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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政策、方式与实施路径探索
作者简介:陈国强,男(1979.1-),广东汕头人,汉,硕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经济师,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研究方向:组织发展与人力资源管理等。
摘要:本文分析梳理了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政策纲领、思路和主要路径,分析了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主要类型和路径,并以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为例,进一步探索了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操要点。
关键词:政策;中长期激励;混改企业员工持股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反映在吸引人才、保留人才,尤其是经营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人才上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并将主要原因归为员工薪酬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高,特别是缺乏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国资委和发改委等部门都曾在多个场合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利用好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多种中长期激励工具,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构建国企央企的新发展格局。但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中长期激励的政策规定、方式、工具和实践探索不深、学习不够、理解不透、应用能力不强,因此,对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政策理解、方式探索成为进一步提高国企核心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政策概览
(一)政策指导纲领与基本思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要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2.《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3.《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的基本思路。
(二)机制改革和操作规范
1.机制改革主要有法人治理、授权机制和工资管理三个方面,包括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体制方案》和《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等政策要求。
2.《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和各省关于相关工作的操作指引文件则对相关工作的操作规范进行了明确。
(三)具体政策与路径
1.《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指出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操作路径。
2.《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开展股权或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范围包括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或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限制性股权、股票期权以及股票增值权三种方式,并对中小市值企业或科技创新型公司给予了更大的激励力度支持。
4.《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对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与操作路径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5.《“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提出了超额利润分享中长期激励方式,指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规范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6.《中央企业在创新领域实施跟投工作指引》(征求意见)提出了项目跟投中长期激励方式,目前政策及配套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中。
7.同时,一种探索性激励方式,即虚拟股权,对应的专项政策文件也处于探索酝酿阶段。
二、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主要类型和路径
(一)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主要类型
从以上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政策概览中可以看出,目前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工具箱”中已经具备较为丰富的品种、工具或方式,可供不同类型、不同战略、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价值导向的企业自由选择。从激励方式的类型角度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股权型激励方式。主要包括员工持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权增值权、新三板股权激励、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
2.投资型或借贷型激励方式。主要是项目跟投激励方式。
3.现金型激励方式。包括超额利润分享、项目分红和岗位分红等。
(二)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主要路径
总体上看,当前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主要路径有以下三条,分别来自于《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三个方面的政策规定。
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该路径的主要激励工具为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与民营企业合作开展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激励对象侧重于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人员。
2.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该路径的主要激励工具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以相关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等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即股权型激励方式;二是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的分红激励;三是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的分红激励。激励对象侧重于企业核心科研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实施单列管理。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该路径的主要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侧重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
因此,从政策文件和实践探索来看,当前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路径选择是多样的。相比之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备、实践探索更加成熟、激励工具更加丰富;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仍在持续实践探索和完善中,需要在总结分析评估、完善试点政策、扩大试点范围、积累试点经验等一系列工作基础上,适时加以复制推广。下面我们将以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为例,探索进一步完善这一中长期激励方式。
三、实施探索——以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激励方式为例
(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依据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和《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等政府规定。
(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适用范围
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一种兼具投资性和激励性的股权计划,持股对象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同股同权。因此,持股对象也可能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关键条件包括:一是国有控股地位,只有国有控股的企业才适用于133号文的政策规定,国有参股的企业可以参考该政策的要求,但严格上不属于该政策范围。二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主业属于垄断行业或领域的企业不能参加;三是股权结构合理,必需有非公资本参与,并占有一定股权比例,同时非公资本需要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四是有较强的独立性,企业营业收入、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的外部市场。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试点范围、条件等要求仍较为严格,目前也主要在试点企业开展。
(三)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操要点
1.激励对象。参与持股的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上级股东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外部董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不能参与持股。同时,直系亲属有多人在同一企业时,职能一人持股。
2.股份来源。股份来源主要包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增资扩股、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骨干员工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不能进行股权转让,即转让方为国有股东,如企业非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股权进行员工持股的,则在允许范围内。
3.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作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股。但如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融资杠杆,持股平台也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4.同股同价。一是员工入股价格必须与企业同步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价格水平保持一致。二是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三是当企业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情况下实施员工持股进,可以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员工持股价格。
5.持股人员动态变化。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人员内部的岗位调整,严格来说,需进行持股股权调整,但现实操作难度较大,一般企业不做相关设计;二是企业人员离开企业,无论什么原因离开,这种情况下,持股员工必须按约定退出股权,避免产生持股人员退出企业而不退出股权造成的诸多不利影响。
6.激励额度。一是一般情况下实施员工持股不得改变国有股东控股股东地位,且国有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二是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7.业绩考核与限制性激励兑现。实施员工持股一般应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未完成业绩指标的,原则上不得解锁股权激励。同时,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且符合解锁相关条件的,可按要求解锁一定比例的股份。
参考文献:
[1] 陈贇,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0
[2] 程耿,国有企业管理层激励研究,《天津大学》,2008
[3] 李莹莹,建立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研究,《现代商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