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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税收方面,“多税共治”与“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初显雏形。但是随着“双碳”进程加快,现行绿色税收体系呈现出了收入不够高、政策覆盖面不够广、税收政策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合力,助推实现双碳目标。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对策
2020年9月,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将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我国系统谋划双碳工作,加快建立环境保护政策体系,着力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着手构建绿色税收体系,通过发挥税收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目前,我国“多税共治”与“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已初步形成。随着“双碳”进程加快,对绿色税制的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合力,助推实现双碳目标。
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现状
绿色税收是指能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生活中主动减少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税收制度和政策。绿色税收体系是所有绿色税收制度和政策的组合,包括一系列具有绿色功能的税种和发挥绿色税收作用的政策措施。自198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以来,我国已形成了由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组成的“多税共治”与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组成的“多策组合”共同构成的绿色税收体系,有效服务绿色发展。
(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发展历程,体现了在不同阶段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着力点。
(二)多税共治的税收体系
随着2012年我国正式出台实施车船税法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税等税种为主的绿色税收组合,具体而言:
1.车船税。2012年实施的车船税法,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征收车船税。其中对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核定载客人数从小到大递增税额,机动船舶按净吨位从小到大递增税额、游艇按艇身长度从小到大递增税额。此外,税法还明确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免征税额。
2.环境保护税。2018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的单行税法,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税法明确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四类污染物的单位征税;对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或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废的不征税。
3烟叶税。2018年实施的烟叶税法,对在中国境内收购烤烟叶、晾晒烟叶的单位按其收购价计算征收烟叶税。
4.耕地占用税。2019年实施的耕地占用税法,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进行征税,按照人均耕地从多到少递增税额。
5.资源税。2020年实施的资源税法,对在中国境内开发原油、天然气以及其它非金属和黑色金属矿原矿、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类资源征税,绝大多数资源均采用幅度税率,由各省统筹考虑资源的品位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三)多策组合的税收政策体系
除了以上五个税种之外,我国税制体系中体现“绿色”属性的还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这些税种中,都有专门的具体税收政策激励或约束纳税人行为,以引导纳税人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绿色发展。
1.支持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组合。主要是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取得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保专用设备的支出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对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减征一定幅度的税收。对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促进节能环保税收政策组合。主要是对节能服务公司转让规定的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取得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向居民供热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厂房免征房土两税;对节能环保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对节能节水产品免征增值税,其取得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支出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对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组合。主要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综合利用的产品、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生产再生水、垃圾处理、污泥处理、污水处理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征企业所得税;回收废矿物油生产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承受荒地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基金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组合。主要是对清洁发展基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销售风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水电站及核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运行和不断完善优化有效地助推了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但这些制度政策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需要高度关注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绿色税收的主体税种调节力度不足
根据2022年11月出版的《中国税务年鉴(2022)》,2021年,我国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五大绿色税收收入分别为2288亿元、1065亿元、1011亿元、203亿元和119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1%、0.56%、0.54%、0.11%和0.06%,五税合计469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比重仅为2.49%,税收体量小,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有限。以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为例,一些省份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和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法定最低水平,根本无法体现影响环境的负外部性成本。
(二)绿色税收体系覆盖范围不全
目前,我国尚未开征直接针对碳排放的碳税,引导企业减碳的税收政策针对性还不够强。如对成品油、传统燃油汽车、摩托车等开征了消费税,但煤炭这一碳排放最大来源却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又如环境保护税征税项目与原排污费一致,但对VOCS这一大气环境管理的重点污染物以及甲烷、二氧化碳等含碳气体却并未纳入征税范围。还如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仅为原煤、石油等自然资源,没有将开采草地、森林资源这一影响降碳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太阳能和风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同为清洁能源的生物能、氢能、海洋能等却未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限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而占市场主要份额的的大量中小型节能企业却未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同时,在发展自然碳汇、协调国外碳边境调节机制方面,尚无较为健全的绿色税收支持政策。
(三)绿色税收的具体政策之间合力不强
除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等与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直接相关的主体税种外,大部分绿色税收优惠政策都零散分布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中,由于不同税收制度的目标定位不同,各个税种都各自为阵,缺少协调统一。绿色税收在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推进节能降碳方面的导向作用大大折扣。比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别采用不同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并各自对照享受。同为车船税,客车按排气量大小适用不同税额,而摩托车却不区分排气量适用同一税额标准。
三、“双碳”背景下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对策建议
立足国情,持续推进绿色税收体系建设,使得各税种既要发挥其独特的激励约束作用,又要与其他税收政策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形成整体合力,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引导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
(一)提升绿色税收的主体税种调节力度
绿色税收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发挥税收双向调节作用,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有关绿色税收的政策设计、重大决策过程中,要找准定位,把握重点,提高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税率,优化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内化企业环境成本,倒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节能减排降碳,集约节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二)扩大绿色税收体系覆盖范围
优化约束型税收政策,倒逼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加快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尽早实现水资源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将不可再生资源和趋于枯竭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促进纳税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将VOCS和CO2(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将煤碳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优化激励型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推进能源技术创新。鼓励能源企业技术转让,对购买先进技术的一方和生产销售清洁能源取得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加大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税收优惠,全力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发展,尤其是碳捕获、利用与封存等重大战略技术。比如采用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形式,在高新环保技术的研发、转引和使用环节给予税收激励,降低低碳技术研发成本。给碳汇交易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加计抵扣购买碳汇支出等,鼓励企业参与碳汇市场交易,促进碳汇市场发展。对未购买碳汇而排碳的企业征收碳税,公平碳排放企业税负。同时关注境外碳关税发展趋势,探索构建与之相协调的税收制度。
(三)强化绿色税收具体政策合力
系统梳理现行税收政策中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资源相关的内容,审视是否存在与国家环境保护、集约利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矛盾的政策,并及时予以调整,提升各税种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优化绿色税种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部门合作力度,提高绿色涉税信息的精准度,提高绿色税种征收效率;优化税收服务,降低纳税成本;优化税收执法体系,杜绝违规违法行为。
(四)同步推进绿色税收配套政策
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明确绿色税制建设部门职责。优化与产业发展、能源安全、社会保障等相关的政策措施,确保绿色税收政策的优化调整与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用好财政资金,确保绿色税收收入与防治污染的正向关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实现绿色税制整体运行效率的提升,加速实现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张荣静.“双碳”背景下碳税制度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03-15
[2]梁圆.国际碳税实践经验及对我国碳税政策体系的思考[J].北方经济.2022-06-20
[3]邓力平 陈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绿色税收体系构建 [J].税收经济研究.2022-02-25
[4]任高飞 陈瑶瑶.国际比较背景下我国绿色税制的完善与构建[J].当代经济.2021-02-10
[5]尹磊 汪小婷.资源税优化:基于税制设计和征管改进的视角[J].《税务研究》.2022-05-01
[6]秦思明.我国绿色税制建设实践与路径探析[J].现代商业.2020(27):3
[7]张莉,马蔡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税制优化研究[J].税务研究.2021(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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