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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省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现实困境及完善举措
摘要:专门教育于2022年首次被写进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与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意在帮扶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地完成自我成长与再社会化。检视当前我国专门教育的制度设计,不难发现其存在适用条件和标准不明确、教学内容欠完善、入学程序以及结束专门教育后与社会衔接机制不畅等诸多现实问题。以S省专门学校为切入,通过明确触法未成年人接收专门教育的考量因素和入学标准,探索专门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可行方案,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门教育,加强对未成年监护人的宣传教育、督促和监管等方式,实现专门教育体系的规范化、现代化、实效化,为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体系集中地方智慧、提炼可行思路。
关键词: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可行举措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该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法的规定,广义的专门教育制度包括专门矫治教育和专门教育。作为一个进行整体建设的制度体系,厘清两者的本质是非常有必要的。1专门矫治教育是针对构成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存在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采取的处分措施。而专门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其涉及范围更广,但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进程中,有关专门教育的法律条文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保障。S省专门学校以对触法少年实施专门矫治教育为核心,通过系统的矫治教育纠正其不良行为,矫正其心理偏差,预防其重新犯罪,通过强化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推动S省专门教育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
一、S省专门教育现状概览
专门教育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罪错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系统深入地开展的教育,旨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明确基本的行为底线,纠正心理和行为偏差。S省于2023年10月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门教育的战略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各方资源,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完善、高效的专门教育体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整体健康成长。并着手筹建本省的专门学校,2023年S省在一所工读学校的基础上改建了本省第一所专门教育学校。2
1.S省专门学校筹建现状
该校前身为T市工读学校,现改名为M学校。由于省内其他地市均未设立专门学校,一些涉罪未成年人面临着家长管不了、学校无力管、监护人有意向但无校可送、无学可上的困境。该专门学校于2023年11月正式开始接收罪错未成年人,截至2024年7月,共接收110人次,完成矫治33人次。目前在校接收专门矫治的全部为男生,其中20余人来自T本市。该校对每个未成年人年投资在27000元左右,分3个班实行小班教学,每班配备2名跟班班主任、1名心理老师和1名教官辅助管理。学校培养专职教师参与专门矫治工作,派驻公安干警协助法制教育。
2.S省专门教育开展情况分析
M学校接收的学生主要由公安机关在具体侦办案件过程中移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触法的行为大多为盗窃,占比90%以上,其余为电信诈骗、打架斗殴、偷开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等情形。据调研,S省专门学校自上世纪就开始探索职业教育,为了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于1995年成立了工读驾驶员培训学校,修建了占地100亩的标准化机动车练车场,并购买了35台教练车,现正在积极筹划专门矫治教育过程中职业教育的有机融入。
二、制约S省专门教育工作的现实难题
1.接收对象条件、标准不够明确
在专门学校的入学评估中,首先应考虑的是罪错未成年人行为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专门学校制度的适用需要坚持必要性原则,只有在严重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适用。但在S省范围内,严重不良行为的严重等级以及不同严重等级相应的矫治措施尚无明确界定。未来在针对接收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方面,具体的标准急需明确,并出台具体的指导实施细则。
其次,应对现有监护条件做出判断。专门学校制度是国家亲权的具体体现,而国家亲权只有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时才能介入干预。另外在入学评估时,对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的评估也应作为评价应否接受专门教育的前置程序,包括现有监护环境是否具备对未成年进行矫治教育的能力,能否为未成年人矫正不良行为提供有效支持等。目前S省对于评估就读未成年人的监护条件等规定尚未明确。
2.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内容尚较模糊
从S省乃至全国的专门学校现状来看,当前关于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内容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专门矫治教育缺乏规范统一性的定义和目标,在帮助行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变不良行为,重新融入社会的总体目标下,缺乏具体目标如何量化,如何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和指南,加之其在不同法律和政策文件中的定义差异,导致公众和教育者此方面理解不足。其次,在具体的教育方式上尚未研究出一套切实可依据的参考标准,加大了执行专门矫治教育的专业人员的工作难度。最后,至关重要的评估阶段同样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程序,尚未克服评估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整个矫治教育过程中,矫治对象的表现和进步需要及时反馈给教育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以便调整教育方案和方法3。然而,由于专门学校目前存在反馈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畅,以及与学生沟通困难等问题,导致教育工作者难以及时了解矫治对象的情况,影响矫治效果。
3.社会力量参与专门教育的形式尚在摸索阶段
