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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框架下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及完善策略研究
摘要:国际法院框架下的法律解决机制越来越成为解决领土争端的重要渠道,受到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研究领域的重视。本文通过文献分析,对其局限性做出了总结,主要表现在国际法院对领土争端在强制管辖权及裁决执行力与有效性上具有缺陷,并且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的权威危机和自主性挑战以及部分“政治性争端”的非裁判性防线有可能被突破。为了健全国际法院框架下领土争端解决机制,要增强判决的执行力、合理性及预见性,维护国际法院作为国际司法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并审慎地对“政治性争端”实行裁判回避之原则。
关键词:国际法院;领土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选题背景
领土争端遍布全球,包括各大洲各大洋。国际上关于领土争端的热点话题已经司空见惯,当今国际全球化和逆全球化并存,国家之间对彼此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法院对领土与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的重要课题,越来越多国家迫切地要求通过多元机制来解决领土争端。因此本文的选题呼应了当前国际背景。
2.选题意义
领土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领土而存在。现如今,领土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相关规定也在发生着变化,一些国家的互惠贸易等与领土有关的新规定的出现,意味着领土争端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处置领土争端变得非常敏感,只要稍微处置不好,就有很大几率会引发矛盾,乃至军事冲突。因而,对领土争端的法律解决机制进行探索并寻求完善策略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在对领土争端的处理中,对国际法院的角色和效力进行评析的方面: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法院效力有限性的总结。在与其他领土争端解决方法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总结出法律解决机制的局限性的文章有:聂宏毅在《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困境评析》一文中,将和平解决领土的几种主要方式进行了比较,认为国际法院面临着被强权政治笼罩以及国际法“弱法”形象被固化的两大困境[1];马雪婷在《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裁判中作用的有限性研究》中将国际法院介入的法律解决方法与政治解决法进行了比较,得出在面对领土争端时,生硬、冰冷的国际法规则,无法就国家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独特的地理、丰富的民族风情等等得出准确的结论[2]。最后,在总结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展望方面,赵琪在《论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裁判中作用的有限性》中,对这一争端的复杂性予以了着重的强调,从而论证虽然国际法院在国家领土争端中的作用仍将持续发挥,然而,它的效力在相当漫长的时间里都受到限制,因此需要探索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有效解决领土争端[3]。
2.国外研究综述
在领土争端的解决机制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较多、起步较早。奥本海的《奥本海国际法》包含领土争端的相关知识。艾弗里·科勒斯在《主地,冲突与公正关于领上的政治理论》一书中认为,领土争端是影响近代政治的重要因素,文章通过把对现行政治科学的研究与领土争端的剖析相结合,总结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领土争端的理论。梅歇尔斯的《国际争端解决》以其特有的法律和实践为依据,从国际法和外交视角对国际领土争端的解决办法进行了探索。
由此,从文献的现状来看,从21世纪开始,有关领土争端解决办法的文章大量出现,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领土争端的解决机制。这些文献大多都集中在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但涉及国际法的有关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的文献并不多。
二、国际法院框架下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局限性
(一)国际法院在强制管辖权及裁决执行力及有效性上具有缺陷
首先,在管辖权上。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并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审判机构,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基础实际上来自主权国家的自愿让渡。国际法院负责管辖的情况只包括以下几种:①自愿管辖,争议各方通过协商,决定将问题提交到国际法院,并由其处理相关问题;②协定管辖,条约明确提到,当出现纠纷的时候,需要由国际法院进行处理;③任择强制管辖,部分国家基于自身国情的考虑,自愿表示希望由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发生纠纷的另一国也有着相同的义务,则法院可以强制性的对其进行管辖,而不用再次进行协定[2]。由于缺乏普遍的强制管辖权,仅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就讨论了很久,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判决进度的案例比比皆是。
