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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程基洪 庄金玲 高雪梅
  
扬帆媒体号
2023年23期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变革之一,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法律权威性和审判效率。在这个背景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降低法院的权威性,并陷入审判效率低下的困境,需进一步强化制度供给、科技支撑、人才保障。

关键词:统一法律适用 类案异判 适用机制

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对于确保法治的稳定性、社会公平和法律体系的公信力至关重要。然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为推动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建立类案检索机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等一系列举措,如2020年7月27日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9月23日起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该系列举措在推动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建设性、引领性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类案异判”现象仍然突出。法律适用不统一会带来与法治原则的本质属性相左、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相悖、违反司法公正破坏司法诚信等危害。1需增加相关制度供给、信息支撑及人员保障。

一、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法律的可预测性下降。当法律适用不统一时,当事人和律师难以预测法院将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增加了争议和法律不确定性。可预测性是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因为它使人们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适用不一致性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减弱,因为他们无法确定法院将如何处理他们的案件。

(二)司法公正受损。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在相似案件中,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决定,这可能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法官的专业水平、地域性因素等。这种不一致性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面临不公平待遇。这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法治原则受损。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应当是一致和平等的,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导致违反法治原则,因为它使不同的人在相似情况下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让人们认为法律不公平。法治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对待,而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可能破坏这一原则。

(四)法院的权威性受损。当法律适用不一致时,法院的权威性可能受到损害,人们可能不再信任法院能够提供公正和一致的判决,这可能导致对法院的信任度下降,以及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法院的权威性对于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维护和提高法院的权威性。

(五)经济社会发展成本上升。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对社会和经济会产生广泛影响。当法律适用不一致时,企业和个人可能难以规划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无法确定法院将如何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定。这可能导致商业交易不确定性,阻碍投资和经济增长。此外,不一致的法律适用也可能导致争议增加,法律诉讼的成本上升,对法律体系良性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二、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面临的困境

(一)类案异判。类案异判是指在相似案件中,不同法院或法官对法律适用产生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差异、裁判标准的不一致,或是法官的主观判断等因素导致的。类案异判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地域性法律适用差异。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在类似案件中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这种地域性差异使同一法律在不同地区的适用变得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官的专业水平不一。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对法律理解程度不同,可能导致他们在类似案件中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一些法官可能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或专业培训,导致法律适用一致。

(四)司法责任制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不承担对法律适用的直接法律责任,这可能降低他们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谨慎和自律,缺乏明确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可能导致法官对法律适用不够负责,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五)立法不明确。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含糊不清,没有清晰的解释或判例,这给法官在类似案件中提供一致的法律适用带来挑战,法律的模糊性可能导致不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情形。

(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通常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不同案件的情况。然而,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对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七)技术和数据支持不足。统一法律适用需要大量的法律数据库和技术支持,以进行类案检索和类案分析。如果这些支持不足,法官难以快速准确地查找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八)社会参与和透明度不足。社会的积极参与对于统一法律适用至关重要。如果社会无法参与并监督法院的法律适用实践,可能会导致不一致和不公正的法律适用。

三、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路径完善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针对当前司法统一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应深入学习领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深入改革,从制度机制上研究采取措施。

(一)优化指引机制

1.构建类案识别机制

类案评价标准、“类案类判”的基本前提是“类案”,识别类案是实现“类案类判”的基础。类似案件应当包括行为情节类似、案件性质类似、争议焦点类似、法律事实类似、法律适用基本一致,建立类似案件的系统性识别规则。运用司法大数据及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裁判文书网海量裁判文书,建立类案识别标准,同时建立类案定期研判机制,对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找到案例共通处,区分案例异质点,以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的统一。

2.强化司法解释针对性

“在我国,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对于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就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一般性、规范性的解释,这种解释属于一般性规范,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2法律必有漏洞。我国的司法解释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本报告开头的司法案例即是一审法院法官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何为“强制性规定”理解不同而导致的“类案异判”,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该类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进一步明确,发挥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的具体应用指导价值。

3.优化类案裁判规则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尝试分步骤地以各类常见案由为基础,编制各类常见案件的裁判规则指引,以统一法律适用。例如《股权转让纠纷办案指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指引》《民间借贷纠纷办案指引》等,以统一辖区内法律适用。同时,建立类案评查机制,以民事案由为基础,由法院内部及委托独立第三方组成类案评查工作小组,对一段时间内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某类案件进行集中评查,并通报类案评查情况,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注重类案评查成果转化机制,并将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标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辖区法院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标准。

