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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郭新新
  
新中媒体号
2023年24期
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 河南 安阳 455000

郭新新➕ 1989.08.22➕女➕河南省安阳县➕研究生➕中级➕知识产权方向➕41052219890822584X

摘要:随着音乐类短视频的蓬勃发展,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侵权问题也逐渐凸显。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应对音乐新形态带来的挑战,成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从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特点、现状、侵权原因、建议四个方面对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音乐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合理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近年来,音乐类短视频在人们生活中渐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了人们最主要的生活消遣和娱乐社交方式。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因此对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研究,尽快探索出一条解决当前混乱局面的道路,是非常急迫的。

1 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的特点

首先,音乐作品结构片段化。音乐类短视频由于时长较短,所以创作者大多不会选用完整的歌曲结构,而是截取一首歌曲的片段。其次,音乐作品特色鲜明。

此类音乐作品一般节奏简单、律动鲜明、风格突出。第三,音乐作品传播速度快。音乐类短视频发表后,往往几分钟或者一小时内,浏览量就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更高。这种传播作品的倍增速度是过去在某个时间段、某一个地点专门发行唱片的速度所远远无法超越的。第四,音乐作品与视频内容协调性强。这些音乐类短视频都不是视频内容与音乐作品的简单拼凑,而是相互配合,相互成就。音乐作品不仅为视频内容渲染了氛围,同时视频内容也丰富了音乐作品的情感,相得益彰。

2 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探析

2.1我国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原因

首先,音乐类短视频的传播属性与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相矛盾。音乐作品的传统授权模式繁琐且周期长。获得授权后可能音乐作品早已没有了热度,所以更多人选择直接使用音乐作品。其次,音乐类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机制不健全。面对庞大的数据库及作品极快的更新速度,平台没有成熟的审核技术支持。发生纠纷,平台大多适用滞后的“避风港”原则抗辩。另外,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得的赔偿与损失严重不成正比。再加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性。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松散、维权怠慢。当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发生矛盾时,著作权人的救济程序又很复杂。

2.2音乐类短视频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研究

2020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次序进行了调整,降低了权利人的证明难度。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加强了法律的震慑力。新《著作权法》侵权赔偿规定将原来的“权利人实际损失”为第一顺序,“侵权人违法所得”为第二顺序,改变为两者同列第一顺序,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举证的便利条件选择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计算依据。第二顺序改为“权利使用费计算标准”第三顺序为法定赔偿。这次新《著作权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法定赔偿上限提升了10倍。由原来的50万元上升为500万元。同时也规定了下限为500元。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达到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以上方法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

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和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基本上都由侵权人掌握,侵权人并不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大多隐瞒事实情况,提供部分材料。这样,损失的多少完全由侵权人掌握主动权,而这并不能保障著作权人的损失得到全部弥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由于权利人无法举证损失,或知道损失难以证明便怠于举证,造成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泛化。当然,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法院对于损失认定较难,案件任务繁重,所以选择更为简单的操作方法即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侵权赔偿标准规定不够细化。新《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人的损失计算,还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证明,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按照权利使用费计算标准计算。但是,权利使用费是转让他人使用的费用还是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费用,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统一认定为,侵权人使用一首音乐作品赔偿费用大概为几千元。但是,法院并没有考虑音乐作品本身的价值和具体情况,将爆火音乐作品与普通音乐作品同等对待,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定赔偿标准更是笼统500元—500万元的幅度较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但却没有详细的分档标准,造成各地同类案件司法判决不统一。关于新增加的惩罚性赔偿,1倍—5倍到底应该以哪个标准为赔偿基数,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另外,计算的基数是否包括其他费用,及为了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再者,惩罚性赔偿的公式为“基数×倍数”还是“基数+基数×倍数”,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判决依据不同,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3 加强音乐类短视频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加强科学技术在音乐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应用;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将“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原则,采用“一般原则+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细化合理使用中“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建立高效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疏通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及时、高效的连接渠道。及时推出“音乐作品分段付费”功能;强制音乐类短视频平台引入著作权过滤技术。建立共同组织,合力研发过滤技术,分摊研发成本;出台专门针对片段化音乐作品侵权赔偿标准的实施细则;增加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原则;采取竞争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激发市场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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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菲. 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以短视频中背景音乐为例[J]. 区域治理, 2020(10):2.

[3]王怡鑫. 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研究——以抖音短视频平台为例[J].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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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诗怡, 邓杨. 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对策[J]. 东南传播, 2020(5):87-89.

[6]徐晶. 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 浙江大学, 2017.

作者简介:郭新新,(1989.8-),女,河南安阳人,研究生,三级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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