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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创新研究
摘 要: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教学片面注重本学科理论及制度讲授,忽视实践问题,不能胜任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是以国际贸易诉讼、国际投资仲裁、WTO争端解决为主要教学场景,以培养学生涉外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为目标的教学体系。该方法注重培养学生融合公法与私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复合法律思维能力,渗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应用智慧教室、腾讯会议、学习通APP等新媒体和新技术,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组织方式,采用“线上”与“线下”、“教学现场”与“办案现场”互动的混合式教学模式。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际经济法;“以真实案例为中心”;教学创新
一、创新缘起: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与当前教学“痛点”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了加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并作出相关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特别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在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一带一路”、践行全球治理观、坚持多边主义、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方面要正确及善于运用和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国际法学科应根据服务国家战略要求和涉外法治工作需要,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1]围绕上述目标,应探索符合新时代中国国情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尤其是重视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当前教学的“痛点”
当下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尤其是公安院校国际法学的课堂教学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并未充分解决,难以有效适应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
1.理论与实践脱节难以满足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
作为国际法学科意义上的国际法通常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即“三国法”。广义的“国际法”不仅包括“三国法”,还可包括“跨境法”、“涉外法”,“比较法”、 “外国法”。目前大多数院校的国际法教学仍然是以学科理论和制度讲授为主,对三国法交叉问题,当前国际形势中的热点、前沿法律问题,以及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解决很少涉及。这种教学方法偏重理论,忽视实践。各个高校的国际法课时变少之后,导致讲授的知识点更加理论化、碎片化,缺少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不注重训练复合型法律思维。欠缺实践教学内容导致学生仅掌握教材知识点,无法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无法满足涉外司法、执法等实务部门人才需求。在我国面临复杂的外部法律环境的背景下,培养的人才无法服务国家大局。
2.教学组织形式单一,难以得到学生积极回应
当前国际法课程教学组织仍然以教师“讲授”为主,采用统一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被动填鸭式教学使得学生不是课堂的主体,难以反映个性化需求。设置好的知识体系占据了大部分课堂教学时间,很少采用互动式、讨论式、体验式教学方法,也没有及时教学反馈,无法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思维能力,不利于塑造学生的独立性、发散性、批判性及创造性思维。尤其是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点较为分散,涉及贸易、金融、投资、争议解决等各领域的法律,由于这些领域调整的经济关系离现实生活较远,学生不容易形成直观理解和认识,教师应找到能串联各章知识点的线索,并利用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各种教学组织形式,便于训练和塑造学生观察不同领域社会关系及发现问题的思维,形成独立思考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
3.教学评价体系畸形,不利于改进教与学
教育质量评价能动态地体现教育教学的真实状态、科学地考察学生实际的学习效果、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工作状态、教学态度,还能科学地衡量每一位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学的整体质量。[2]与其他部门法课程类似,大部分高校国际法学课程仍依靠考试进行评估,以考试成绩为导向,即对学生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检测,难以实现多维度、多视角的反馈,无法评测学生课前课后的变化,即行为评估,也无法评测学生课前课后的不同态度,即态度评估。教师在考前进行串讲、划重点,学生考前突击死记硬背以获得好成绩,限制了学生创新和复合法律思维的培养,学生解决具体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没有提升,实践教学的成效无法显示和衡量。[3]
二、创新思路:“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及其实现路径
“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是指在目前国际法教学课时不足、教学组织形式单一、教学评价体系畸形的背景下,以国际民商事诉讼、国际投资仲裁、WTO争端解决为场景,以训练学生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内法结合的复合法律思维能力为中心,以培养学生涉外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法,该方法可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法改良中的一个可选路径。
