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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名人故居保护研究综述

刘璐妍 张德柱
  
名万媒体号
2023年12期
1.天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 天津城建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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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名人的居住需求催生了名人故居建筑的大批涌现,这些建筑集中体现了当时的历史特色,具有很高的建筑艺术价值、社会经济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通过保护和研究,可以传承和弘扬这些历史文化的精神和价值观念。通过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对国内外近代名人故居的保护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名人故居保护策略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名人故居,历史遗产保护,保护利用,管理手段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历史文化的重视,国内外名人故居的保护工作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名人故居不仅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关于名人故居仍存在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管理机制不灵活的问题,导致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可能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不清的情况。本文将综述国内外名人故居保护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名人故居保护策略的意见与建议。

二、名人故居保护方面情况概述

2.1 政策法规方面

由于国外的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开始得较早,使得名人故居在政策法规层面得到了较为明确、切实的保护。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善:自19世纪明治初年即开始保护文化遗产,文化遗产被称为“文化财”,名人故居被称为“名所旧跡”。2004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财”的界定相较以前已经大大扩大,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群六大类。此外,还包括埋藏在地下的文化遗产、保存和修理文化遗产所需的传统技术和技能等。

在国内,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而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所涉及。通过相关文物保护部门普查、申报、推荐,最终经过审批,确定文物保护的内容及范围,规定文物的保护措施。因而,名人故居的认定与保护也被包含在历史建筑中进行划分。虽然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可以作为名人故居保护的参考,但仅是作为指导性建议,缺乏针对性,由于目前没有单独给故居保护立法,缺乏名人故居管理的相应法律法规,也造成相关法律法规的现实可操作性不高。部分名人故居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而被纳入到保护体系中,但还有部分名人故居不在立法保护范围内,尤其是尚未核定为不可移动保护单位的名人故居,大多缺乏具体的保护管理规定和保护措施,保存状况堪忧。同时,由于缺乏对名人及名人故居权威、统一的认定标准,对名人故居界定不清,没有完善的名人故居申报和认定机制,保护对象难以确定, 使各级部门在保护和管理方面出现不规范行为,导致一大批很有价值的名人故居相继或即将被拆除,如北京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就差一点被拆除。

但在地方,多地相继认识到名人故居的重要性并展开了一系列保护行动。上海市、广州市、杭州市、宁波市等地先后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故居挂牌保护,同时通过新一轮文物普查,进一步拓展故居保护目录,将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人故居,纳入挂牌保护范围,确认保护身份,增强保护力度。

2.2 保护手段方面

英国是较早的进行名人故居保护的国家,所做工作与所获成就也较为突出。针对名人故居,英国有一套特殊的管理方法——早在1866年即建立了“蓝牌委员会”,该组织是官方名人故居挂牌组织,于1867年正式为那些为人类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巨大贡献且影响颇为深远的名人的故居进行挂牌保护,“蓝牌”即为故居墙体上悬挂的直径约50公分的蓝色陶瓷圆盘,上面会写明名人的基本信息。经过一系列发展,至1986年,蓝牌委员会被英国遗产委员会接受管理。英国政府规定,凡是挂有蓝牌的名人故居都受保护,任何人不得改建、拆除。而挂牌的目的在于保护故居不被拆毁,所以故居的原用途不必改变。虽然这一行为是政府主导,但是蓝牌制并不能在法律层面保护这些名人故居,只能依靠公众舆论对破坏行为施加压力。这一“挂牌保护”的方式也深深影响着国内外,成为现今社会名人故居保护运用最多的方法之一。其工作流程如下:

图 英国名人故居保护蓝牌制申请流程示意图 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国内对名人故居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颇受国外的影响,同时沿用历史建筑保护的一些保护方法,主要方法为修复、改建、扩建、重建等,挂牌保护也是我国各地运用较多的保护方法,即在经认定的名人故居院落前或故居建筑外墙上悬挂保护标牌,标牌上的内容一般有故居名称、文物保护等级、挂牌时间等。而绍兴市将鲁迅故居保护利用范围放大到“鲁迅故里”,提出了历史街区整体规划理念,包括鲁迅故居、祖居、百草园、三味书屋等一批与鲁迅有关的古宅古迹。

2.3 管理方式方面

很多发达国家普遍将名人故居的保护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畴,除了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还制定了相关执行标准,其中保护建筑的登录制度是包括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内都在使用的方法。

英国政府于1944年开始制定、实施历史建筑保护对象的选定制度,主要流程有:保护对象的选择标准、历史建筑的具体考察内容、建筑登录方式、级别划分等,这些规定使此选定制度成为登录建筑制度体系的基础(登录建筑即特征和面貌值得保存的、有特殊建筑艺术或历史建筑价值的建筑物);美国利用垂直管理的方法对具有国家意义和特殊价值的历史名人故居进行管理,由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接手,其它任何机构、地方政府无权干涉;日本名人故居管理机构层次分三级:国家级管理的名人故居由国家相关部门发证挂牌,列为国家级的“登录有形文化财”,社会级管理名人故居主要依托于协会和社会法人团体。

国内已列入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名人故居主要由各级文保部门管理,未列入此保护体系的名人故居由于产权复杂(有直管公产、单位产、私产、未登记产等),管理混乱,管理机制不够灵活,名人故居建筑保护难度大。当前我国较为知名的名人故居管理利用形式主要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等,对其他历史文化价值不突出的名人故居进行了腾退、修缮,但相关流程缺乏相关政策和依据。

三、结语

国内外名人故居保护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名人故居的历史文化,需要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专业人才培养及公众参与等方面加强研究力量:

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名人故居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名人故居的安全和完整。

2、统一政策和标准:建立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明确对名人故居进行评定、鉴定和保护的准则,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名人故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确保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养和引进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推动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持续发展。

5、加强公众参与和意识提高:通过组织展览、讲座、讲解等活动,向公众传递名人故居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保护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6、拓展国际合作和交流:与国际名人故居保护机构和专家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学习其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名人故居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顾军.北京的四合院与名人故居[M ].光明日报出版社,2004.

[2] 成志芬.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比较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第4卷(第4期):33-37.

[3] 秦红岭.论名人故居的人文价值和保护原则――以北京名人故居为例[J].华中建筑,2011(7).

[4] 钱炎.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比较研究[J].理论观察,2014(12).

[5] 王永春.城市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的对策研究[J].江南论坛,2015(03):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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