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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政府的双向重塑与制度因应

张高华 房娇娇
  
新中媒体号
2023年40期
辽宁科技大学

摘 要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指出,要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第四次工业革命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数字化转型,这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治理需求,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我国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必然途径。数字法治政府是数字技术融入政府管理与行政法治的产物,在数字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成效显著。但仍面临着政府数据开放性不够全面、缺乏技术支撑、制度保障和监督不足等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政府;法治政府;

一、数字法治政府的内涵及成因

数字化法治政府这一概念由数字、法治和政府三个要素构成,既包含着传统的法治理念,又融合了新时代的先进技术,代表着一种全新的法治思维,以云化行政设施、数字化管理、在线化行动和智能化法治建设为特征的一种更高形式的政府治理模式。 数字法治政府并非简单地将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相加,而是将数字化的法治政府、法治化的数字政府和政府的领导力相结合,这反映了现代法治向数字法治转型的推进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速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建设,全面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转型升级。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有效监管“互联网+”的上层建筑基础,有利于设立更为完善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以适应新时期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求,作为全面数字化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在推动数字经济、构建数字社会、完善数字生态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主导角色。

二、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法治价值

(一)推动政府机构协调运转,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我国的行政体制呈现出一种典型的网状结构,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人民政府纵向组成,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对口设立了多个工作部门,因此面临着纵向与横向责权划分不清,责权交叉等诸多难题。数字技术为政府政务管理提供信息和数据服务,消除了不同工作部门间的隔阂,增强了区域间协调交流能力,推动了逆部门化,大部门治理和一站式服务等整体性治理理论落实。在保持网状行政体制的环境中,数字政府在促进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在线政府部门的结构优化、关系重构、业务整合等作用使行政活动由经验式,被动式、粗放型的问题解决方式向智能化,主动式、精细化的处理模式提升。在政府整体性治理结构中融入数字化技术可以给整个政府治理体系带来变革性新生力量。政府数字化治理中的平等互动观念可以促进政府整体性观念的创新,功能的变革和管理体制的重构可以使政府体制系统化,过程再创造则将极大地提升政务效率。

(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决策科学化

我国目前实行的管理、审批、执法等权力分离制度,存在着主管机关、审批机关、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不畅、权力运行不畅等问题。通过构建数据共享与协同审查的机制,切实推进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与执法机关的联动,使权力分离导致的一系列行政问题得到解决。数字化智慧执法系统在制定执法机关执法程序与行为时,对行政执法规范、权责清单、执法程序进行数字化处理,以有效降低无权执法与越权执法现象。数字政府对行政决策的作用主要体现于三方面:首先,数字法治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资源,确保行政决策基于客观数据进行,从而使得行政决策的客观性得以实现。此外,数据系统提供了一个互动平台,使得行政主体能够在充分听取和尊重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从而确保行政决策的民主性。最后,决策机构利用大数据这一先进技术综合评估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趋势,及时发起决策或者对原有决策方案进行修正,从而有效提高行政决策执行能力。

三、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困境

(一)政府数据开放有待全面推进

与传统的文档管理不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目标在于数据管理。因此,行政机关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数据对话、数据决策、数据服务和数据创新,以数据流为引导,重新构建行政业务流程和部门协同机制,实现行政资源集中利用。由于数据流通具有跨度大、流传广等特质,政府各部门信息系统一般独立运营,这导致整个政府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具有较大难度,我国政务数据的整合和共享程度在形式化、片面化、覆盖范围和深度等方面存在着时效性和实效性不足等问题。尽管新型政府建设在政务服务领域效果突出,但管理运行模式仍呈现散漫孤立的状态,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政务合作不够深入,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其主要原因为各政府部门间沟通机制效用较低。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领域的不同政府机构和领域之间存在着相对封闭和差异较大的问题,这导致了整体性和协调性的缺失,从而阻碍了信息交流和共享的进程。在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政府在建设目标、推进模式、保障机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面存在着普遍的“各自为政”现象,较容易导致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碎片化问题。

(二)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制度供给不足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建设的推进需要相应的法治保障。然而,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相关规范依旧存在零散化、分散化和粗疏化趋势。数字政府建设效率的提升和政策运行风险的化解,离不开有效的制度供给作为重要的保障。在新型行政治理模式变革过程中,数字政府建设已成为一项重大任务。然而,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领域的制度尚待完善,缺乏明确的立法引导、风险防范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截至目前,我国有关“法治政府”的法律文件均未对数字政府建设的需求做出明确规定,仅提供了建立规范的指示,而未涉及立法规划,也未提及现行制度是否足以满足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随着数字化技术广泛运用于政府活动领域,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政府履职方式不断创新,导致效率与公平、便捷与稳定、创新与安全之间存在现实冲突,这些冲突需要长期通过法治途径解决。

