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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系统的探索
内容摘要:文章针对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缺乏统一结算这一重要环节,通过分析研究建设全区统一结算系统的必要性,借鉴全国部分省(区、市)在建设统一结算系统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建设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系统进行了研究探索。
关键词: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统一结算系统 建设对策
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提出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在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提高透明度。”
近年来,广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搭建了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通过采取公开招标、直接挂网、国家价格谈判、国家定点生产采购等方式,有力促进了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秩序的进一步规范,更好满足了全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但由于广西未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统一结算,没有完全实现国家“招采合一”和“统一结算”的目标,实践中还存在药品货款结算不及时,生产供应企业流动资金压力较大;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实际付款金额不掌握,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以及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还未执行网上采购等问题。对此,本文对尽快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统一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结算系统”)进行了研究探索。
一、建设全区统一结算系统的必要性
(一)建设全区统一结算系统,是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目前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能满足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需要,但药品和医用耗材交易制度性成本过高、网上采购金额与线下实际支付金额相差较大等问题仍难以完全解决。现有药品和医用耗材交易结算方式为医疗机构通过HIS系统统计核算金额,然后与医药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通过线下支付方式完成付款,支付时间节点不明确、不及时,部分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或配送企业因资金无法及时回笼,一定程度上会将资金占用成本转嫁到药品和医用耗材终端售价上,抬高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增加了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只有建设全区统一结算系统,通过结算系统制度化的闭环管理,依托和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的优势,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才能真正做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
(二)建设全区统一结算系统,是监管部门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广西虽然实现了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但由于现有药品集中采购方式为线上采购、线下付款,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所产生的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无法在互联网上实现“三流合一”,难以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系统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难以得到保障,监管部门无法了解市场需求,掌握药品采购供应情况,无法据此准确预判监管风险,提高监管和服务的精准度。建设全区结算系统,有利于通过大数据手段辅助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精度,提升政府部门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共治作用,释放更多的制度红利。
二、全国部分省(区、市)在建设统一结算系统方面的探索
据了解,目前全国参与国家“4+7”试点采购工作的11个城市以及浙江、山东、福建、吉林、云南、广州等省市均搭建了统一结算平台,开展了统一结算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4+7”模式。2018年,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孙春兰强调药品采购要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做好保证使用、确保质量、稳定供应、及时回款等工作,促进药价回归合理水平、药品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浙江和广州模式。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开展以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网上统一采购和资金结算支付。在线资金结算支付形成规模后,以30天回款期限实现了以时间换价格。同时医保部门以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调动了医疗机构二次议价的积极性,解决了通过招标确定价格所存在的问题,既减轻了招标采购定价部门的工作负担,又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市场真实价格发现机制,实现了药械价格逐年阶梯式的降低。
(三)福建模式。通过医保基金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福建将原有平均1年回款,提升至医疗机构入库28天左右回款,大量降低药品价格,节约了医保基金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报销方面的支出,保障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天津模式。通过将天津市的招采系统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系统对接,采用较先进的“两票制”核验发票模式,直接获取药械购销链中的全部财务信息,获取药械真实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做到药械供销环节的资金流信息全追溯。
三、对广西建设统一结算系统的工作探索
(一)抓紧研究制订《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货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前往浙江、广州、天津等地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外省在开展结算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并根据我区实际抓紧开展《暂行办法》制订工作,用以指导全区统一结算系统建设工作。
(二)抓紧开展全区统一结算系统搭建工作。借鉴外省先进经验,采用金融机构资助方式搭建统一结算系统,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过程,将资金结算扩展至集中采购环节,逐步形成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物流和业务流的“五位一体”,真正实现“招采合一”,确保平台交易采购数据真实,形成闭环管理。一方面引入金融机构解决系统建设的资金问题,不增加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在支付药品和医疗器械货款时如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金融机构可给予低息贷款帮助解决。
(三)设立全区统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结算账户。按照安全、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设立医药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监管账户,专项用于监管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所产生的交易货款结算。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统一的结算账户,获取全量的、真实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市场供销价格和日常使用量,为统计、监测、分析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建立完善的“两票制”税务监管机制。在搭建统一结算系统的同时,搭建电子验票系统,通过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系统对接,直接获取药品购销链中的全部财务信息,获取药品真实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做到药品供销环节的资金流信息流全追溯。这不但是对“三流合一”的有力补充,同时可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供销行为,杜绝腐败、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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