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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问题研究

陈凤 左德山 陈敏 冯鑫 曾小莉 左书琪 李睿
  
扬帆媒体号
2024年30期
北京市遥感信息研究所 100011

摘要:遥感数据作为一种重要信息源,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然而由于其获取、处理和使用涉及到一些了技术和方法,因此其知识产权问题也相对复杂。通过对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技术性、创新性、复制性、法律性和争议性等特点。为了保障遥感数据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和应用,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遥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国外技术的依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关键词: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研究

1引言

随着遥感技术的不断发展,遥感数据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对于遥感数据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其知识产权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这不仅影响了遥感数据的合理使用和价值发挥,也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困扰。

首先,遥感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资源,其获取、处理、传输和应用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知识。因此,对于遥感数据的法律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普通的信息资源或照片等传统介质的数据。同时,由于遥感数据涉及到国家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其知识产权分类问题也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其次,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加速发展,遥感数据的国际合作和应用越来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和利用遥感数据的知识产权,避免数据盗用、侵权等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何在国际合作中平衡各方利益,推动遥感数据的共享和交流,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遥感数据知识产权问题的深入研究,明确遥感数据的法律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理论性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本研究也将为推动遥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2国内外遥感知识产权现状

2.1国内方面

我国政府对遥感数据的知识产权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遥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遥感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规定。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遥感技术的创新发展个推广应用。例如,《国家卫星遥感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旨在推动遥感数据的共享和交流,同时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遥感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例如,在某些涉及遥感数据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2.2国外方面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遥感数据的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频繁。相关国际公约,如《关于获得和管理地球空间数据的国际宪章》,对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应用等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规定。各国之间也通过双边和多变协议来推动遥感技术的合作与发展。这些协议通常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权益平衡的问题,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公平性。许多国际组织与论坛,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等,都在推动遥感技术的国际合作与应用。这些组织通常会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以规范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应用。

总之,国内外对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问题的关注度都在不断提高。未来,随着遥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也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3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分析

3.1分类原则

(1)原创性原则:遥感数据应具有独特的创意和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或创造者的独立思考和独特见解。

(2)合法性原则:遥感数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3)保护性原则: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遥感数据,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被他人盗用或滥用。

(4)公平性原则:在遥感数据的分类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其实和不公。

这些原则有助于明确遥感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范围,保护数据提供者的权益,并促进遥感数据的合理有效利用。具体的分类方法可能因不同的领域和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世纪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3.2分类方法

对于遥感数据的分类法,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按数据来源分类,如卫星遥感数据、无人机遥感数据等;按获取方式分类,如主动式遥感数据、被动式遥感数据等;按数据处理方法分类,如光学遥感数据、雷达遥感数据等。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应用领域和目的进行细分。

(1)数据来源分类法:根据遥感数据的来源进行分类,如国家航天局,科研机构、商业公司等。不同来源的数据可能不同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规定。

(2)数据性质分类法:根据遥感数据的性质进行分类,如原始数据、处理后的数据、数据产品等。原始数据通常收到较少的限制,而处理后的数据和数据产品可能包含更多的知识产权内容。

(3)使用方式原则:根据遥感数据的使用方式进行分类,如科研、教育、商业应用等。不同的使用方式可能对数据的知识产权要求有所不同。

(4)处理过程分类法:根据遥感数据的处理算法和应用领域进行分类,如气象遥感数据、地址遥感数据、环境遥感数据等。这些分类方法有助于更好理解和应用遥感数据。

具体的分类方法可能因不同的领域和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有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同时,对于遥感数据的版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等问题,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3.3遥感知识产权类型分析

遥感卫星观测地球数据通过向卫星上注指令获取地面观测数据,再通过遥测将数据发送到地面站,由地面处理系统进行初始处理。然后才能提供给用户、存档或进一步处理。而不同的处理、不同的观测项目发起者、不同的数据来源都会给卫星观测地球数据应用产生影响。遥感卫星数据大概分为原始数据产品和增值产品数据,原始数据产品是经过地面处理系统的初级处理,增值产品是经过增加人的劳动、智慧和技术力量后形成的高级产品和应用产品。因此这里我们着重要探讨的就是对于这两种遥感数据产品如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其表现特征为技术性、可复制性和创新性。

