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清代卖妻行为考论

吴正茂
  
新中媒体号
2023年3期
汕头大学法学院 广东 汕头 515063

摘要:本文对清代卖妻现象予以总结,主要包括“从夫嫁卖”、“典雇妻女和买休卖休”、“因贫卖妻”等其他各种当时合法或非法的卖妻行为,并分析了这些行为与当时的妇女改嫁以及离婚观念、离婚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清代  从夫嫁卖  买休卖休

作者简介:吴正茂,(1975.02-),男,籍贯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理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卖妻行为在中国历史上早已有之,沿袭到清代,已发展成包括合法与非法的多种类型。现根据当时的律例正式规定、地方立法、民间习惯和司法处理的情形,尝试总结如下。

一、从夫嫁卖

我们以今天的眼光看会感到奇怪的一个现象是,在清代,有时卖妻行为是合法的。清律有两处规定了丈夫可以将妻子“从夫嫁卖”的情形。一是犯奸条规定:“其和奸、刁奸者,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一是纵容妻妾犯奸条规定:“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买休之情者,妇人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可见,清律明确规定了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夫可以合法嫁卖其妻。对于被嫁卖之妻来说,未尝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合法改嫁形式,虽然这种合法改嫁的前是该妇女身犯有负其夫的罪行在先。

另外,清律杀死奸夫条中规定:“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卖妻和改嫁妇女的法律形式。司法中也常见各种情形下由官媒嫁卖犯罪妇女的案例,如《樊山批判》的案例中,刘谋儿之妻金凤即照背夫逃走律发官媒另行嫁卖。该案中,丈夫牛谋儿出外贸易,以致马玉林乘隙而入先奸后娶其妻金凤。牛谋儿归来后控案到县。樊山初判将金凤断归前夫。但牛谋儿下堂后即将金凤凶殴,以致金凤之母王赵氏喊控前来。樊山就此判道:“赵氏母女反复淫荡,诚属无耻可恨。然谋儿从前空人一个,赘入其家,本属便宜。而又久外不归,致其母女以无依丧检。是金凤淫奔,谋儿实启之矣。今一味责其妻之不贞,而不自责其无德、无能、无良、无耻,此时强合一处,将来殴毙谋杀之事皆在意中。是以本县复讯将赵氏母女及马玉林二次分别重责,照背夫逃走律将金凤发官媒另行嫁卖,亦不获己之举也。”[ (清)樊增祥《樊山批判》,载《樊山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第3121-3122;3130-3132页。]清末奇案之一的杨月楼案中,杨月楼之妻韦阿宝也被交由官媒择配[ 《申报》(1873年)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阿宝在官媒;十二月十六日:家长韦某诘明实无主婚许配杨月楼,不愿领回,阿宝发善堂择配;等。]。上述两种特殊的离婚改嫁形式,从主婚的角度看,前者主婚人是丈夫,后者的主婚人是官媒,这是我们考察清代妇女改嫁主婚人时应注意的特别现象。

二、典雇妻女和买休卖休

除了合法嫁卖,清代更为常见的可能典雇妻女[ 典妻与卖妻有所不同,典卖有时称为质卖,一般并非卖断性质,而是具有短期性和临时性,到期可赎回。]和买休卖休的非法卖妻行为。清律典雇妻女条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纵容妻妾犯奸条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对于者两条法律规定在清律中的性质归属,沈之奇在《大清律辑注》中分别解释道:“典雇妻妾犹明言为妻妾也,妄作姊妹,则又有诈冒之情矣;典雇人犹暂也,嫁人则永矣,故其罪重。直以妻妾嫁人,则有卖休律。略诱、和诱妻妾卖人,则有略卖律。此妄作姊妹嫁人,故入婚姻门中。” “盖卖休者自弃其妻,既失夫妇之伦;买休者谋娶人妻,亦失婚姻之正,有类于奸,故不入婚姻律,而载于此也。”[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57;918页。]

