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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前教育研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 要:在学前教育领域,许多研究者可能没有考虑到道德准则,如知情同意、安全性和隐私等。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伦理学、心理学、法律和医疗方面的视野来探讨这一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伦理委员会,并开展相关的伦理评估,以及培训和完善相关的道德规范。
关键词:学前教育研究;科技伦理;问题;对策建议
一、内涵释义
科技伦理,是指科技创新活动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研究者指出,科学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学前教育研究,是教育科学研究的分支,也是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前阶段的教育现象和教育实践中的事实,进行了解、收集、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和认识教育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①
二、学前教育研究中的伦理要求
对于学前教育研究者而言,遵守研究伦理不仅意味着在研究整个过程中要切实尊重研究对象,保障研究对象的利益,并遵守学术圈内已经约定俗成的学术规范。学前教育研究中的伦理要求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在尊重研究对象方面。幼儿作为学前教育研究中主要的研究对象,他们在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尚未成熟且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因此针对学前教育的研究必须是以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终极目标的,研究对象的权利在研究中必须得到全面尊重与保护。
(二)(二)在遵守学术规范方面。研究人员通过坚持执行科学的、合理的、完善的学术规则,可以更好地展示出科学的价值,并且可以让科学的发展更加系统、更加科学,从而推动科学的发展。
三、学前教育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一)在知情同意方面。知情同意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当前,许多以幼儿为主要参与者的科学研究项目,并未明确说明研究的目的、意义、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最终的结果,这就违反了知情同意的基本原则。
(二)在无害性方面。学前教育研究旨在帮助幼儿发展其个性和品质,以及培养其身心健康。任何与此相悖、损害幼儿健康和品质的研究都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学前教育研究的安全性体现在它不会对幼儿的身体、心理和情感造成伤害。
1.关于身体。尽管幼儿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但是在某些研究中,研究人员仍然会忽略幼儿的身体特点,试图让他们承受更大的负担,或者为他们设定统一的锻炼标准。一些研究人员试图通过测试来评估幼儿的身体能力,但是这种做法可能会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2.关于心理。许多研究的初衷都可以被忽视,但它们往往可以给孩子们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3.关于情感。研究人员通过与研究对象建立密切关系,因此,研究者们应该把自己的身份、参与度、实践经验、社会地位都纳入到他们的调查范围之内,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参与者的情绪状态,并将这些信息反映出来,从而更好地收集有价值的信息。
(三)在保密性方面。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我们必须尊重孩子们的个人隐私。这些个人隐私可能涉及到孩子们的性格、健康、社交圈子、趣味喜好等。
三、对策建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此,学前教育研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幼儿,并在科学研究与道德准则之间取得平衡,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成立学前教育研究伦理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由学术界、企业界以及其他相关团体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伦理委员会,以制定有效的研究原则、守则、标准,并且在必要时建议建立一个特殊的审核小组,以监督并评估所有的研究工作,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能够有效地防止可能影响到参与者的安全与健康。
(二)(二)在开展研究前进行伦理评估。研究人员在设计研究提纲的同时,应对此次研究的目的及提纲中涉及的观察方法、观察内容、采集到的观察资料等方面进行伦理评价并形成伦理风险报告。其中应该明确研究中会应用哪些强度的噪音;分别使用各种强度的噪音多长时间;这些噪音可能会对幼儿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三)提高研究人员的科技伦理素养。研究伦理学课程在学前教育专业和其他领域的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伦理意识,而且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伦理问题。然而,目前,许多高校和学者仍然没有将这一观念贯彻到课程建设中,以期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为了更好地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我们应当迅速开设伦理学课程,既考虑到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又充分考虑到学前教育的独特性,让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学生都能够掌握伦理学知识,培养出良好的伦理意识,并具备正确的伦理思维,从而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学前教育中的伦理问题。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机制是确保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符合伦理准则的关键。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法规,以确保研究过程中充分尊重受试者的权利,并将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对受试者身心健康的影响降至最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伦理问题。多年来,一些学者曾呼吁立法来保护这一领域,但是目前还没有提到应该从法律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根据学前教育研究对象的年龄、弱势等特点,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并将幼儿作为主要关注对象,充分考虑他们的需求和权利,以保护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不受侵害。
引用标注:
①张燕,邢利娅.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4.
②卓潇,姚本先.学校心理学研究伦理问题探析[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3(4):4-6.
③(英)罗伯特.G.伯吉斯,主编.教育研究伦理学[M].卜玉华,李云星,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7-58,53,109.
作者简介:
黄弋珈,女,1995年9月出生,宁南县第三幼儿园二级教师,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邮编615400,电话18981549230,电子邮箱98433168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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