其次,法院执行力的有限性方面。国际法院做出的领土争端判决,最终能否得到完全遵守和履行,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当事方的态度、各国的利益以及国际社会的压力等[3]。由于国际法院缺乏强制执行机制,其判决只能通过当事方自身的诚意履行来实现。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国际法院已经做出了裁决,但涉及到的领土争端问题仍可能持续存在,或者最终的解决方案并未达成完全被当事方接受和实施的程度,这是由于国际法院在处理领土争端问题时的局限性所导致的。在实践中,如果当事国拒绝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其他国家可以要求安理会根据宪章授权采取行动,但这是否被列入安理会表决范畴则因具体情况而异。即使判决具有强制性,安理会也需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并授权采取强制行动。
最后,国际法院只能着眼于现实存在的领土争端,对于后续争端无能为力。国际法院应有关国家的请求作出裁决,判决结果往往比较“死板”,在当事国未就某些问题提起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将不裁决此类问题,即便一方提起了诉讼请求,国际法院也未必会完全回应,因此,两国间常常会出现一系列后续争端,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4]。
(二)国际法院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权威危机和自主性挑战
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国际关系,这是当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特征。然而,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国际法所能发挥的作用却十分有限,特别是当法律规则不符合某些大国战略需求时,这些国家就可能会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另一方面,大国还可能利用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地位,操纵国际法规则朝着有利于本国发展战略的方向创设与实施。正因如此,国际规则的创设过程往往是国家间权力平衡的过程,而国际法运行的过程也很有可能沦为国家权力角逐的工具。现行国际法在内容上依然受到强权政治所左右,所以造成公平和正义难以实现。例如,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在大国政治博弈的影响下,只能试图通过使用暧昧不明的文字表述来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判断结论[5]。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2011年时美国及其盟国对利比亚政府采取军事行动,推翻利比亚的中央政府政权[5]。尽管美国等相关国家冠冕堂皇的为这次行动的正当性找到了国际法依据,但这些依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却并没有经过核实,而且许多反对国和国际法学者们也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指出这些国家行为的违法性,可最终美国及其盟国却并没有为这次的武装行动承担任何责任。其实像这种大国任意解读和适用国际法让小国备受欺压的情形,在21世纪的今天依然不胜枚举。这些现象背后大国政治博弈的分量要远远多于单纯的法律问题本身。
(三)部分“政治性争端”的非裁判性防线有可能被突破
处于国际裁判程序的情况下,针对裁判结果,既要对损害当事国利益的情况予以考虑,还要对国际社会造成的冲击予以充分考虑。这是由于国际司法判决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先例”,不过却会产生极为重要的事实效力。因此,传统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说把各国纷争划分为“政治性争端”和“司法性争端”,意在说明“政治性争端”的非仲裁性质。通过对“政治性争端”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非裁判性是从国家担心国际法院会对其根本利益产生损害上来源的。由此可见,在处理争端的时候,有着一定的双重政治性。既然存在这样的情况,则裁判者在进行裁定的时候势必不可以刻板的遵循法律教条,需要按照非裁判性原理,审慎司法,才能使裁决符合各方的利益。当前,在国际司法仲裁程序中,即便“政治性争端”很难被用到,但也没有完全被国际法院排除在外,部分“政治性争端”还是会从非裁判性防线中突破出来,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对部分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其中的部分“政治性争端”只与一方的利益存在关联。由此,当事另一方根据对这种情况做出的判断,也许会采用国际裁判的办法;就算部分“政治性争端”与双方的利益都有所涉及,而其中一方还是会向国际法院中进行上诉,这一点常见于小国与大国的争端。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小国的设想下,国际法院的裁定有利于自身,同时如果成功上诉,便能够有更大的筹码与大国进行谈判。事实上,通过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发现,即便它对国际法秉持着藐视的态度,不过还是明确表示,如果在权力上披上合法外衣,那么就会产生更好的成效。还有部分国家,因为自身预估不足,虽然已对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予以接受,不过并没有完全排除“政治性争端”。基于这样的情况,如果有别的国家提起了上诉,便必然要进行应诉,由此就会较为被动的进入“政治性争端”裁判程序。
三、国际法院框架下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策略
(一)增强判决的执行力、合理性及预见性
在增强判决执行力方面,首先制定法律。研究并制定有关当事国强制履行的法律,提高当事国对于国际法院关于领土争端判决的执行力。其次要追求理念上的信赖与认同。各国坚守土地权利这一陈腐理念也是国际法庭未能发挥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主权国民的意见正是法庭获得行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与依据。所以,坚持普法教育,并在司法判决中以和平为准则,力求公平公正,从而获得处于领土纷争中的各国国民对国际法院的依赖与信任也是加强国际法院管辖力度的重要一步。