参与专门教育的社会力量应是多元化的,但是目前S省参与专门教育的社会主体单一,且参与方式与参与界限并无统一成文的政策约束。检察机关和专门学校在合作共建中还存在检察机关转送建议效力不明,专门学校分级处遇能力有限、检察机关实际帮教不足等问题。对此,如何改进帮教矫治方法、完善帮教矫治程序、健全帮教矫治配套机制,促进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合作向纵深发展,成为一大难题。而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和社会工作者,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实践中切实落实相关工作,真正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我们仍需继续探索。高校师生志愿者若与专门学校进行双向互动,将是一个双赢的积极实践,促进专门学校发展的同时也为高校学生提供了学习机会和实践经验。
三、纾解S省专门教育现实疑难的具体方案
为逐步纾解当前制约专门教育工作的现实疑难,无论从全国专门教育工作的系统性推进层面,还是地方各省专门学校都在积极研究具体方案。在实务中探索专门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可行性,扩大社会力量的参与以此完善S省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触法未成年人接收专门教育的考量因素和入学标准
1.重点关注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
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精细化的区分,是更好的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有利于专门学校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预防措施。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包括涉罪未成年人和实施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各类主体在行为严重程度和人身危险性上存在差异。有学者认为,我们可以在严重不良行为内部再进一步进行区分,在延续立法传统的基础上分为两类:一类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即传统的触警行为;一类为违反《刑法》的行为,即触法行为4。据调研,S省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仅包括触刑的罪错未成年人,为进一步扩大专门教育的受众范围可借鉴上述分类,以促进矫治工作的具体开展。
2.考察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教养条件
国家亲权理论要求专门教育的适用必须坚持最后性、补充性,只有在无法期待家庭保护发挥作用时,国家才能强制性介入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发挥最后保障功能,即家庭教育优先,专门教育为补充,重点突出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为此,有学者提出5,当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对于这部分监护人,国家应首先给予必要的督促、指导与支持。7立法上对专门教育监护责任的明确以及相应追责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司法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真正为专门教育监护人责任的落实提供可行制度保障。未来专门学校在保障家校监护的同时,也应积极调动其他部门的力量,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专门教育监护机制。
3.细化入学评估标准
考虑到专门学校的特殊性,应当单独确定办学标准和评价模式,不能套用普通学校的要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在移送专门学校前以及由专门学校转回到普通学校的过程中,都需要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6。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行为偏差程度、行为矫正难度、家庭监护情况等因素,从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综合评估送入专门学校的必要性。对于司法机关拟决定进入专门学校的,建议将反映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触法行为性质、作用地位、家庭监护条件等品格事实证据材料送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共同审查。
(二)探索专门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可行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等方面的规定,都适用于专门学校。在政策方面,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和专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通过财政补贴谢税收优惠等方式,减轻专门学校职业教育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办学积极性。在师资方面,专门学校职业教育的师资力量是其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学校引进和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专业教师。各地专门学校教师大部分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在经过岗位培训后上岗工作,且具有多年教学经验。在课程设计方面,各地基于丰富的教育经验,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职业教育课程 。
(三)扩大专门教育中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社会力量在参与专门教育方面的表现愈发积极主动,且其主体内涵也日益丰富和多元。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协调司法机关、教育部门等抽调更多人员充实专门教育队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招收志愿者等手段引进专业力量,如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丰富帮教队伍人员结构,着力打造专业化帮教队伍。例如S省M专门学校派驻有公安干警负责维护学校秩序和安全并协助学生的法制教育课程。
(四)健全结束专门教育之后的部门衔接机制
1.建立专门学校与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课程体系衔接。专门学校与职业学校、普通学校应共同制定课程标准,确保课程内容的相通性。职业教育阶段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而普通教育阶段则需加强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并开展课程互认,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如网络教学平台、虚拟仿真实验等,采用项目驱动、案例教学等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加强师资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学生结束矫治后更好的融入社会。
2.完成专门教育学生的心理问题需要家校共同努力。教师是学生在学校中最直接的接触者,他们对心理问题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至关重要。学校应定期为教师提供心理健康问题的培训,例如,教师可学习如何通过学生的行为和情绪变化来判断其心理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确保他们了解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及其他潜在问题,并及时予以疏导。通过家校合作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加全面和持久的教育环境,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心理问题。
四、统筹改善地方罪错未成年专门教育效果的可行举措
