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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路径

刘知微
  
云升媒体号
2023年19期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西安市 710061

摘要:在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的进程中,人工智能基于人工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等理论的适用而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依托于海量的互联网数据和强大的计算能力,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也呈现出新的蓬勃生机。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新问题,人工智能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其他侵权行为频发,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又很难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路径的选择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两种路径的比较和梳理,论证利用竞争法来对其进行保护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断完善,更好为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made breakthroughs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s and deep learning theories, relying on massive Internet data and powerful computing power, and its application in different fields has also shown new vitality. However, the rapid development has also exposed many new problems, unfair competition, monopoly and other infringements in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rket are frequent, but it is difficult to be well solved under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framework. Among them,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 the choice of the protection path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content, this paper aims to compare and sort out the two paths, demonstrate the rationality of using the competition law to protect it, and further promote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o better serve the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Competition law protection The public interest

近年来,科学技术和数字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其中,人工智能的发展势头最为猛烈,但其产生的许多社会和法律层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法律层面上,讨论最多、争议最大的问题便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是以海量的原始素材为基础,通过机器学习并不断进行信息整合,形成形式上的独创性表达,这种独创性的表达就被称作人工智能编创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非人类创作为典型特征,导致了人工智能编创物与传统人类的作品产生本质差异,这种本质差异直接导致了人工智能编创物有关的法律纠纷的解决难以适用现有法律理论框架。有学者提出重构著作权法理论来适应人工智能创造物日益迫切的保护需求,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所编创出的内容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表达,进而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除了理论上的分歧,人工智能编创物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分歧。若不能对其保护进行统一的路径选择,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就有所扩大,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其保护的路径进行探究,避免今后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上的保护陷入困境。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人工智能技术对享有版权的知识产品进行编创是一种转换性使用,在转换性使用理论下,商业性使用也被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中,可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作品的编创应当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上的新兴利益具有合法性。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没有相关法条能够维护这一利益。在私力救济无法对放任的利益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此时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或额外的赋权就成了必要的救济手段。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益从公力救济角度予以保护就具有必要性。

第二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外观上与人类的作品极其相似,因而在探寻其保护路径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能否赋予其与人类作品相同或相当的保护。针对这一问题,学理界一直争议不断,但大部分都赞成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或作为邻接权客体来进行保护。但无论是邻接权保护还是著作权法保护,都存在理论与现实的障碍。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独创性

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虽会有人类对其运作进行辅助,但对于其内容的实质性部分的生成,主要都是人工智能产品独立完成的,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在英美法系版权法理论中只要求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从这一方面来看人工智能似乎具备,但究其创造性部分的贡献和来源,主要是人工智能的算法过程,仅仅是一种创作工具,通过系统设定的不同运行模式来创作,这并不能体现人工智能本身的智力创造,也就难以构成独创性来源。

二、与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冲突难以调和

回顾知识产权发展史,几乎每一次重大的技术进步,都会引起理论的巨大争议。若将人工智能编创物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势必也会引起巨大的理论争议。在“创新激励论”的正当性理论下,人工智能编创的诗集、画作等已开始进入知识产品市场,并显现出巨大的市场价值。此时一旦对人工智能编创物提供著作权保护,无论权利如何归属和利益如何分配,都会刺激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入知识产品市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具有的低成本优势就会压缩人类知识产品的市场空间,最终导致知识产品市场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大量存在,与之相对的必然是相关的人类知识产品数量萎缩。因此,若通过著作权法或邻接权保护,不仅存在对生成内容本身是否符合知识产权对于作品要求的定性问题,还存在着与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冲突问题,从长远来看此种保护路径实有不妥之处。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竞争法保护路径

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通过作品保护模式或邻接权保护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且现阶段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很难实现,但若不针对对其进行复制、传播等行为的遏制,必定会对人工智能使用者或研发人员起到消极影响,长此以往更会影响整个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良性竞争。我国有司法裁判观点分析,认为侵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竞争法对其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竞争者权益范畴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日益完善,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三元叠加”,从损害角度将这三种利益作为损害对象,也成为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基本依据。科技发展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德国曾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网络科技发展中的不正当设置超级链接的问题。对于无法纳入专有权保护又需要法律介入救济的知识产品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兜底保护的功能,因而知识产品经营者的利益存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和救济的可能。

二、竞争法保护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的经济秩序,而在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中,无论是人工智能本身还是其生成物都是存在于市场之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给予充分保护,这为作为市场中信息数据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了保护的依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过程凝结着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人工智能使用者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付出,因此最终生成物具有了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相比于著作权领域中的作品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高效、便捷等优势,如果行为人不经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有者的同意,擅自进行转载使用等行为,则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竞争法则。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路径

(一)现有条款的利用

要使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生成内容进行保护,首先要明确的是该行为属于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中,通常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将新增加的第十二条作为“互联网条款”,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了竞争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上述规定已经可以实现从行为规制角度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复制和非法传播行为。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破坏商业模式中的不正当行为,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规范的法律规制路径。

(二)增设“盗取商业价值”具体条款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完善措施,首先能够想到的就是对未经允许复制、传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行为,是否可以增设一个具体条款。“盗取商业价值”理论来自于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其还属于一种尚不成熟的不正当竞争理论,但就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样具备商业价值的“无形”客体来说,盗取他人商业价值仍然是一种值得借鉴的不正当竞争理论。

结语

法律应当回应现实诉求,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合理的保护。人工智能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问题的出现。事实证明,在日渐由人工智能决定的市场秩序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发挥切实可行的作用。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为进一步反思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和核心提供了契机,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变革表现出高度的依赖性和回应性。

参考文献:

①斯蒂芬·舒勒,黄军,鞠金琪:《人工智能与不正当竞争——揭开人工智能监管领域一个被低估的基石》,载《竞争政策研究》2022年第3期。

②孙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11期。

③饶先成:《困境与出路:人工智能编创物的保护路径选择与构建》,载《出版发行研究》2020年第11期。

④何培育,蒋启蒙:《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析——兼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⑤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载《法学家》2018年第1期。

⑥李琛:《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7期。

⑦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⑧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⑨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

⑩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作者简介:刘知微(1999.5—),女,汉族,籍贯:湖北十堰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1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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