买休卖休、典雇妻妾可以说是清代严禁不止的陋俗。例如,清代李元度《天岳山馆文钞》中即认为嫁娶生妻是岳阳宜加变革的陋俗之一:“妇人之义,从一而终。古圣制礼,使中人皆可企及,故夫亡改嫁律所不禁,然有志节者且誓死不为,况生妻乎?原其求去之故,有因贫者,有因反目者,夫贫家之鸡犬纵或数日无食,未闻走入邻家,彼朱买臣之妻,鸡犬不若也。至因贫鬻妻,则人且相食矣,其饱能几何乎?若夫舆占脱辐曲在夫,则妇道以顺为正;曲在妇则勃谿诟啐,纵易一夫,其悍态犹昔也,能即安于室乎?贫民不能及时昏娶,不得已而娶无夫之妇,犹可也;若娶生妻,彼既不能食贫,不能尽妇道,则视后夫犹前夫耳何独甘此祸水乎?”[ (清)李元度《天岳山馆文钞》卷四十,清光绪六年刻本。]

在《报告录》中也可见一些典妻、卖妻的习惯。据浙江龙游等地习惯,龙游县中下流社会多有典妻习惯,其典约定有年限,典价甚轻,期满归还,期内生有子女,均为受典人所有,典妇不得携回。据该报告人称,余姚、奉化、宣平、缙云、丽水、青田、松阳、遂昌、龙泉、昌化、东阳、义乌、永康、鄞县、镇海、象山、天台、永嘉等县都有此种习惯。[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报告录》),2005年1月版,第719;726页。]。湖南石门等多个地方则有卖妻习惯,并附录卖妻字据形式[ 《报告录》,第790页。]。

由于买休卖休的案件在清代司法中频繁出巡,我们不妨以《刑科题本》为例,观察一下该罪在实际司法中的处理情况。《刑科题本》因为是中央司法的记录,案例大都体现了严格依法断案的精神。如“嫁卖妻子,合依卖休本妇杖一百律;财礼、媒钱照追入官”[ 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以下简称《刑科题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1787页。]。但也有一些衡情审断的案例。如 “卖妻,律应离异归宗,惟无宗可归,前夫又无力养赡,若照律离异,势必又将失节转嫁,自应衡情酌断,仍给后夫领回完聚。”[ 《刑科题本》580页。]又,1834页,“卖妻,该氏情非得已,与买休合娶本妇先有愿嫁之意者不同,免其置议。应传属领回,听其另配。”

就买休卖休所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而言,在正式的刑案审判中,并不以夫妻之间的服制论处治罪。如《刑案汇览》卷二十四的两个案例中,都判定涉案妇女系知情买休之妇,律应离异,有犯仍以凡论[ 又见《刑案汇览》,北京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册,861页奸夫奸妇商同谋杀买休本夫;862页奸夫殴死买休本夫。]。

关于买休之妇律应离异归宗的法律规定,《刑案汇览》卷五十二中的一个说贴明确解释了为何应离异归宗,以及归宗应具备什么条件:

查律载:用财买休卖休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二百,妇人离异归宗等语,至父兄知情卖休可否离异归宗,律无作何办理明文。此案全羽高因贫欲将伊妻刘氏嫁卖,向氏兄刘德说知,自写婚书卖与袁士禄为妻。该抚将刘氏依卖休律杖一百,仍令归宗。查卖休之妇与夫家恩义俱绝,是以断令归宗,不准仍回夫家,此系专指本夫自行卖休,女家并未知情者而言,若女家均属知情,则给与领回仍得遂嫁卖之私,似与律义未协。惟全羽高虽称曾向氏兄刘德告知,而刘德並未到案供认,且该氏有无父母,是否俱属知情,未据查讯明确,如果女家止有刘德一人,既经允卖,自难仍给领回;或尚有父母及别项尊属不知卖休情事,亦未便以刘德知情之故即拟当官嫁卖。职等详加酌议,所有卖休之刘氏,似应行令该抚查明有无父母,是否知情卖休之处,分别归宗、官卖奉批照办[ 《刑案汇览》第三册,河南司,乾隆六十年說帖,第1960页。]。