(三)数字法治政府监管覆盖的全面性不足

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中,监管策略的容纳性过高,但审慎性不足,导致监管的重点集中在事中和事后,而事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则成为监管的盲区,从而使得全面覆盖监管变得困难。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监管为例,当前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与网络技术、算法技术等密不可分。在复杂技术研究的语境中,政府作为监管者,与企业作为监管对象相比,缺乏更强的技术优势,有时甚至是企业单方面垄断技术优势,导致事前监管领域形成空白,不利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为了确保数字政府建设的成功,必须对其机遇和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权衡和评估。随着政府建设工作的不断开展,我国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以人为本、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尊重人权和人类根本利益诉求、促进公平公正、可控可信、公开透明等商业算法规范,这些规范对于数字政府建设仅具有参考价值和意义,无法全面监管数字法治政府。

四、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制度回应

(一)完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数据体系

在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数据体系构建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系统性和跨越性。为了完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数据体系,可致力于构建专门的数字化平台,促进政府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专业化数字平台,涵盖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查询平台建设以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等多个方面。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必须对技术手段进行革新,加强协同联动,利用移动支付和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跨专业的互联、协作、交流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为了推进规范查询平台的建设工作,需要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共同发力,以确保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化。推进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平台,数据平台必须聚焦于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数字化内容,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执法重心向下转移。在数字化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府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以避免平台重复建设。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大数据系统,从而解决信息零散化、应用局面化和服务框架化等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平台建设的整体规划,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数据信息进行严格管控,逐步实现国家层面的统筹管理,地方和行业部门则根据区域和职能划分,形成分级分类的管理模式,对核心数字资源进行自上而下的直接管控,同时对跨部门、跨阶层的数字资源进行联合分析和运用,以充分汇聚公共信息资源和社会大数据。

(二)扎牢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

我国政府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经历了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数字政府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在转型初期即致力于构建法治框架,以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南为支撑,以实现国家治理目标。为确保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必须建立完善的治理规则,涵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并针对主体、行为、规范等具体内容进行标准化规制。为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的无缝整合,可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委员会,以整合和协调各类公开主管机构的业务,从而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的高效便民措施。为了确保国际法治体系向全球整体利益方向发展,我国政府需要更广泛地参与制定涉外法治领域中新经济业态发展和新领域平台监管等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并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三)形成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管合力

政府在治理公共风险时,应采取包容性、审慎性监管方式,这是政府对被监管行为进行成本收益综合考虑的结果。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面临着事前监管不足的问题,为了扩大监管覆盖并降低监管成本,需要吸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监管,并根据不同主体的职能、性质和资源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分配监管角色,从而形成协同监管的合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以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合作型监管模式为主线、多方联动的综合性监管方式为辅的对策建议。在政府监管的前期阶段,相关管理部门不仅需要对被监管对象进行指导和介入,还要注重自我监管,并在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外部性监管。坚守数字人权保护的底线,避免出现规制逃逸、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等问题。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维护措施,保障公民的数字生存权和平等权,从而探索政务服务数字化与智能化,持续改善政务服务水平,加大数字红利与数字福利供给力度,进而增强公众获得感与幸福感。

结论

数字法治政府的平台化、数据化、智能化是传统政府的重构与变革,是对技术权力化线路的赋能改造与功能强化。构建数字法治政府需要构建一整套规制框架来规制不同部门间的多元交互关系,尤其当技术造成政府权力运行程序减少,出现权力扩张以及规制逃逸倾向时,制度性规制与约束势在必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心思想在于确保公民数字权利得到保护、数字程序得到维持、数字正义得到维护,同时遏制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和数字控制等问题和风险的出现;全面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然而,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对于数字法治政府的特征描绘和结构优化等问题的深入研究,需要进一步聚焦和互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从“数字治理”视角切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不仅有利于丰富对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的理解,而且有助于推动这一领域的学术创新。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以现实治理需求和治理目标为导向,必将推动更多理论研究成果的涌现和更多制度建构经验的积累。

参见王欢欢、郭威、陈雨阳《数字政府应用场景数据传输安全研究》,载《工业信息安全》2022年第07期

参见徐继敏《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及措施》,载《人民论坛》2022年第24期

参见沈费伟、诸靖文《数据赋能:数字政府治理的运作机理与创新路径》,载《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01期

参见张彬《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挑战及对策》,载《福州党校学报》,2022年第5期

参见马长山《数字法治政府的机制再造》,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1期

参见王莉娜、胡广伟《我国政府服务数字化治理评估体系的多维审思》,载《中国行政管理》,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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