1.培养从事专门教育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加强专门教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是完善专门教育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矫治教育罪错未成年人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我国专门教育普遍存在着专业化人才队伍稀缺的问题,S省专门学校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部分可行的缓解方案:该校对每个矫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合理化分班,每班配备跟班班主任、心理老师和教官等,学校有专职教师参与专门矫治,并派驻公安干警;在协调安排矫治教育罪错未成年人专业化人才成员时,着力选择和安排责任心强、热心未成年专门矫治教育的工作人员,做到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工作专职化。如此,即使S省专门学校数量较少,但通过专业化人才队伍持续开展专门矫治教育,逐渐积累经验,也能很好地提升矫治效果。
2.加强对未成年监护人的宣传教育、督促和监管
我国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规范了监护人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存在显著差异,在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居多未成年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其无力管教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旧阻挠专门学校的教育工作,导致教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我们需要给予监护人一个学习了解和接受专门学校的过程,同时也需要给相关部门一个制度衔接和工作协调的时间。专门学校应该借助相关法律提升矫治教育能力,也应结合当地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重视对未成年监护人的法治宣传教育、督促和监管,明确其在矫治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促进家校监护配合。在进入专门学校之前,分类建档加强监护。对罪错未成年的家庭进行“一家一档”分类建档,对存在监护缺失的未成年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家长履职管教。
3.积极探索和拓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专门教育模式
未成年专门教育的模式十分重要,影响着未成年的学习兴趣和矫治教育的效果。因此,探索和拓展多种教育模式,也成为了专门学校在矫治教育中需要积极应对和思考的问题。S省M专门学校不断探索和创新教育模式,如项目式学习、探究式学习、合作学习等以此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比起通识教育,其更注重爱国主义、法治品德教育。在情境模拟课堂上,“强弱”立场的转换、被欺凌者身份的代入让曾是欺凌者的学生们深受触动。在模拟法庭课上,学习法律知识后,扮演法官的学生会依法审判“成年后的自己”——如果持续犯罪,将面临何种制裁,同时将不断优化课程体系,增加课程的选择性和灵活性。除了传统的学科课程外,还开设更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S省对多元融合的专门教育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激发了未成年人参加矫治教育的积极性,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值得各地借鉴和参考。
结语
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有效落实,不仅需要专门学校的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实践与付出,也需要家庭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在专门教育具体实践中,积极探索并建立一套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且行之有效的评估、教育、矫治和衔接方案是做好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根本保障。积极寻求对每一个罪错未成年人个性化的专门教育以及专业化的教学指导,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回归社会、职业发展。
注
1陆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完善研究,载《智慧法治》集刊2023年第3卷。
2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但分布不均。经济发达地区譬如华东地区,专门学校数量相对较多,而西北、东北等经济落后地区大部分仅有个位数数量的专门学校。处于中部地区的S省专门学校规模与数量在全国居于中下水平,仅有一所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专门学校。
3陈小彪柳佳炜:论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的刑行衔接 ——基于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之体系性建构,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4洪佳杏:我国专门教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23年第9期。
5郑博文:国家亲权理论指导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基于解释论的三维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4年第1期。
6孙鉴、金泽刚:专门教育评估制度的检视与形塑,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7关于印发《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 招生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四点招生及管理的课程设置要求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专门学校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注重因材施教,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达到义务教育相应的教学要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专门学校可根据实际开设高中阶段课程,或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开展各类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所,帮助他们培养劳动习惯、掌握职业技能。
宋佳宇 女 2004年 汉族 山西省晋城市 学生 本科 太原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宋佳宇,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学专业学生。本文为太原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山西省罪错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调查研究(项目编号:DCX2024063)”的研究成果,项目主持人宋佳宇,参与人梁晓霞 田明佳 王潇曼。该项目指导老师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洁,在项目调研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周老师给予了认真指导,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