三、因贫卖妻

清代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买休卖休等罪名,但司法中的一个普遍的例外是对因贫卖妻网开一面。如沈家本所言:“《据会》云,家贫卖妻,依不应重律,妇人仍归后夫。此事出于不得已者,故原之不离。”这一意见,虽未形成固定的条例,却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直普遍接受的法律解释。清代地方立法中曾有相关规定。《福建省例》刑政例,因贫卖妻,分别治罪,别有他故,依律问拟:

妇人从一而终,转卖实属有乖风化,若因本夫贫病颠连,不能存活,无奈将妻嫁卖,两图活命者,是本妇之被出,情不得已,概照买休卖休律拟,似无区别。应如该县(归化县)所请。嗣后如有本夫贫极颠连,两图活命,或因父母病故,棺殓无资,甘心舍妻,或因本夫病危,需费莫措,势迫出身者,均照浙者毛文魁之例,本夫照家贫妻不告官嫁卖与人为妻妾,依不应重律拟杖八十,妇人仍归后夫。媒合人减一等。后夫不查明来历,拟依不应轻律笞四十,财礼免追[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七辑,下册,第864页。]。

上述规定与家贫卖妻的法律解释精神相一致,但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

清代司法中常见援引上述因贫卖妻的处理办法。如《刑案汇览》卷五十二的两个案例[ 又见《刑案汇览》第三册,无奈卖休免追财礼并免离异,第1960页;因贫卖妻买主人等酌量科断,第1962页。],都是明显的例证。地方司法中此类处理更为常见。如清代沈衍庆《槐卿政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萧景纹贫病交迫,将妇彭氏凭媒萧大纪醮与同姓不宗萧大会之弟大级为妻,陆续得聘钱二十六千文。景纹有嫂王氏,并未向其告知,盖恐告则聘钱必分,不告则聘钱可独得也。嗣大级订期约娶,景纹属彭氏潜行赴约,盖恐明娶则妇不得嫁,径去则妇得嫁也。乃琵琶别抱,绝少鹿车之迎;而瓜李猜疑,顿启鼠牙之隙。在当时止欲掩耳盗铃,而事后遂复得陇望蜀。此王氏所由以活割具控,景纹听从捏称逼勒强娶也。然而亲笔之婚约,过钱之原媒,均有确证的凭。使果有勒逼情事,何不即时控官,而待数十日以后始行过门,又数十日以后始行呈控。是以去妇为奇货而受主为傀儡也。本应分别重究,姑念王氏于彭氏遣嫁时实不知情,从宽免拟。买休卖休,例应断离,追聘入官。姑念景纹迫于贫病,尚属可原。着大级再出钱十二千文给景纹养赡之资,彭氏仍准大级领回完聚。虽于法不无宽贷,而于情似可曲全,亦庶几哀矜折狱之意云尔[ 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十册,卷三,活割事,第205-206页。]。

这个案例中,萧景纹休卖其妻并非私相买卖,而采取正常的写立婚约、凭媒嫁娶的形式,这在相关司法案例中是寻常的做法,说明买休卖休常常以改嫁的形式出现。此外,该案例中萧景纹以买休卖休律中的逼勒强娶为辞控官,是严重其词以引起法官重视。但如果逼勒情节属实,不仅可能构成买休律中的逼勒强娶,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当时法律规定的“强占良家妻女”的罪名。清律“强占良家妻女”条及相关条例,在当时是非常高发的一种犯罪类型,其中有一些强占良家妻女的行为就是以这种表面上正当合法的写立婚约、凭媒嫁娶的形式进行的。如《刑案汇览》卷八“吓逼本夫休妻乘机聘娶为媳”、“奸夫商同氏母强逼本夫休妻”[ 又见《刑案汇览》第一册,第273、274页,等。]等案例,均采取这种正当的嫁娶形式从事强占人妻的非法行径。如果因此致死人命,则又会触犯威逼人致死等罪名。如薛允升所言:“凡豪势之人,用强逼娶人家妇女致死者,比之因奸威逼;则事非因奸,比之抢夺良家子女。”[(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33页。]