(一)基本立场
1.培养目标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联营、设立法人、承包国际工程等领域需要大量懂国际商事合同谈判、起草、审核及争议解决方面的人才,如果培养的人才不能回应市场需求,将导致法律服务市场让渡给外国律师。虽然国内也有一批涉外律师活跃在国际经贸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但真正能在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海商海事、金融与资本市场、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跨境投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能源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有能力在境外出庭的律师屈指可数。因此,除了讲授本学科的知识点外,应培养学生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事务的能力,承担全球化时代对法律人才需求的重任。
2.视角选择
“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法是以具体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为中心,更多的选用律师的视角进行法律思维训练。律师的视角相对开放,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均需从本方和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并结合不同国家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可能,在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寻找有利己方的解决方案。不像法官受到司法中立原则的制约,只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答辩来进行裁判。此外,与法官秉持司法中立原则,不关心商业实践过程不同,而律师对整个商业交易法律风险的预防与识别从交易谈判阶段就开始介入并设计交易方案。因此,采取律师的思维方式进行训练,能更好的让学生从案件事实入手,对整个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进行全局把握,并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寻找争议解决的可能性。
(二)核心要素
“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的核心要素是融合公法与私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内法与国际法问题。首先,国际经济法中含有大量涉及公法问题的知识点,例如国际经济法主体涉及自然人国籍问题;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涉及制裁与反制裁、中国法域外适用等问题;国际服务贸易法涉及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国家主权和安全问题;某些国际民商事纠纷涉及刑法问题等。教学中应着重对这些交叉知识点进行跨部门法的讲解,以增强学生兴趣、拓展学生融会贯通的法律思维。
其次,在涉外法律实践中,程序问题始终与法律选择、法律适用问题互相伴随,涉及整体的争议解决方案,并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4]在“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语境下,教学中必须关注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之间的互动关系,包括管辖权的确定、送达、域外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大量的特殊程序法问题。
第三,对于国际民商事诉讼而言,一方面,如果我国是法院地,诉讼程序将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另一方面,实体法根据冲突法规范指引后也可能适用我国国内法。因此,在学生先修了民法、商法等国内法基础上,应进行国内法和国内法交叉的讲解和法律思维训练。
(三)教学组织
1.混合式学习
国际经济法学教材上的知识点较多且分散,前后内容独立,自成一体,这一特点使得本课程可以分解为线上和线下两部分,辅之以翻转方式讲授。教师可将线上辅导和线下教学结合,学生先通过教师提前上传的学习资源在线观看视频、预习案例等,后在课堂上与教师进行深度的互动交流研讨或直接进行模拟法庭训练。除了在超星学习通或雨课堂上传讲课视频和PPT以外,还需要在每一单元中布置中英文电子书、背景知识视频、案例等拓展资料。例如,在讲授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一章内容时,由于该章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航空货物运输法、陆路货物运输法、多式联运法律体系及运输保险法,知识点庞杂,所以在讲授以提单为主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时,教师课前可在网络平台录制好包括货物托运流程、提单概念种类、提单功能在内的提单基础知识;展示中英文提单样本,并对重点条目进行讲解,并初步介绍提单的法律特征及国际规则;此外,还可在线投放“长赐轮事件”等海运界热点新闻,学生可线下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课上以小组为单位反馈观点,教师进行启发式引导和总结。
混合式学习使教学的时空场景不再局限于教室,学生根据线上微视频和阅读资料、自助检索、合作研讨并结合线下反馈和交流,降低了对传统课堂的依赖,发挥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法学思维的训练养成。教师也从填鸭者变为引领者,创造性地指导学生参与教学活动。
2.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是对真实法律生活的模仿[6],让学生设身处地地通过角色扮演来应用法律,将确定的法律知识点应用到变化莫测的社会关系中,以提升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及应用。经过模拟法庭的训练,学生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的提升、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能力的养成、对法律规范检索能力的强化、对学生表达能力的养成、对团队协调合作能力的练就方面的能力将有所增强和提高。[7]