(二)完善辅助机制

1.深化司法大数据应用

借助于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提升类案指导在统一裁判标准当中的司法实践价值,以实现个案审判当中的严格司法。3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建立判前类案强制检索机制,运用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从海量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提取类案算法,统一类案标准,计算类案裁判偏离度供法官参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电科共同打造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已经上线并试运行。但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还需持续加强。各地方法院也与不同的技术服务商合作,分别开发了一些类案推送系统或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嵌入了类案推送应用模块,如贵州高院的“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北京高院的“睿法官系统”、苏州中院的“案件裁判智能研判系统”等。4同时,在类案裁判规则数据库建设中,应注重核心语词的提炼,将案件核心事实、案件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关联法条等提炼出关键词,通过关键词检索提升效率。

2.审判咨询委员会辅助

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审判咨询委员会,由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学者、律师组成。建立定期研讨制度,以统一辖区法院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审判咨询委员会关于统一法律适用的讨论意见可以提交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上升为辖区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参考性意见。明确提交审判咨询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案件范围,辖区内员额法官均可就其承办或参与的案件提请审判咨询委员会讨论,审判咨询委员会委员有权决定案件是否启动讨论程序,审判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审判咨询委员会委员可就提交决定讨论的案件进行远程会诊,审判咨询委员会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对承办法官仅具有参考作用,以确保承办法官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纳审判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审判咨询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及少数意见均应完整地反馈给承办法官,以便承办法官综合考量。审判咨询委员会是在不侵蚀法官自主裁判权基础上的一种帮助机制,能更好地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贯彻执行。

(三)构建专业化法官养成机制

1.打造专业化法官队伍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促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必经之路。加强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应当设立较其他公务员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强化法律方法技术应用的培训体系、建立符合法官特点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具体的淘汰机制。定期召开高层级人民法院法律统一适用的研讨会,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官培训活动,提升法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实现法官的法律知识供给与新型复杂案件的正向匹配,从而构建高素质的新时代知识型、专家型法官队伍。

2.构建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

同一法院“类案异判”的原因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不到位、审理法官认识差异、相关裁判规范不明确等各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在于类案非同一审判组织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由同一法官或审判组织审理能有效确保“统一法律适用”,打造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有利于确保“正确地统一法律适用”。例如根据案件类型建立家事案件审判组、建筑工程案件审判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组等,实现案件的精准审理,以确保裁判统一,实现实质正义价值。

(四)创新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1.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改良审判委员会制度,厘清审判委员会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权之间的关系及边界,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推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方式转型,从传统的个案审批向审判事务的宏观管理、“四类案件”精准管理转变。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通过规范会议启动程序、明确会议讨论的案件范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要求、改进会议运作模式、确保会议全程留痕机制、会议质效列入绩效考核范围等方式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规范和完善会议机制,确保发挥效益,实现“充分放权”与“有效控权”的有机统一。

2.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办理案件的质量所承担的责任。区分合理范围内的“类案异判”和因司法腐败等因素而出现的“类案异判”,因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认识不一而导致的“类案异判”应属不受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针对因司法腐败等因素而出现的“类案异判”现象应当借力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制度构建,净化司法环境。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及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将法官统一法律适用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作为法官履职评价及奖惩依据。

(五)建立程序保障机制

1.“类案类判”嵌入庭审辩论环节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庭审辩论环节将要求“类案类判”作为辩论理由,法官应当在辩论环节释明双方当事人可就要求“类案类判”发表辩论意见,但该辩论意见参照的“类案”只能是本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且须提供相应的依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通过类案检索寻找对其有利的“先例”,从而主观上为“胜诉”或实现诉讼策略提供判断依据,客观上为法官提供案例参考,法官运用相关案例区别技术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

2.当事人以“类案异判”作为上诉或申请再审理由

当事人可以要求“类案类判”作为上诉理由或申请再审理由,但应提供相应的依据,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类案异判”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3.检察监督

保障法律适用统一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存在“类案异判”的案件,可以采用个案监督或共同类案监督、实验型类案监督等方法来解决“类案异判”的共性问题。

结 语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为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持,使法院更有能力提高审判一致性和法律公正性。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供给不足、衔接不畅的问题,一方面要深入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应积极探索更具针对性与实操性的实践解决方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应发挥更大的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作用。同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不仅仅是司法机构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有信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将不断完善,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整体效能也必然会进一步发挥。通过这一系列改革措施,中国的司法体系将变得更加高效、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本文旨在探讨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希望这些建议可以为中国的法律系统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蒋惠岭: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再认识,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3期,第2-5页。

[2]胡岩:《司法解释的前世今生》,《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3]王国龙:《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及其途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4]朱彬彬、祝兴栋:《类案推送的精细化:问题、成因与改进———以刑事类案推送为例》,《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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