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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法治意识

王玉春
  
新中媒体号
2023年18期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马鞍山 243041

内容摘要:高校思政课教师主要承担了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任务。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而言,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是提升其法治意识,培养其法律思维,提高其法律素养,为其将来步入社会具备公民意识作良好的铺垫。法治意识的基本内涵体现在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宪政意识、诚信意识以及程序意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 法治意识   法治教育  大学生

在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提升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尤其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就显得至关重要。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全面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高校思政课两门基础课程《思法》与《概论》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教学内容,其课程教师自然承担了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重任。那么,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通过一定程度法律知识的学习,具备什么样的法治素养,树立什么样的法治意识,是高校思政课教师需要直面的课题。

大学时期是大学生迈入社会的最后一个窗口期。数据显示,我国进入新千年以来每年大学生毕业人数突破了百万大关。到了今年,这一数字已经突破了一千万。这些毕业生大多会进入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是自主创业。这些进入各行各业的大学毕业生在高校储备了多少法律知识抑或法治意识达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直接关联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对于一名非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而言,法治教育的目的不是想把他们培养成未来的法律工作者,而是通过一定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其具备和提升一定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这对于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都是有裨益的。通过这些年来的思政课教学和思考,笔者认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则意识

一个文明的人类社会必然是有规则、讲规则和守规则的人的组织集合体。有了规则的指引,人类方能过一种有序安定和理性的生活。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的确定性特征使每一个人对接续生活有了合理预期和安排,并对行为的效果有了明确的预见。规则适用的具体要求反映在:第一,广泛性。规则调整的主体是所有人,没有不受规则规范的特殊个体和人群存在。第二,平等性。规则无二致地对待每一个人,没有超越和凌驾规则的人存在。第三,责任性。规则是多数人的约定和制定的契约,规则的约束力使违反规则的人比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则是一种强制性规则,违反法律规则,行为人则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规则意识的核心在于要求人要有自律性,人的言行要在规则内运行,不能突破和超越规则的底线。规则的内容指引我们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以及哪些事应当做。一个不遵守规则的人难与他人合作,必然会使自身孤立与群体之外。与此同时,不可忽视不遵守规则和破坏规则的行为所产生的示范效应。

规则意识的培养实际上从上学的第一天起就在培育当中,可从实际效果来看却不容乐观。聚焦大学校园生活,大学生规则意识的欠缺和淡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上课迟到和早退乃至旷课,课堂上进食,穿着拖鞋进教室,随地掷扔垃圾等行为恐怕不是个别院校存在的现象。规则意识的淡薄和缺失直接影响了大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试想,一个没有自律性的大学生,即使专业知识再过硬,谈何自立和服务于社会?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引起承担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思政课教师的足够重视,尤其是当下中国出现的新冠病毒疫情的防控也充分说明了规则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第二、权利意识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一个人可以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而他人不容干涉的资格。权利关乎个人的尊严,因此值得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认真对待。权利意识不止要求每个人要善待自己的权利,也包含着自己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权利意识倡导个人当自身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受到冒犯的时候,要勇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引导每个人不能漠视和侵犯他人拥有的权利。

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往往不会自动实现,权利的实现需要自身去争取和获得。若干年前,一个在校女大学生向我咨询和求助,说她去一家三甲医院挂号看病,结果被一个医托忽悠去了一家民办医院,花了钱不说,病也没治好,问我怎么办?我告诉她,向当地的卫健委投诉,事情最终得到妥善解决。所以,提升权利意识的重要性是毋容置疑的。

对权利意识的认知,是抛不开义务的履行这一前提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尽相应的义务而达成,这尤其体现于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个人只有如实完整地履行自身的义务,权利的实现就不是什么难题。所以说,提升权利意识与提升义务观念是培养法治素养的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由此权利意识也是一个人公民意识的体现。

提升对权利的认知还需厘清权利与权力的逻辑关系。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民众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民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则有赖于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认真呵护。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言,“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对待法律。”【1】

第三、宪政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由此可见,宪政对法治国家的建设的重要性。

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而言,对宪法的认识大多数可能仅局限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或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一层面上,至于什么是宪政乃至宪政意识,在理解上可能是模糊不清的。因此,思政课教师在法律教学中要加强宪法和宪政知识的教学,以期一定程度上提升大学生的宪政意识。