在完善判决合理性从而加强预见性方面,要对有效控制规则进行广泛的应用。在国际法院中,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相对于单纯的占领,有效控制者的控制活动有着更高的价值,可以使判决的确定性进一步提升[6]。同时,国际法院在分析具体问题的时候,要综合有效控制原则与其他因素,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要对各方的竞争性权利进行充分考量,要保证做到思虑周全。
(二)维护国际法院作为国际司法机构的国际认同以及专业性与权威性
国际法院有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客观中立、进步价值、知识理性等,充分体现了它的权威。正是因为它有着一定的权威性,也使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难以按照国家意志进行,这是由于国家会提供更大权限与宏伟目标。而这便是国际法院会面临来自部分发达国家的威胁与挑战的原因之一。所以,在面对法律与政治的矛盾与冲突时,一味地加强法院权威或许反而会使矛盾僵化与升级。所以,本文将维护国际法院地位与权威的措施分为了以下三部分来论述。首先,在法院本身的进一步加强专业性与权威性并争取各国的普遍认可方面。国际法院应当要做到坚守法理、学术、道德上的权威,将管辖权有效的落实下去,更加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种争端[5]。在这一点上,国际法院曾作出过很多实践。20世纪70年代开始,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法庭的审判比例开始明显的上升,因为越来越多的非洲和拉美国家愿意在国际法庭提出与它们有关海域和土地划界的争议,而这个情况对于国际法庭来说弥足珍贵。其次,在正视发达国家对国际法院的政治入侵,使自身权威性不屈服于大国强权之下,使法律权威与政治权力合理共存方面。国际法院的法官们则必须借助具体的法律规范、程式、机制在国际司法实务中表现自身的责任与目的。在司法判决中强调国际法院的地位。而在此过程中,国际法官们需要强化独特的国际法院自身的文化与观念,并利用权力和权威推行合理政策,并避免国家出于自身政治考虑而对政策施加任何影响。最后,在面对无所克制的霸权的威慑方面。作为一个独立、自由、享有盛誉的国际机构,国际法院应做到,拒绝以取悦“少数霸权”为代价,破坏其应当遵守的法律准则,破坏自己在国际社会成员之间所获得的既有成果、破坏世界和平与稳定。
(三)审慎地对“政治性争端”实行裁判回避之原则
对于当事国而言,由于早有意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所以后续根据“政治性争端”产生的管辖权异议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由此,针对具体的案件,国家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不过,因为“政治性争端”的敏感性比较高,不管国际法院如何进行裁定,往往都无法对相关方的根本利益进行有效保障。面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引申非裁判性原理。由此,法官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与事实,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而并非一定要有是与非的裁定。举个例子,核武问题一直是全球各国都极为关注的问题,假设没有妥当的处理,就会对拥核国家的利益产生很大的损害,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到国际安全,从而引发国际动荡。所以,在国际政治中,它的敏感性是很高的。这是拥核国家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设置的一个最重要的保留事项。
四、结语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各国不断发生冲突,领土争端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议题,并不会完全消失。但是,目前国际法院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相关法律并不完善,这样的探讨并不是要否定国际法院对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努力和作用。只是要帮助我们看到国际法院裁判有限性的现实,只是要提醒我们注意生硬、冰冷的国际法规则,无法就国家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独特的地理、丰富的民族风情等等得出最适合的结论,国际法院在国家领土争端中的作用仍将持续发挥,但它的作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有限的。
而要对这一领土争端的法律解决机制进行完善,不仅需要各国制定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制,同时也要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完善相关的法律,才能使其更好的运用于解决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律实践中。是单一的问题,也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任务。而是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国家不要重复历史的惨痛教训,要看到问题的本质,从根源上理解问题,要有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决心,与邻国保持友好关系。
参考文献:
[1]聂宏毅.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困境评析【J】.黑龙江志,2009(02):137-141.
[2]马雪婷.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裁判中作用的有限性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5):34-35.
[3]赵琪.论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裁判中作用的有限性[J].边界与海洋研究,2018(06):56-67.
[4]徐崇利.国际争端的政治性与法律解决方法[J].国际政治研究,2018(02):18-25.
[5]王艺曌.国际法正义功能之困境与改进路径研究[D].吉林大学,2022:65-67.
[6]石婷.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03):8-19.
作者简介:钟漪雯(2001-),女,毕业于安徽大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