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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京杭运河绿色现代航运示范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水灾毁损索赔与保险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从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过程水灾毁损索赔及保险入手,分析业主方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水灾毁损索赔等关键环节,探讨业主方如何全面提高施工合同管理及索赔,正确处理保险对建设项目控制目标实现的保障,从而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投资绩效。
关键词:绿化;水灾;索赔;保险
京杭运河江苏段沟通淮河、长江两大重要水系,是我国内河航运的重要水道,同时也是淮河汛期洪水排泄的入江通道。为适应新时代京杭运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经交通航运部门规划,对京杭运河沿线闸站、船舶停靠等主要节点进行绿色现代航运示范区建设。绿化工程建设季节性特点,通常要求在春季施工完成,而长江中下游地区春季易受汛情影响,本文结合绿色现代航运示范区建设绿化工程,施工期间处于汛期,发生洪水水灾,导致沿河已种植苗木毁损的案例,分析建筑工程一切险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的保障作用,以及保险在建筑工程从开工至交付期间对被保险人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等方面所起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
某京杭运河绿色现代航运示范区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位于京杭运河扬州段,总长1.7公里,绿化面积约38000平方米,主要施工内容为某船舶停靠点沿运河岸边种植苗木及地被草皮等,其中,乔木约400株,灌木约4000株,地被草皮约35000平方。
该工程于2020年3月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发布招标公告,采用JTS110-8-2008《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2020年4月中标公示,签订施工合同价约790万,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等保险费用2.84万元。合同工期40天,计划开工时间4月17日。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实际开工时间5月20日,竣工验收时间6月30日。项目施工期间,因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汛情,京杭运河水位上涨,导致沿河部分已种植苗木长时间被淹,水灾致被淹苗木死亡。施工单位统计水灾毁损苗木数量,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签证单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办理了签证确认手续,并按照要求对水灾毁损苗木进行补栽,质量验收合格。竣工结算时。施工方报送水灾毁损签证结算约16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本工程合同价已约定包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等保险费用,水灾毁损苗木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2、水灾毁损苗木情形发生时,施工单位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三、问题分析
1、不可抗力认定。根据JTS110-8-2008《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1. 不可抗力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本项目施工期间,因运河水位上涨,导致部分苗木被淹,结合施工单位提交的气象及水灾资料,已达水灾程度,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责任处理。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单位提交水灾毁损签证,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办理了签证手续。水灾毁损签证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责任处理。
3、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处理。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0.1 工程保险规定,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工程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工程一切险等保险费用,水毁苗木费用应当由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险项目,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不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4、未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处理。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规定,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本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水毁苗木补栽费用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施工内容,直至验收合格。
5、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责任。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本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水毁苗木签证资料,水毁苗木发生时,施工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如在水灾发生初期将低洼处苗木移位等,以减少灾害损失,只是事后将所有水毁苗木进行清点统计,并以毁损签证结算上报建设单位。因此,水毁苗木补栽费用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合理分摊损失。
四、结语与启示
建筑工程造价高,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施工周期长,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工程的顺利实施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施工单位生产经营会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为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当灾害发生时能以较小的投入,转移保险事故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给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保障。本案给予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如下:
1、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签订管理。本案中,建设单位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入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工伤保险等保险费用,施工方投标报价文件也已包含上述保险费用,施工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对中标工程进行投保,保险合同及保费支付凭证应当作为施工合同签订的附件。
2、建设单位应当对未按约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采取必要的补救。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承包单位,但其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为了确保合同约定保险条款有效执行,建设单位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应当重视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它覆盖了建筑工程项目从施工期间到保修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不能因为灾害发生概率小,需要支付保险费用,忽视保险的重大保障作用。
4、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投资绩效管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中,设计单位应当重视京杭运河常水位、汛期水位等参数对设计的影响,对苗木品种耐水性进行合理选择,避免出现水灾影响,提升投资绩效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发改委第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2] JTS110-8-2008《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GB-T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