宪政的逻辑出发点在于权力易被滥用,不受监控的权力一定会被滥用,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尽管权力设置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正如我国一些领导人在某些场合表述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享”,但自私的本性和欲望的无节制总会使某些掌控权力的人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僭越权力设置的初衷从而触及法律的红线。

宪政制度的运作机理在于通过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以期“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进而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宪政的本质在于“限权”,法治的最高境界是宪政。法治治的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法治治的是“官”,而不是“民”。

宪法的意义如此重大,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就尤为关键。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是立法者和实务届亟待关注的课题。可喜的是我国宪政之门也在逐渐打开,“齐玉玲案”、“身高歧视案”、“公务员招考歧视案”等一定程度说明我国公民和公权力机关的宪法意识也在逐渐加强。而吊诡的是两个违宪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劳动教养实行办法》)的废止也与两位大学生(孙志刚与任建宇)的命运息息相关。

第四、诚信意识

诚信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一种法律规范。诚信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诚实守信,不欺不诈,怀着一颗善心和诚心对待他人和社会。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人的自觉和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尤其是与个人的利益相纠葛时,这种道德操守和情怀就显得非常脆弱。正是维系这种道德规范的力量如此脆弱,在一些领域便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加以引导和保证。

诚信原则是维护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在民事法律中,学界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规则”来看待。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是否遵循诚信原则,也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环境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视角。诚实信用是经济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各方讲诚实、守信用,则交易成本得以降低,交易安全得以保障,经济秩序方能井然有序。一个市场主体把诚信原则抛自脑后,也必然会被市场所不容乃至被淘汰出局。正因如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诸多法规都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提出了要求。

不囿于此,公法对诚信也有所要求,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个法治政府必然是诚信政府,当下发生的疫情充分诠释了这一道理。对于疫情的信息,政府是如实予以及时公布还是处于官本位思维加以掩饰隐瞒,着实关乎这场战役的成败。唯有诚信的政府方能称得上人民政府,才是老百姓爱戴的政府。

大学生是否具备诚信意识反映了其为人品格和基本素养。长期以来,存在于大学校园的考试作弊和论文抄袭现象一直为人诟病,一定程度说明了培养诚信意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大学生诚信意识的缺失也直接影响着他将来能否立足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

第五、程序意识

通常意义上说的程序是指做任何事情需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流程等,经历了合理的程序,才能得到有效的结果。比如在一所大学,学生请假需要办理请假手续,决定一个班级的班干部需要在辅导员的主持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产生人选等等。

法律视野下的程序一定是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关联并与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它要求,当欲作出影响某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重要决定时,需要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合法程序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比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辞职的法定程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治理念支配下的程序,法学界将之称为“正当程序”或“法律正当程序”,一般认为它发轫于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各州不得不经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两百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法律正当程序作为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盾牌,以防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恣意行为。法律正当程序条款一方面要求公权力机关通过公正的决策过程,才能做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另一方面,该条款也被理解为禁止政府涉入公民某些重要的权利领域,以防侵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通过正当程序,以限制公权力的失控和滥用在我国众多的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例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对公民或企业施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时,要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处罚机关有充分听取当事人辩解的义务等等。

在我国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的背景下,提高大学生乃至公民的程序意识就显得极为有意义。一方面,在处理程序和实体的关系上,不能停留在将程序仅理解为是为实体服务的的认识层面。重实体轻程序,必然要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过去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出现就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程序有其内在的独立的价值。一个合理公正的程序才能有一个理性的为人所能接受的实体处分结果。我们不能指望一个程序缺失或是存在瑕疵的程序能带来什么所谓公正的裁判,程序是能看得见的正义;更为有意义的是,通过正当程序可以制约和防范公权力的恣意和滥用,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兰代斯大法官说的:“在任何地方,我们的政府都是最有说服力的教员。不论是好是坏,它的榜样教育着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本身成为违法者,那么它就孕育了对法律的蔑视;它鼓励所有人各自为法,从而助长混乱。”【3】

参考文献:

[1]  罗纳德﹒德沃金著(美):《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第270页;

[2]  阿克顿勋爵著(英):《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3]  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222页。

本文系2021年度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项目“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高校思政课法治教育”(2021szjyxm107)的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王玉春(1968年—),男,安徽滁州,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与人权保护、思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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