可靠的一体化出行信息服务。
6结语
综上所述,从打造人性化出行服务链条角度,从用地空间控制、基础设施配套、出行网络整合、运营服务同步等方面加强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方式间的协同配合,构建紧密配合、无缝衔接、可靠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打造一体化出行服务,让公共交通系统出行成为市民可信赖的出行选择,以缓解日益增长的交通压力,实现交通与城市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由于研究的局限性,研究结论仅在宏观方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未来可以考虑对不同城市的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一体化开展对应的精细化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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