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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村土地集体化改革背景下的农村新型养老路径研究

——以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某村为例

孙佳怡 尹窈 余超凡 杨永英 涂伟民
  
新中媒体号
2023年60期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湖北武汉 4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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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老龄化人口正迅速增加且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为响应国家新时代发展战略,积极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本文以农村老龄人口为研究对象,基于农村土地集体化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农村新型养老路径,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探究土地养老方式,并针对性提出相关建议,进而更好推动我国养老发展。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土地流转;农村养老;“以地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2

1 导论

1.1 研究背景

对于老龄化,其概念国际上通常看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

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农村的养老问题已经发生了新变化,出现了新挑战,主要有家庭养老功能减弱、农村老年人口经济压力增大、农村养老资源供给不足等。这些新问题、新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之前的养老体系已经不适应于现今社会的发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1.2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本文采用“土地流转”这一制度推动农村养老模式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而促进农村养老建设、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2)现实意义

我国目前的现状多为金融产业推出的相关养老产品创新不够,基础差、起步晚存在养老服务投入相对不足、居家养老压力较大、养老服务内容较为单一、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等,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文章将通过土地集体化这一制度,深入分析制度对于乡村养老模式的主体与不足,探索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而促进我国乡村养老综合体系的建立,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2 文献综述

2.1 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

土地流转是土地养老的重要影响因素。赵海林(2005)认为土地流转制度被认为是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安华(2019)强调加速土地流转能够盘活农村老人的土地资本,通过土地养老信托、土地养老银行、土地使用权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能够将土地权益变现为养老的经济和服务资源,进而构建多层次、可持续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对影响土地流转情况,已有许多学者研究。陈汉(2018)对土地权属不稳定和土地权利不确定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一旦未进行土地确权,农民就会有后顾之忧,农户会担心因土地租赁而失去土地所有权,因此,他们不愿意通过土地市场出租和买卖土地,从而影响土地流转效率。杨昊和彭开丽认为(2021)农业经营收入占比较低的家庭和非农工资收入占比较高的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低,因此他们更倾向于转出土地。

2.2 关于土地养老的研究

土地对于农民有着深刻的意义,为老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支持。在国外,农民可以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也可以出售变卖土地,国外土地收益养老与其他收益养老并没有明显的不同,所以,国外学者一般将中国农村土地作为研究对象。关于土地的重要性,学者也是对此持有不一样的看法。D·盖尔·约翰逊(1999)认为在养老金不足以保障老年生活的情况下,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农民,土地的所有者出租或者出售土地可以弥补养老金的不足。Burgess(2003)通过比较印度与中国的人均GNP、老年人生活状况等指标的得出结论:目前来说,中国的农村土地对养老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位涛(2015)对土地的养老保障水平进行实证分析,指出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数量不会大幅增多,随着经济的增长,土地的稀缺性会逐渐显现,土地的养老保障水平会随之快速提高,届时,农民依靠土地养老可能能够实现。夏柱智(2018)认为在农村年轻人从事非农产业和农民家庭收入大幅提升的背景下,土地对于农民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并没有降低,只是表现方式略有变化,农户的承包地变成农村老年人收入的主要来源。

2.3 文献评述

综上所述,“农地养老”成为一种新探索模式,众多学者通过不同的角度对土地流转以及土地养老发展的可行性做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指导。但目前对于土地养老研究多从宏观角度探讨其发展的影响因素,而弱视农民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等微观因素的影响。本文将宏观角度与微观个体结合起来进行统筹考虑,从更综合的角度理解研究“农地养老”,从而发挥土地在农村养老中的价值。

3 核心概念

3.1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含义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早在2004年,已经明确了农民集体对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依法流转的决定。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地的流通与转让,其中土地流转被定义为不同于典型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政策性概念。在法律法规上的表述随着政策的变化而不断被完善,例如在三权分置下更加细化了流转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看来是一种农民获得产业融合带来收益的关键,也是农村产业纵深化发展的制度保障。在本文中,将使用权流转给一些企业等多成分主体。土地流转和集体化养老已经农村产业发展带来的收入增长相结合,三者彼此关联相互作用。

3.2 土地集体化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围绕土地资源流动和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发生变动。从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提出,要完成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转变。推动了土地向集体化方向改革,这一政策方向是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渊源。2010年和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十八大报告在不同程度上均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土地征用政策作进一步的完善。在此基础上,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农民承包地的权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而绝非是回到吃大锅饭的时代。

土地集体化在具体实施中将分散的农田合并成为集体农场或农村合作社的耕地,集中组织农民进行集体化的土地经营和管理。在本文中指的是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出去,企业和农民进行集中规划经营,减少发展成本又与现代化农业的概念相契合,扩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带动农村集体养老事业的发展。目前随着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土地经营权也灵活变动在此基础上创造出的农村发展模式也丰富起来。

4 农村土地养老的现状分析

我国土地集体化下农村养老模式的发展还处在探索期,部分农村地区对于“土地养老”的理解较为片面,目前农村“土地养老”方式较为单一,大多以土地流转形式为主。本文的现状分析以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某村为例进行探究。

4.1 政府层面

当阳市某村的土地流转发展较为不足,参与过土地流转的仅占31%,表明该村虽然开展过相关的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以土地流转为手段的土地养老模式经验,但参与实践的人较少。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全村仅有三户人家对土地养老模式有较为清晰的认知,而在村民了解土地养老模式后并愿意参与土地养老的占比高达9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地政府对土地流转虽有政策上的支持但力度不大。且因宣传不到位,使得村民对土地流转了解不足,阻碍了土地集体化下农村养老模式的推广与发展。

