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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研究的研究综述

大丰媒体号
云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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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人居环境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农村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国家对农村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农村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中,必须需要政府、农民及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的参与,并且建立起系统化的治理体系,因此便有了协同治理的需求。本门急需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诉求,系统的对学界关于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研究结论进行归纳。

关键词: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理论研究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随后又在2021年提出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两项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已经成为了农村工作的重点之所在。协同治理是近代治理理论不断发展完善基础上,把“协同”和“治理”两个观念整合在一起,并结合协同学理论与治理理论形成的一种系统的治理观点和理论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可以实现治理过程中各项权利和资源的有序分配,达到治理效率和治理质量的最优化。因此,在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过程中也需要纳入协同治理的理念和方式。近年来,我国学界关于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结论不断丰富,但关于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结论还相对较少,本文在此进行梳理和总结,为丰富我国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研究起到补充的作用。

笔者通过“知网”查询关于“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及“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等关键词,来源类别选择“核心期刊”,总结了目前关于此类的研究主要为:

第一,农村人居环境的研究现状,如图1:

随后是关于“协同治理”的研究,如图2:

最后是关于“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研究,如图3:

总结来看,“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起源较早,并且研究结论较为丰富;在2005年后,关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文献研究数量持续增长,但关于“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研究数量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如下几个角度对关于“农村人居环境”及“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结论进行综述。

一、我国协同治理理论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学者多从协同治理理论的目的和执行过程的特点来进行研究。杨志军(2010)认为协同治理理论应具有的一个特征是治理的直接目的是提高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效能,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朱纪华(2010)认为协同治理理论是指在公共生活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个人共同参与到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在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的同时,取长补短组建成和谐系统高效的公共治理网络。李辉、任晓春(2010)认为协同治理包含合作治理之义,强调合作治理的协同性,认为其包括匹配性、一致性、动态性、有序性、有效性五个特征。杨清华(2011)认为协同治理是指在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政府、民间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子系统以法律、货币、知识、伦理等各种控制为序参量,借助系统中社会诸要素或子系统间非线性的相互协调、资源整合、持续互动,产生局部或子系统所没有的新能量,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孙萍,闫亭豫(2013)认为协同治理即多中心主体采用协同合作方式参与治理活动;田培杰(2014)认为协同治理指的是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的社会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互动和决策,并分别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他认为协同治理具备公共性、多元性、互动性、正式性、主导性、动态性六个方面的特征。

俞可平(2019)认为协同治理就是指政府和公民共同对社会公众事务进行管理,针对涉及到各种利益的社会问题进行交流与合作,形成“官民共治”的长效互动局面。学者李增元指出,多元的治理权威是协同治理最主要的特征,吴晓研(2020)从社会管理学的角度思考了协同治理,研究在在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跨区域治理的理想模式应为:国家行政部门、社会机构(组织)、公民三方互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模式。李礼等(2021)认为由于政府的“非万能”导致在单一主体的治理格局下容易出现决策失灵、治理低效的局面,因此参与协同治理的各主体间形成利益博弈的平衡,从而搭建起稳定、平等的治理结构,通过良性互动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治理模式的缺陷。

笔者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认为协同治理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管理者和各利益相关方通过合作治理协同参与到公共管理的实践管理中,从而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关于农村人居环境的评价与治理研究

在农村人居环境的评价上,周侃等人(2011)通过对北京市首批市级新农村规划建设试点村的问卷调查,结合多元统计分析,探讨新农村建设以来京郊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要素特征、影响因素和发展水平。研究从村内整洁情况、社会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和经济环境等几个角度构建了农村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周晓芳等人(2012)对喀斯特农村的村落人居环境进行评价.构建并训练得到合理的神经网络。研究通过生态质量、水质量、村内整洁程度等几个角度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了评价。郜彗等(2012)基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理论,建立了一套由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居住条件和经济发展5个亚目标层组成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指数的计算结果,将全国各省域划分为优、良、一般和差4个类型区,并提出各类型区农村人居环境发展对策。张家其等人(2018)通过"生产-生活-生态"视角构建湘西农村贫困地区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采用AHP-熵权组合法确定指标权重,继而计算研究区人居环境评价指数,以此探究贫困地区人居环境指数演变特征。梁晨等人(2021)基于"三生"功能界定农村人居环境内涵,构建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农村人居环境与区域经济的内在协调机制及其时空演变规律,对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及其与区域经济发展协调程度进行定量分析,文章运用熵权TOPSIS模型测算2011—2019年我国30省(市、区)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指数,运用耦合协调度模型测算二者协调发展程度。