对国际经济法学课程而言,教师可在课前预先给定国际民商事案件和仲裁判决书、裁决书等材料,对复杂的案情还可以制作微视频或动画以便于学生掌握案情。学生阅读案件材料,明晰所涉事实,在给定的事实和各种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则、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进行“来回穿梭”,分别从法官视角提炼争议焦点、从律师视角代表争议各方总结提炼辩护意见,撰写法律意见书,课上由教师随机选人设定各自所代表的法官、仲裁员或律师的角色,组织学生模拟庭审,最后教师进行点评。除国际经济法涉及的实体法问题外,再结合国际私法上的问题,提醒学生以律师为视角,以给定案件事实为基础制定多套诉讼方案,注重和考虑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裁决能否有效获得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例如,在讲授国际贸易支付法律的信用证章节时,可事先给定学生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信用证付款纠纷判决书,并预设法官和律师的角色,课上由扮演法官的学生提炼争议焦点,并组织扮演当事人和律师的学生辩论,教师对案件中涉及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付款纠纷的争议焦点、信用证欺诈与信用证诈骗罪的区别等进行点拨和引导。这样一来,学生不但掌握了信用证的重要知识点,还在已经学习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有了一定的认识。
3.邀请办案法官、律师、警官在线教学
由于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课上可利用信息化技术远程连线办案法官、一线公安民警、仲裁员、律师“现身说法”,法官和仲裁员可阐释裁判思路,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公安民警讲解公安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律师可介绍合同磋商、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诉讼地的选择以及其他涉及境外法律服务的具体问题等。学生可当场与法官、仲裁员、警官、律师互动交流,实现“教学现场”与“办案现场”、“场内”与“场外”互动,使学生在课堂上感受到“真实世界”中的纠纷,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状况”。例如,在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对涉外性进行判断时,应结合国际公法上的国籍制度及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等知识点引导学生探讨国籍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影响,并利用公安院校的优势,在线邀请公安民警介绍公安出入境及治安部门对国籍管理的工作规范及避免双重国籍的执法现状,通过这种形式,学生不但掌握了司法实践中涉国籍案件的操作方法及法律推理过程,还综合掌握了国籍问题所具有的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内法交叉的多重属性,强化了学生复合法律思维的养成。
三、创新成果:教学成效说明
“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实施以来,教学成效已经开始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成绩稳步提升,标准化考试通过率持续上涨
本团队在授课中采用教学创新方法后,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习的兴趣越来越浓厚,授课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有了明显提升,大四学生毕业论文选择以国际经济法领域选题的增多。学生参国家标准化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有了明显上涨。还有学生考取了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或其他双一流国际法方向的学术性和专业型硕士。
(二)学生综合素质显著提高,求职竞争力显著增强
“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使学生获得多层次、全方位的锻炼,学生参与“全国模拟法庭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多次取得优异成绩,同时,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实习的同学增多。研究生方面,国际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研二期间,到专门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参与涉外商事纠纷的审判实践工作,实习表现也获得了实习单位的高度评价。
(三)该教学方法得到兄弟院校同专业课程和本校其他学科的借鉴
本校法学专业其他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均可借鉴本成果的范式;同时,其他院校《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也多次与本团队开展座谈沟通,为更好实现涉外法治人才的目标而前进。
(四)课程建设取得实效
授课团队负责人参加北京市第二届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荣获优秀奖,授课团队其他成员所主持的课程,经申报被认定为2021年度北京市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并荣获课程思政教学名师荣誉。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善于运用国际法,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本课程组将继续以优质课程建设为抓手,继续深入教学创新改革,贯彻和改进“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推进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程华.李怀胜.杨金彪.警察法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探讨——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例[J].公安教育,2014(3):55.
[2] 冯果.大数据时代的法学教育及其变革[J].法学教育研究,2018(21):9.
[3] 周亚光.裁判中心主义的国际私法教学体系探析[J].法学教育研究,2018(21):160.
[4] 何志鹏.模拟法庭与法学教育的职业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6(4):65-67.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2年度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公安院校《国际经济法学 》教学创新研究”(项目负责人:尚妍,编号:2022JXYJ007)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尚妍,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国际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