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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法视角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河北广播电视报·作文专刊
中联集团教育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也开始发生了转变,预付式消费成为现在人们最常选择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也就是指在购买时先付款再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里,这与传统的付款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商家来说是益处大于坏处的,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想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就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的发展,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法律规制;预付式消费合同;合同法视角;格式条款

预付式消费在现在的消费者中是常见的消费方式,特别是随着各种电商平台的兴起,当人们在网上购买时使用的消费方式就是以预付式消费为主,还有一些美容美发或者健身游泳的行业几乎都是预付式消费,可以说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流行的支付方式了。但是在预付式消费的背后还隐藏着各种问题,如霸王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滥用、经营方式违规不当等等,这些都会对消费者的权益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损害。

一、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运用现状

(一)在司法上缺乏实践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一编中对于消费合同和商业性质的合同并没有进行细致的区分,所以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和违反商业合同的相关处罚都是依照一样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会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处理的结果不仅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因为不适当的法律调节行为牵连出其他层次上的问题,所以将消费者和商业合同混为一谈的弊处相对来讲是比较大的。例如在商业性合同中有很多高标准的要求,但当这些要求同样适用在消费者身上时经常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这些要求会让消费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多,而在商家方面本应该承担的责任就会减少,最终可能会导致社会上的不良黑心商家增加,从而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预付式消费的健康发展[1]。

(二)在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不够明确

在法律条款中和预付式消费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部分都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一编中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只是从整体上对于预付式消费有一定的涉及,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为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格式条款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虽然可以将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条款规定与《民法典》合同一编中适用,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是不够明确,当出现与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相关的纠纷时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参考处理,就只能由法官根据自己的司法经验来判断并调解纠纷。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的模糊界定,最终会导致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三)对于格式条款的实施缺乏体系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与合同格式条款相关的立法主要分布在《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典》中的合同法一编中,但是很多都是笼统模糊的概念性法律条款,没有具体地去解释相应的解决办法,而且由于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格式条款规定在多个立法条款中都有涉及,这就导致司法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各司其职,互不关联,进一步导致了立法的实用性较低。在这样的立法实施缺乏体系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商家就会乘机寻找法律上的漏洞,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且由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格式条款在法律规定上还有一定的缺失,也提高了司法实践的难度。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几乎在所有的预付式消费中商家都会在合同中向消费者标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个最终解释权在很大程度上像是一种兜底性的条款,主要是商家在消费者对于预付式的消费出现疑问争议时拥有一切解释的权利。这种条款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由,并且还将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对于出现争议的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法定解释权隔离出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想要向商家讨要说法时,商家就会根据这一条款做出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说法来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当消费者多次解决未果时,时间长了自然就会不了了之,这样的情况经常会出现在服务的质量方式中或是商品的价格优惠上,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本上的原因可以说是因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不注意合同中的条款规定[2]。

(二)一旦丢失后果自负

预付式消费的一个明显的凭证就是预付卡的办理,预付卡可以分为不记名和记名两种,是通过是否对办理预付式消费的持卡人的真实信息进行登记来区分的,而这种不补办、不挂失的预付卡就是不记名的;对于记名的预付卡补办挂失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在预付卡中登记着办理人的真实信息。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预付卡不能用同样的办法去处理丢失这样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登记完办理者个人信息的预付卡在出现丢失的情况后要及时进行注销补办的程序,对于商家的经济利益也不会造成损失,但是对于不记名的预付卡来说,在丢失后被他人拾取即使没有密码等信息也可照常使用,所以在为办理者补办挂失上有一定的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即使是这样也还是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

(三)标明使用期限

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办理的预付卡在合同中通常会标明使用期限,例如在有效期内未将预付卡中的余额消费完毕,消费者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本卡有效使用期限为三年过期作废。而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很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有效期内没有使用完毕预付卡内的余额就会清零,第二种就是预付卡内的余额没有清零但是也无法再继续消费,需要在商家的要求下往预付卡内重新充值一定的数额才能继续使用,无论是出现上述哪种情况,都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而商家通过这样的方式变相的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权,促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强制消费,商家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收益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不当得利。

(四)办理完成后不予退还

在预付式消费中还存在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预付卡一经办理不予退还,再有一些商家中会在为消费者办理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写明“预付卡办理完成后商家不对因消费者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本卡办理退卡”,这样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条款通常是以合同自由为名对消费者进行捆绑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侵害了消费者对于合同的解除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而且一般来说预付式消费都是会长时间进行的消费,而消费者在办理完预付卡后进行后面的消费也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就如消费者因工作调动搬离预付卡办理的地方、商家因自身问题经营场所产生变化或者是消费者对于消费的产品体验效果不佳等等问题都可能会影响后续的消费,促使消费者产生想要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想法,这也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商家却用这种不合理的强制性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地位不对等的局面[3]。

三、改善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方法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内容

要想改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问题,首先就要对相关的法律内容进行完善。第一,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要对有关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商家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准确的解释说明,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在预付式消费商家在应该使用格式条款时对于要免除或限制的条款需要结合消费者的需求进行明确的阐述,以此来提高商家的经营规范性。但是由于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要进行限制或免除的格式条款通常都不是太留意,所以就会导致在后续的预付式消费中,在消费者先支付了一定金额的情况下商家却因为合同中出现的限制或免除条款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产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不利结果,因此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内容完善时,首先要将合同主体违反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格式条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说明清楚,要让经营者明确其中的重要性。其次要将一些不常见的格式条款从常用的格式条款中移除,避免出现因格式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最后要对消费者进行引导,让其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先行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仔细阅读,明确合同格式条款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后再进行消费[4]。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立法制度

为了提高人们对于预付式消费的重视程度,在立法上也要建立专门的立法制度和体系,在专门的立法中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应用规定,在分则中说明消费者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将《民法典》合同法中的双方权利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可以逐渐趋于对等,如是想要预付式消费能够长远健康的发展,那么相关的立法是必须要被重视起来。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现下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还是不够完善,存在着各种问题,不利于预付式消费的长远发展,这也有预付式消费在我国流行的时间较短的原因,但是要想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就要在完善相关的法律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立法体系上做出努力,进一步做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预付式消费中的条款纠纷。

参考文献:

[1]殷昭.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D].郑州:郑州大学,2019.

[2] 陈沛.预付式消费:本质,问题与治理——兼评《上海 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J].内蒙古金融研 究,2019(1):77-83.

[3] 范浩.预付式消费模式法律规制探究[J].福建质量 管理,2020(3):203,187.

[4] 王红霞,张瑜.服务类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研究 [J].人民法治,2020(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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