(1)技术性。遥感数据是借助外空探测器,即通过发射到外层空间的遥感卫星扫描拍摄由此形成的关于被感国地球表面的影像,数据等信息资料。根据是否经过人为整理编排形成体系化数据,将其区分为“原始数据”和“处理过的数据”,原始数据构建的数据体系即是对空间探索所得数据本原状态的排列组合,基本未经过人为智慧成果与人工劳动的凝结,因此原始数据是“技术性数据成果”。“处理过的数据”则不同,“加工数据”是建立在外空遥感“原始数据”的基础上经过人工对其图像数字加以剖分析,计算,概括归纳总结形成的规律性理论性实用性的智慧成果集合,是人脑力劳动的结晶。因此该数据可称为于“技术性创作性数据成果”。

(2)可复制性。《伯尔尼公约》关于复制的基本表述中被统一为“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陈传夫先生认为:第一,行为目的是制作与原作品相同的复制品;第二,复制品本身无创造性;第三,有特定的复制方式。最先通过空间探测技术获取外空数据资源的国家通过编制数据库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然后这些信息以及数据资料可以被别国通过多种多样的复制方式加以传播,具体表现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所以遥感国获取的遥感数据很容易被其他第三国窃取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侵权。

(3)创新性。即所谓的“独创性”,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世界各国存在重大分歧,这也是在判断认定“原始数据”库和“处理过的数据”库是否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一般我们认为,“原始数据”库不具有创新性因而无法通过知识产权法给予版权保护;“处理过的数据”库具有独创性满足“著作权”保护条件而授予其知识产权。

遥感数据知识产权的产权是一种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从数据获取、处理、共享分发的过程来看。所有权及其派生的权利很容易分属于不同的额主体,产权分离性原则的正当性是无可置疑的。产权(propertyrights)一词在英文里是一个复数名词,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至少应包含四项基本权利,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其中的每一项都可以分割和独立出来。

从目前的应用实践来看,遥感数据知识产权的权能类别应该包括保密权、征收征用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发布权、署名权等较为合适。其中,保密权和征收征用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安全和防卫需求,因而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权利性质,占有权、使用、处置权是从物权里所有权的概念里分割主来的。至于其他一些派生出的权利,可根据不同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主张和权利行使路径,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中灵活使用,本项目中不做深入探讨。除保密权和征收征用权外,其他权能含义如下:

1)占有权: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遥感数据的权利。

2)使用权:使用遥感数据进行解译、加工、制作衍生产品的权利,以技术手段将遥感数据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将遥感数据汇编于数据库或其他作品的权利。

3)处置权:保护遥感数据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将遥感数据进行实体分发或者将遥感数据的权利转让的权利。

4)收益权:使用遥感数据获得政治、经济利益的权利。

5)发布权:是否将其遥感数据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公开陈列遥感数据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署名权:在遥感数据及其衍生成果上署名的权利。

7)著作权:遥感数据作为一项智力成果,可以收到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遥感数据享有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8)专利权:如果遥感数据中包含有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等权利。

(4)法律性。遥感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性主要体现在:

1)法律法规的遵守:遥感数据的采集、处理、使用和传播等过程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地理信息管理、航天活动管理等多个领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的基础。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遥感数据的知识产权时法定的权利,其产生和行使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在各国法律中,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都收到法律的约束和保障。

3)权利主体的法定性:遥感数据的权利主体,如数据提供者、使用者等,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某些情况下,遥感数据的权利主体可能涉及国家、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等不同主体,其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也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4)法律程序的保障:遥感数据知识产权的分类和保护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例如,在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维权等过程中,都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流程。此外,对于设计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下的遥感数据,其知识产权的分类和保护也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总之,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的法律性是保障遥感数据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在处理遥感数据知识产权问题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确保权力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结论与建议

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是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多个领域和方面。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传播等过程涉及到一系列技术和方法,这些技术和方法本身可以被认为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本文通过对遥感数据知识产权分类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明确其法律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需要加强国家合作,推动遥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因此,建议加强遥感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建立健全遥感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数据的获取、处理、使用和传播行为。加强国际合作,推动遥感数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机制的建立,促进全球遥感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遥感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国外技术的依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建立健全遥感数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各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参考文献

[1]刘立程.协同创新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4(04).

[2]谢惠加.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研究[J].学术研究,2014(07).

作者简介:陈凤(1980—),女,汉族,江西宜春人,工程师,研究方向为遥感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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