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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诉意大利案中的国家豁免权
摘要:国家主权豁免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在国际社会上体现的重要方面,关系着国家的独立与尊严。国家豁免权与国际强行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为学者热议,2012年德国诉意大利国家豁免权案更是典型案例之一,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强行法时,是否仍然享有豁免权更是引发了激烈讨论。
关键词:国家豁免权
一、案情背景与事实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意大利向盟军投降并向德国宣战,但此时德国已经占领了意大利的大部分地区,屠杀并奴役了许多意大利居民。战争结束后签订了一项条约,规定了意大利代表意大利本国和本国国民放弃所有起诉德国和德国国民在1985年5月8日未偿付诉讼的权利。
1953年,德国通过了一项关于赔偿纳粹迫害受害者的联邦法律。许多意大利人根据该法提起诉讼,但结果都是败诉,因为原告不被承认为该法的受害者,或者因为他根据该法在德国没有住所或永久住所。在liberato maietta和luigi ferrini诉德国政府案中,意大利法院均声称对德国拥有管辖权[1]。
希腊政府认为,国际法院在本案中关于国家司法豁免的决定不仅对意大利的法律秩序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希腊的法律秩序也有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关于国际法院司法豁免原则有效性的决定将成为希腊法院关于强制性国际法规则,如禁止违反国际人权法基本规则的准则[2]。也会对个人已提起或未完结的有关诉讼的其他国家法院作出判决有重要影响。
二、法院判决及核心争议点
对于一个国家即使违反了国际强行法的规定时,是否应当剥夺其管辖豁免权的问题,法院在2012年的判决中给出了答案。国际法院在对各方诉求进行分析后,支持了德国提出的前三大诉求:即意大利侵害了德国的管辖豁免权。法院认为,对于国家豁免权这一权利来说,其并不属于国际强行法所规定的范畴,只属于一种程序性的规定,两种权利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作为程序性的国家豁免权也同等的重要。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行为很明显的违反了根据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b款所规定的战争罪,但是由于国家豁免权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而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是否享有豁免权涉及到管辖的问题,而管辖恰恰是诉讼程序开始的第一步,因此只有在确认一国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之后,才能进一步的确定导致该诉讼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以及该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等问题。如果管辖尚未确定就去讨论该行为的严重性,并以此作为理由剥夺了本应当可能享有的豁免权,难免有失公正审判的原则。各方争议的焦点大致可归纳如下:第一,非商业行为,也就是统治权行为是否应当享有例外,这个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在统治权行为划分的范围下,在法院国所辖领土内造成死亡、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另一国是否享有管辖豁免权。另一个角度,统治权行为是由一国的武装部队以国家的名义做出的,是否应当享有管辖豁免权。第二,当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以国家的名义犯下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及其严重损害另一国利益及国际社会利益的最新时,或者是一国的武装部队所行使的行为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规定时,其是否应当被剥夺国家豁免权。第三,当受害者只能以向其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以此作为剥夺他国国家豁免权的理由是否合理。
三、案件评析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又被称作国家主权豁免,依法享有国家豁免权是一个 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表现。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以及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3]。国际法院对于这一典型案件的判决是国际强行法又一次让步于国家豁免权的体现,但追究其根本而言,国家豁免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基于自身的主权而享有的不受外国主权干涉和控制的权利。此外,对于法院的判决,在面对争辩双方多次提及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国际法院仍然在2010年7月6日发布命令草率的驳回了意大利的反诉请求,并没有分析案件的事实背景。可以认识到,在运用国家豁免权理论时,对于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规定的行为,不能简单的运用一个特权去解决违反国际强行法之后所带来的某些不特定的后果的事实,在运用时更应当考虑到国际强行法的规定及案件本身的争议事实及当事人立场。
在判决中,国际法院将国家豁免权与国际强行法进行区别分析,认为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进而认为不能因为某一行为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规定就剥夺一个国家的豁免权[4]。从法律规定一项权利的基本之精神来看,国际法院的论证似乎不太妥当。国家豁免权固然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保护国家自身免受诉讼之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必须意识到,各国不应该将这样一项特权作为掩盖自己的国家实施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在本案中,德国纳粹主义给意大利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从社会稳定到人间动荡、从人民安全得到保障到人权被巨大侵害,从经济增长经济萧条,同时也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这固然是构成了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理应受到国际法的制裁,但因为国家豁免权的不当使用,即是认为德国的行为也是国家统治权行为而所属国家豁免理论范围内,而不受管辖,这对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影响恐怕是深远的。国际强行法是国际上最高效益的法律准则,任何国家都应遵守,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国家豁免权仅是一项程序性规定,而不应该是国际强行法的特权[5]。在发生类似于国家豁免权和国际强行法之间的冲突时,特别是存在国际犯罪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通过司法的严格遵守,避免在国际犯罪案件中出现有罪不罚的情况,从而保证类似情况在将来不会重复发生,国家豁免权不应当被用来掩盖一个国家的罪恶罪行。
参考文献
[1]李新. 德国诉意大利案件中的国际法探析[D].贵州大学,2015.
[2]郭玉军,刘元元.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3,31(01):24-32.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13.01.024.
[3]梁淑英.浅析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2000(02):106-116.
[4]任增花. 国际法院德国诉意大利案中的国家豁免权问题评析[D].郑州大学,2016.
[5]任增花. 国际法院德国诉意大利案中的国家豁免权问题评析[D].郑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