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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作用及评价
摘要:本文以山林纠纷问题作为研究工作对象,提出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作用和策略,介绍了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勘界工作的内容以及勘界方法和步骤等,结合现阶段我国林业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提出了山林纠纷协调解决工作策略,最大程度上保证单位和个人权益,推动我国林业事业的长远稳定发展,希望能够为林权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山林纠纷;林地勘界;作用;评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不断显现,特别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衡,容易导致人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其中,山林纠纷是林权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虽然林权争议引起的原因复杂多样,但是在众多原因中,林地勘界作为解决山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由于林地权属不清导致的各类纠纷。因此,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林地勘界对于解决山林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集体林地权属概念以及山林纠纷现现状
当前森纠办归自然资源局,但在实际工作中,森纠办仍然承担着重要的林地勘界任务。所谓林地勘界,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在依法划定林权界线的基础上,对林权的实际界线进行确定。林地勘界是指林业部门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指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林地权属的调查、审核、划定以及登记工作。由于林地勘界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所以需要林业部门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进行具体实施。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都在积极开展林地勘界工作,但是由于森林资源分布不均、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原因,导致林地勘界工作存在较大难度。当前我国各地林地勘界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林地勘界程序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很多地区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负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机构和机制,导致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大,解决难度增加[1]。
自建国以来,我国各地的山林资源、山林权属争议事件一直存在,但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和人们的认知水平所限,大部分山林纠纷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其主要原因有:1)对山林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不够重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大量与山林权属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当时法制水平不高、管理落后等原因,导致很多山林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2)基层组织的工作不到位。基层组织对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不够重视,没有及时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导致山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3)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基层组织对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产生误解,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4)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专门的、负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机构和机制,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5)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机制。很多地方对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矛盾纠纷不断升级,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6)历史遗留问题多。有些历史遗留问题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造成的,无法得到解决;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是由当时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导致现在无法确定归属权;还有一些是由双方共同造成的;7)部分地区缺乏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对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和解决,一些地方对于山林权属争议案件没有进行有效地管理,导致矛盾纠纷不断,激化了矛盾。
2集体林权纠纷解决困境
第一,林地资源缺乏,山林纠纷不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许多山林被划分到各个村组,由于山林面积不大,村民对山林的管理比较粗放。许多山林存在被侵占现象,使山林资源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随着国家对林业的投入不断增加,林业资源日益丰富。但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各种林权纠纷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二,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林地产权意识薄弱。长期以来,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大部分农民还是习惯于使用自家承包地和林地。他们认为自家承包地和林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在农村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也是自己私有的。这样的传统观念也影响了一些农民对林地产权意识薄弱,认为林地是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所以有必要让农民拥有对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2]。
第三,林业法律法规不健全,解决山林纠纷困难。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林业用地的产权归属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林业用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归谁所有、使用权归谁使用、收益权归谁所有、处置权归谁处置等问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林地进行承包经营时发生争议后,各方就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乡村干部知识水平低,解决纠纷能力差。在我国农村地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人群占大多数。他们中许多人都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由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难以有效地解决纠纷问题。
第五,政府支持力度有限,调解工作困难重重。我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投入了大量资金来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来促进农村地区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的一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改善。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因林权纠纷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第六,部门职责不明、职责不清、协调能力弱。目前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来解决林权权纠纷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职能部门之间往往难以协调沟通和相互配合;各部门在处理林权纠纷时缺乏统一认识;各级政府也没有专门组织机构来协调和处理林权纠纷问题;缺乏对林权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跟踪与监督机制;没有专门负责调解林权纠纷的行政机构与专职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在解决林权权纠纷方面存在沟通障碍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3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