4.2 机构层面

如表1所示,在走访调查中我们发现该村村民在目前养老方式和理想养老方式的选择中,机构养老占比分别为3%和5%。相比于城市地区,该村的机构养老占比较少。而选择自我养老的占比过半,这体现出该村多以传统养老为主,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养老资源的城乡差异以及农民对相关机构具有不信任感。而正是这些因素,又阻碍了养老机构在农村发展。例如,农村养老机构普遍存在设施不完备,护理人员不足和管理层面不完善的问题,进一步影响农村对机构养老的信任与选择。二者形成闭环形成恶性循环。

4.3 个人层面

当阳市某村虽存在土地流转,但多数村民对土地流转的了解不足以及意愿不强。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村民不了解土地养老模式的占八成以上且对于参加土地流转意愿强烈的仅占三成。反映出农村地区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以及对于相关土地承包机构具有不信任感,对土地养老的推行都具有阻碍作用。

总的来说,推动土地集体化下农村养老模式的发展需要激发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加大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以及培养相关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5 农村土地养老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5.1 农村土地养老存在的问题

5.1.1 政府作用不够深入

政府在农村土地养老方面的政策支持相对不足,导致土地流转不够完善。例如在“退耕还林”的政策影响下我国耕地面积的使用呈现下降趋势,相关资料显示,湖北省截至目前累计实现退耕还林总面积超过110万公顷。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政府扶持资金限制了养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养老服务的发展,致使农村养老的实施面临困难。在农村这类相对落后地区,政府的推广工作虽然具有一定的阻力,但是有关农地养老的宣传还有待提高。

5.1.2 企业机制存在短板

一些养老机构受到地理因素等限制,所提供的包括养老院、康复中心等养老资源在数量和质量可能无法满足需求。其次,农村地区人才匮乏,从而缺乏一定的养老服务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在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养老的实施难以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同时,相关企业的农村养老关注度还不够,企业虽以盈利为目的,但在逐利的基础之上也应培养社会责任感。

5.1.3 个人意识亟待加强

许多农村家庭对于土地流转的概念以及土地养老的情况甚至都没有过多的了解,并且对于接触新概念存在抵触心理。同时,由于缺乏认知的缘故,农民对于相关土地承包机构具有不信任感。而在认知范围内的机构养老,很多人对于将老人送入养老院的情况,农村居民普遍接受度较低,更倾向、习惯于子女赡养。

5.2 成因分析

5.2.1 政府履职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在客观条件上,相关地区的政府和村集体的财政支持有限。除此之外,相关政策和宣传仍有待加强和完善。例如,“农地养老”模式与“退耕还林”的环保政策有一定的冲突,需要政府加以权衡并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面发展。其次,“农地养老”模式是以“三权分置”为基础开展的,而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权、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改革中,仍然存在履职缺失和不足的问题。

5.2.2 企业缺乏支持

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扶持,养老机构以其自身力量去克服地理位置偏僻、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很难发展并形成规模。与此同时,农民的个人养老储蓄较低,对于养老机构以及产品的需求很小,这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在农村发展的积极性。此外,有相关研究表明,由于老人们最终的养老结果会带给服务者的个人价值感较少,甚至会产生失落情绪,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行业的人才流入。在农村地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人才的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更低。而如今,人员素质正处于发展阶段,企业与个人的社会责任感还有待培养。

5.2.3 个人能动性低

农村居民普遍存在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宣传效果,促使了农民对于土地养老服务的了解程度和接受程度普遍较低。同时,我国传统的文化和农村地区普遍保守的家庭养老观念也是重要因素,这些观念认为子女应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农村老年人更多依赖于子女的养老支持,而不是通过土地收益来养老。虽然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年轻人的离乡打工,这种传统养老观念的可行性受到了挑战,但其在农村地区仍然根深蒂固。

6 农村土地养老的对策与建议

6.1 打造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土地制度改革是“以地养老”模式能够顺利开展的制度保障。应坚持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同时加强农村土地养老政策的支持力度。具体包括鼓励土地流转、提升资金扶持力度以及完善和推广“三权分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针对土地养老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养老土地的规划、使用和管理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合理且稳定的土地养老环境。其次,政府还可以落实落细相关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使得农村老人在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亲民价格。与此同时,通过推动建立智能化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可以在有效提高土地流转效率的基础上,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打破机构与村民的隔阂,让农村老人成为真正的受益人。

6.2 深耕企业创新

加强社会责任感,充分响应政府推动养老事业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倡导。相关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研发和创新团队,专注于土地养老领域的研究和创新。在此基础上可以与政府、学术研究机构和其他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土地养老服务的创新和发展。同时,提高内部技术管理水平,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养老资源的服务水平,提供更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选择。例如,可以开发基于线上平台的养老服务,让老年人可以便捷地获取健康咨询、社交互动和生活服务等。

6.3 提高个人文化素养

政府可以通过在乡村服务中心播放宣传片、组织讲座、制作易懂的宣传手册、开展有奖答题等活动,来帮助农民提高对于土地流转和养老服务的认知,提高村民对新养老概念的接受度。还可以设立农村养老服务热线或在线平台,解答有关土地流转和养老的问题,为村民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和指导。

7 小结

调查研究发现,当阳市某村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存在不足以及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为了更好提升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和社会各界已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老龄化进程在不断推进,养老问题在农村地区略显艰巨。要发挥农村土地资源优势帮助老人“老有所养”,应该在提升养老服务体系的供给能力、因地制宜推行相关政策、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上继续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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