农村人居环境具有特殊性,需要政府引导进行治理。环境具有区域性、整体性、变动性等基本特性。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因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政府为主导并参与其中。孙鹏达(2019)指出,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政策、推动政策实施、支持财政资金投入、引导调动各方、监督考核等。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应发挥上层建设作用,把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大方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指标体系。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决定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参与,并引导社会、居民、企业、第三方组织有效参与,不能由政府“唱独角戏”。保海旭和包国宪(2019)关注环境治理的纵向分层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联合联动治理跨区域污染。保海旭等(2019)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价值结构二维分析频数,分析政府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更倾向于发展经济。郜彗等(2015)根据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指数,指出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整体发展不协调,东西部发展差距较大,特别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指数极低。

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问题的研究

目前学者们关于农村人均环境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角度:

第一,基层政府治理的角度。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主要采用以政府为主导、居民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主体形式进行。贾广林(2020)在对涪陵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研究时发现,基层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工作进度不一,虽然对部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较好地区“锦上添花”,但没有为部分农村人居环境较差地区“雪中送炭”。鞠昌华等(2015)提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污水处理、公厕建设、垃圾处理等专项治理项目耗资巨大,环保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费用不足,难以正常运转。

第二,村民治理的角度。村民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文化程度、参与意识、经济来源方式、生产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下,村民自治仍存在很大问题。于法稳(2019)提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主体是广大农村居民,而实际在农村建设过程中,真正应成为主体的广大农村居民却被排除在建设规划之外。高阳等(2016)通过博弈模型分析村民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其参与意愿不仅受到所在地居住条件的影响,自身经济条件也会制约其整治意愿。村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居于主体地位。吕建华和林琪(2019)提出,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农民作为治理主体,有其自身的缺陷,包括人口结构失衡、人口文化素质偏低、农业生产生活环保意识和生产知识缺乏等。孙前路(2019)通过对西藏日喀则和那曲两市村民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的积极性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村民在排污治理中“不合作”现象时有发生,在整治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第三方组织参与治理的角度。当前,第三方组织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第三方组织自身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罗敏和周超(2019)以珠江 - 西江经济带城市环境污染中第三方参与为例,指出第三方在治理中存在责权模糊、资金不稳定、诚信不足以及制度不全等问题,还指出第三方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结构性障碍突出、市场治理不规范、政府治理恶性碎片化、社会治理发育不良等问题。从第三方组织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参与程度来看,农村人居环境中外包服务较少。

四、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及应用

随着协同治理理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农村人居环境与协同治理相互联系,构建了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体系。

周茂春(2020)认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对于建设美丽乡村、完成民族复兴梦想意义重大。并且认为协同治理对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其研究中提出了提升农民环保意识、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循环经济发展和增强政府引导力度的措施对策。彭慧洁(2020)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许多地方政府采取了多主体协同共治模式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效率和水平,但市场主体进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的积极性不高,公众缺乏参与的主动性,因此需要通过多主体的参与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研究构建了“多主体协同意识”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理论路径,并从政府方面、市场方面和社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叶嘉嘉(2020)认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离不开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而政府则在多元治理主体中发挥着协同作用。当前,政府协同作用的发挥面临着与其他主体沟通不顺畅、利益协调不到位、协调矛盾冲突动力不足以及协同治理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发挥政府在多元治理主体中的协同作用,应充分发挥现代化多媒体技术的优势以畅通线上与线下沟通渠道、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以激发干部干事动力、加大资金投入以实现政社互惠以及强化顶层设计以完善治理机制,从而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实效。

董帅(2021)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对解决"三农"问题一系列方针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在当前农村社会综合体制改革背景下,农村环境治理能力明显加强,但并未实现源头性与根本性治理。政府有必要培育和依托多元主体治理网络,提升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效能,构建相关的环境协同治理体制与机制。 温莹蕾(2021)认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乡村旅游的基础条件;乡村旅游已经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手段,有效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角度出发,提出农村人居环境与乡村旅游协同发展的策略,以更好地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改善的互促互进。

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学者关于协同治理理论的理论研究结论较为丰富,学者们从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征及具体内容展开了关于协同治理的理论研究。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的研究上,目前农村人居环境从各个主体的角度来看均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现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体受自身特征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导致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效果较差。近年来,学者们已经开始展开了关于农村人居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研究,并且切实的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结论。总而言之,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必须要以协同治理的角度,挖掘出协同治理中不同主体及其整体协同理念的作用,积极的发挥出协同治理的效果,进而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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