对于实际中因贫卖妻的情形,清代王又槐在《办案要略》中曾有论述:“因贫卖妻者,虽意起于男人,而其情多由於妇人怨嫌贫苦不肯安居也。若妇人果勤于纺绩针线,夫妻和合,虽贫不作嫁卖之想。亦有男人浪荡萧条,因而卖妻,妻不愿离者。又有年荒无度苟延性命者,更有买休卖休者,本夫或于当卖之时藏踪匿迹、改名换姓,既卖之后出而控称拐带私逃者,不可不察。”[(清)王又槐《办案要略》,清光绪入幕须知本論雜案。]从司法经验总结的角度,揭示了一些所谓因贫卖妻的真正起因和非法构讼的手段。

四、其他非法卖妻行为

清律典雇妻女条及其条例规定的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是另一类型的非法改嫁行为,《刑案汇览》中这类骗嫁案例较为多见。此外,清律违禁取利条有关准折人妻妾子女的规定也会涉及非法改嫁的情形。例如,《刑案汇览》卷十:

云南道御史奏称,以私债取利不遂,而竟敢以强抢夺人之妻妾子女,即未奸污,而谋占之心已露,凶横何加等語。查律载: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告官司以私债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奸占加一等论;强夺者加二等;因强夺而奸占妇女者絞,等語。诚以法贵惩奸,因私债强夺人妇女,因而奸占,其淫恶已甚,罪不容诛,故即坐以绞。若准折者则出自本人情愿,故律止满杖;因准折而奸占,则加准折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强夺者则属倚势,其意欲借此为质,以图淸还,究与恃势奸淫者情事不同,较准折加罪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已足蔽辜。今若因其一经强夺,遂谓其谋占之心已露,即欲治以奸污之罪,则事属深文,於情理亦未为平允。应将该御史所奏因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欲行加重之处毋庸议 。乾隆二十四年奏准通行[ 又见《刑案汇览》第一册,第373页。]。

综合而论,上述清代卖妻行为,虽然很多并未经过当时正常的离婚和改嫁的程序,但我们今天来看,未尝不可以将这些行为视为一种事实上的离婚和事实上的改嫁,并作为事实意义上的婚姻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效果。而且很多非法卖妻行为往往采取了合法的普通嫁娶形式,有时会发生非法与合法的转换(如因贫卖妻等),司法中也常常曲顺人情,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合法性。

上述的各类合法、非法的卖妻行为,都不同程度与当时的离婚观念和离婚制度有关。由于主张妇女守节和从一而终是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使得合离与休妻等正当的离婚方式难以实行,正常的离婚制度处于几乎被荒废的状态。而且谴责离婚的观念又会妨碍对离婚制度的改进,我们不能期待一个反对离婚的社会氛围中,会非常重视对离婚制度的革新,使之便利于民。但婚姻的不幸不会因为上述观念的遏抑而减少,加之普通民众的生活贫困和昧于法纪,于是本来可以通过正常离婚解决的失败婚姻,往往以休卖、典雇、逐婿嫁女等非法方式实现离婚。

(清)樊增祥《樊山批判》,载《樊山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第3121-3122;3130-3132页。

《申报》(1873年)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阿宝在官媒;十二月十六日:家长韦某诘明实无主婚许配杨月楼,不愿领回,阿宝发善堂择配;等。

典妻与卖妻有所不同,典卖有时称为质卖,一般并非卖断性质,而是具有短期性和临时性,到期可赎回。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57;918页。

(清)李元度《天岳山馆文钞》卷四十,清光绪六年刻本。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报告录》),2005年1月版,第719;726页。

《报告录》,第790页。

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以下简称《刑科题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1787页。

《刑科题本》580页。

又见《刑案汇览》,北京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册,861页奸夫奸妇商同谋杀买休本夫;862页奸夫殴死买休本夫。

《刑案汇览》第三册,河南司,乾隆六十年說帖,第1960页。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七辑,下册,第864页。

又见《刑案汇览》第三册,无奈卖休免追财礼并免离异,第1960页;因贫卖妻买主人等酌量科断,第1962页。

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十册,卷三,活割事,第205-206页。

又见《刑案汇览》第一册,第273、274页,等。

(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33页。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清光绪入幕须知本論雜案。

又见《刑案汇览》第一册,第373页。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