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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韩蕊 彭与格通讯作者
  
扬帆媒体号
2024年20期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省沈阳市110085

摘要:本文在分析电子票据法律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电子票据法律管理中存在的立法滞后、管理分散、风险防控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并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宣传、建立征信、健全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的建议。文章认为,只有不断健全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才能有效防范电子票据风险,促进电子票据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日益繁荣,作为现代金融创新的重要产物,电子票据已成为企业资金结算与融资的重要工具。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极大地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但同时,电子票据虚拟性、复杂性、技术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也使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票据欺诈、信息泄露、技术故障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电子票据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就迫切需要完善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电子票据健康有序发展。

一、完善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维护电子票据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由于电子票据虚拟性、无形性的特点,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难以甄别,签章真伪难以鉴定,极易滋生“虚假票据”、“伪造签章”等违法行为,侵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电子票据交易还面临技术故障、系统崩溃等操作风险,可能导致资金无法如期划转,持票人难以行使权利,进而扰乱票据市场秩序,动摇市场信心[1]。因此,完善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完善风险应急预案,是维护电子票据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防范化解电子票据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定

电子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和融资工具,其交易量巨大、链条复杂、涉及主体广泛,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一旦电子票据市场出现违约、欺诈等系统性风险,不仅直接危及电子票据持有人利益,更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危及金融体系稳定。以商业银行为例,电子票据占据了其资产业务的重要部分,如果大量电子票据无法如期兑付,极易引发流动性危机,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电子票据市场秩序混乱还可能滋生洗钱、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三)规范电子票据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电子票据作为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盘活存量票据资源,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电子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新型电子票据品种不断涌现,电子票据直贴、在线签约等新模式加快推广,在促进企业便捷融资、盘活资金存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创新发展也出现了异化倾向,如通过电子票据融资购买理财产品、进行关联交易等,偏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和本源。

二、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电子票据立法滞后,专门性法律供给不足

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主要依据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属性、效力、权利义务等缺乏明确规定。虽然人民银行、最高法陆续出台了电子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管理规定和司法解释,但鉴于部门规章位阶较低,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完全适应电子票据快速发展需要。

(二)多头管理问题突出,条块分割制约监管效能

当前,央行、银保监会、交易所、电票系统运营机构等多个部门均对电子票据实施管理,但权责边界模糊,缺乏统筹协调,多头管理、条块分割问题突出。在业务层面,央行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银保监会负责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证监会负责交易所电子票据业务管理,标准不一、政出多门现象严重,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和制度冲突。在系统层面,不同业务类型电子票据分别由ECDS、SCES、交易所等多个系统运营,割裂管理、信息不畅,影响电子票据流转效率。

(三)电子票据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风险隐患仍然突出

我国电子票据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较快,法律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导致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事前防控层面,电子票据准入规则不完善,市场主体资质审核不严,违规参与、虚假挂靠等行为屡禁不止。在事中监测层面,电子票据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充分,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运用不足,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有待加强。在事后处置层面,电子票据违约、欺诈等风险事件频发,但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和风险处置预案,难以快速应对和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四)执法司法力度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电子票据法律管理落实到位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司法,但目前这一环节仍存在明显不足。在执法层面,行政执法力度偏弱,处罚标准偏低,电子票据乱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各监管部门“单打独斗”,缺乏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规程,部分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影响了执法效能[2]。在司法层面,电子票据案件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专业化审判力量,法官对电子票据业务不够熟悉,影响了案件审理质效。同时,在电子票据违法违规案件中,民事赔偿数额较低,刑事立案标准较高,违法成本过低、违法收益过高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三、完善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电子票据立法进程,构建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台《电子票据管理条例》,作为电子票据领域基本法律,明确电子票据定义、分类、效力、权利义务,以及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厘清各参与主体职责边界,为电子票据创新发展提供基本遵循。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电子票据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涵盖电子票据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质押等各环节,对电子背书、电子签章、电子登记等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完善电子票据业务规则体系。同时,加强电子票据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推动修订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上位法,将电子票据内容纳入其中,增强法律适用的系统性、协调性。探索制定电子票据管理指引、风险防控指引等配套指引,进一步细化电子票据风险管理要求。