第一,历史原因。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历来就有重农抑商的传统,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根深蒂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林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在有些地方由于林权证发放时间不同或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从而引发林权争议。第二,现实原因。一是山林权属界定不清。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局没有对山林权属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登记,有些地方的山林权属界定不清或者说是有争议,有些地方在确权发证时存在“重山轻林”的现象。二是林地使用纠纷。由于历史上自然资源局对林地管理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一些地方存在林地权属界限不清、林木砍伐界线不明确以及土地规划与林业规划不一致等问题。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不明或权属关系复杂,山林权属关系不明,森林资源产权主体不明等问题突出,从而引发纠纷[3]。第三,法制观念淡薄。少数地方政府法制观念淡薄,在处理林权争议问题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同时有的地方领导干部还存在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认为只要将土地发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就行了,而忽视了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山林权属争议的解决,是对山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是一种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纠纷。我国目前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的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解决机制,由国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另一种是司法解决机制,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由于司法解决机制在理论上具有权威性,也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实践中,司法解决机制成为山林权属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
4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作用及评价工作分析
4.1勘界工作的内容
勘界是指在林地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林地界线进行实地确认和测量,并在勘界工作完成后,将勘界结果进行公示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勘界:(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正在处理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森林和林地权属争议已经解决,或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已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且处理决定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森林和林地权属争议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且处理决定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森林和林地权属争议正在处理或者正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且处理决定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五)森林和林地权属争议尚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未予裁决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4]。”
按照上述规定可知,在对林地进行勘界时,首先应查清山林地的权属。在纠纷未解决之前,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纠纷双方的申请;2、组成勘界工作组进行实地勘察并形成勘界报告;3、将勘界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4、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州)级人民政府审批;5、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实践中,勘界工作常常存在争议较大的林地(特别是相邻林地)或林地上有争议的林木或林地(特别是相邻林地上有争议的林木或林地),一旦发生林权争议,需要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勘界工作组进行实地勘察并形成勘界报告,如果当事人对勘界报告存在异议,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2勘界方法和步骤
林地勘界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实地丈量法、实地检查法、实测法和联合勘界法。实地丈量法是指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界线进行实地丈量,一般用目测、尺量、尺量结合等方法。实地检查法指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双方争议的林地进行现场检查,对界址的确定和权属的确认提出意见,以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实测法是指根据实地情况,使用专门的测量仪器,在实地进行测量,确定界址。联合勘界法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经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人员参加现场勘界,如图1:
林地勘界的步骤包括:1)确定权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争议林地的权属;2)调查情况。首先对争议林地进行现场调查,然后按照实地情况确定争议林地的权属;3)审核材料。根据实地情况对争议林地进行审核;4)成果审定。对争议林地审核通过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并公告勘界成果。林权争议勘界结果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人民政府将勘界成果及公告上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林地勘界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进行林地勘界,没有对林权进行确权发证,不规范;2)在林地勘界时,对四至界限的确定存在较大的误差,在没有经过实地勘界就进行确权发证,会导致面积计算不准确;3)对勘界结果有异议时,由于缺乏证据导致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4)政府确定的四至界限不明确或被他人侵占的山林面积被人为缩小、改变;5)林权纠纷当事人对林地勘界结果不满意时,往往会采取堵路、堵山等方式来解决问题;6)林业部门的勘界人员对土地和林地的界限不清,导致林权纠纷发生;7)在处理山林纠纷案件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对林地进行勘界时出现错误。例如:在处理一起纠纷案件时,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应当将林地作为地物对待,而实际却将林地作为土地对待;或对林权进行调整时错误地调整了界址;或在处理山林纠纷案件时没有进行实地勘界或进行了虚假的实地勘界;或对林地划分的界线不准确、不清楚等。
4.4解决办法
第一,发生林权争议时,要积极主动地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第二,发生林权争议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原则,不能因为一些小纠纷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三,林权争议发生后,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林地勘界的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权纠纷的调处工作,在调处过程中要多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如图2;第五,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按照《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禁止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和破坏林木、林地。第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人员,要坚决予以打击,加大对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5]。
5结语
综上所述,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林地勘界对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山林面积广,林地面积大,而其中很多林地又是处于偏远地区,导致山林纠纷时有发生。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山林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宣传,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规范管理林地资源,加强执法力度,防止乱砍滥伐、乱垦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发生,以此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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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超江.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在林业发展中的应用探究[J].南方农业,2019,13(23):42-43.
[3]郑艳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农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9.
[4]吴秋良, 虚拟森林技术实现林权勘界和信息化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 浙江省,金华市八婺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9-03-29.
[5]杨中兴,宋璐,钱海燕等.虚拟森林在林业调查和林权勘界中的应用探讨——以浙江省金华市为例[J].绿色科技,2018(21):162-163+165.
作者简介:贺新平(1977.06-),男,侗族,工程师,大专,邵阳人,主要工作方向:林业资源保护及山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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