(二)理顺监管职责边界,强化监管协同联动

理顺监管职责,消除制度冲突和监管空白,实现监管无缝衔接、协同联动,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方能真正落地见效。宜制定电子票据统一监管办法,从体制机制层面厘清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在电子票据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部门参与、央地协同、上下联动的电子票据监管新格局。人民银行作为监管牵头部门,统筹电子票据顶层制度设计,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监管;银保监会负责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业务监管;证监会负责交易所电子票据业务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属地监管主体,配合做好辖区内电子票据日常监管。同时,建立多层级电子票据监管协作机制,上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至地市级金融工作局,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电子票据监管闭环,确保监管政令畅通、有效。

(三)完善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针对电子票据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完善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势在必行。事前加强电子票据准入管理,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强化参与主体资质审核,严防“带病”企业进入电子票据市场。建立电子票据业务规模与参与主体资本实力、风控能力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控制杠杆率。始终紧盯电子票据业务运行风险,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电子票据领域应用,实现对电子票据开立、流转、兑付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监测,对虚假交易、循环欺诈等异常行为及时预警。同时加强电子票据业务全要素穿透管理,确保每一笔业务可追溯、可核查、可问责。事后强化风险处置和问责,制定电子票据违约处置预案和风险化解方案,健全多部门参与的风险处置机制。同时加大电子票据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严肃市场纪律,加强行刑衔接,健全电子票据逃废债黑名单等失信惩戒机制,大幅提高电子票据违法违规成本。

(四)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强化违法违规处罚

执法司法是电子票据法律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到令行禁止,电子票据法治环境才能根本好转。执法层面,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理顺执法体制,建立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的综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制定统一的电子票据案件调查标准和执法规程,明确案件线索移送、联合调查、信息通报等流程。提高电子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加强电子票据执法信息化建设,搭建电子票据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快速流转,提升执法效能。司法层面,最高法应加强电子票据案件审判机制建设,制定电子票据案件司法解释,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指引。加强电子票据审判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典型案例指导等机制,提高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电子票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强电子票据法律宣传,提升市场主体法治意识

电子票据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是电子票据法律管理的重要基石。加大电子票据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利用论坛讲座、业务培训、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电子票据市场主体学法懂法,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制作电子票据法律风险提示,通过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营业网点等渠道,向市场主体推送政策解读、风险提示、案例剖析等内容,加深其对电子票据法律规则的理解和掌握。督促电子票据服务机构制定合规手册和内控制度,将电子票据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法律培训,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筑牢内控合规防线。探索建立电子票据投诉举报和法律咨询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及时受理、核查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权、合规经营。加快电子票据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市场主体电子票据信用状况纳入统一征信平台,并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共享,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以信用约束提升守法自觉。

(六)建立健全电子票据征信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电子票据征信体系既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内在要求,也是防控电子票据风险的关键支撑。尽快制定出台电子票据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各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边界,规范征信系统接入、数据交换等业务流程,为电子票据征信奠定制度基础[3]。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归集银行、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电子票据信用信息。督促指导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辖区内电子票据质量评价,及时将企业电子票据融资、逾期、违约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电子票据案件信息共享,全面客观反映失信主体的违法违约行为。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电子票据开立、承兑、背书转让等关键信息进行全流程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加快推进电子票据信用信息在授信审批、风险定价等领域的应用,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七)加快电子票据技术标准制定,夯实发展基础

技术标准是提升电子票据法律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工信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快电子票据领域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明确电子票据系统建设、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技术要求,形成科学规范、开放包容的电子票据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电子票据信息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强化电子票据登记、流转等各业务环节的标准约束,实现不同系统、不同业务类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电子票据技术标准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为跨境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奠定基础。鼓励市场机构积极参与电子票据技术标准制定,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等前沿技术领域开展深度融合应用,赋能电子票据高质量创新发展。此外,加强电子票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相关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予以规范管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结束语:

电子票据作为现代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在便利企业资金结算、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电子票据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管理制度。只有加快电子票据立法进程,理顺监管职责边界,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提升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才能为电子票据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不仅事关电子票据市场健康,更关乎金融体系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屹峰.互联网背景下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19(08):28-29.

[2]张文波.完善电子票据法律管理制度的建议和思考[J].法制博览,2019(11):261.

[3]续俊旗.通信法律制度:围绕产业转型调整演变[J].世界电信,2011,24(Z1):71-74.

作者简介:韩蕊(1981.4),女,锡伯族,籍贯:辽宁沈阳,博士研究生,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名称:辽宁省互联网金融中票据贴现融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5CF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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