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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分析法视角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困境、归因与对策研究
摘要:新时代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有力举措。当前基层矛盾纠纷复杂多样,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多元参与齐抓共管合力不足,导致社会矛盾化解质效不高。本文尝试用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探析当前矛盾纠纷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困境,分析归因,得出对策,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助推平安中国建设。
关键词:矛盾分析法;多元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
一、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实践表达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社会矛盾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呈现出多维度发展态势,矛盾主体更加多元化,涉及的对象更加广泛,亟须探索和构建符合新时代形势下矛盾纠纷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助力平安中国建设。当前,我国各地为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党委政法委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和检察院主导模式 [1]。上述三种实践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诉讼纠纷化解与非诉讼纠纷化解的有效衔接,提高纠纷化解率,从而实现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三种模式所侧重点则有所不同。党委政法委主导模式侧重于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托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整合各类多元化解资源,实现对群众各类诉求和矛盾纠纷统一受理、扎口管理、联动处置,该模式矛盾纠纷受理范围广,处置效率高。法院主导模式侧重于被动受理需要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事件,该类事件化解调处的空间相对不高,通过诉讼与非诉讼化解调处联动的方式,实现对多元矛盾纠纷的调处。检察院主导模式侧重于受理涉检事项与诉讼监督事项,该类矛盾纠纷多是疑难复杂事件,矛盾激化严重,在可能需要起诉的范围内,通常没有多少回旋的余地,化解调处成功率有限。
二、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实践的困境
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作用,是新时代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我国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依然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矛盾纠纷依然呈现多发频发态势,其中多元参与合力不突出,基层调解组织作用不明显,矛盾纠纷复杂多变等问题制约着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实践。
(一)多元参与齐抓共管合力不足
矛盾纠纷化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部门间共同配合,联动共调。目前,各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基础不均衡,一些地方尚未成立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部门之间缺乏责任意识、整体意识,调处作用发挥不明显。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在调处过程中,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及时,风险研判不精准,协调联动不顺畅,处置过程不如意,相互之间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协调合力发挥不明显,往往延误了矛盾调处的最佳时间,容易引发更大规模的事件冲突。
(二)基层调解组织作用不明显
发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的特色做法 [2]。充分发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作用,在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是新时期矛调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基础依然较为薄弱。一方面,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成员能力素质不高,大部分调解组织的成员没有经过相关法律培训,其受制于中华传统思想“和为贵”的熏陶,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存在“各打五十大板”的问题,经过调解成员“和稀泥式”的调解之后,当事双方虽表面达成和解,但导致矛盾发生的根本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化解,致使一些小事件、小矛盾逐渐累积,容易再次激化形成新的更大矛盾。另一方面,基层调解组织基础保障不到位,部分地区在硬件设施方面仍然无法给予充分保障,存在办公场所不固定,缺乏统一的工作规范等问题,降低了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公信力,不利于后续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新时代矛盾纠纷复杂多变
改革开放后,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得到极大丰富,群众需求变化多样,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提升,矛盾纠纷的诉求量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矛盾纠纷,诉求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现有的诉讼调解资源难以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群众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从而衍生出新的矛盾点。同时,一些微小的社会矛盾通过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多种媒体形式得到表现和传播后,容易形成群体性社会事件,进而被无限放大,产生“民间网络舆论场”,导致舆论裹挟处理结果,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三、基于矛盾分析法对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面临困境的归因分析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核心的组成部分,其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矛盾分析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矛盾规律的原理,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看待问题的时候不仅要全面地看待问题,同时也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达到认识和解决矛盾的目的。
(一)从主要矛盾方面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有主次之分,主要矛盾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性作用,两者互相依存,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3]。因此,要善于抓住事件的关键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1.顶层设计与时代发展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快速发展,各种新兴事物正逐渐兴起,在新的历史方位上面临着新的矛盾和机遇。一方面,社会的发展显著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加多元,期望更高,进一步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难度。另一方面,当社会的发展从一个阶段进入另一个阶段,社会矛盾也会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继而出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转化的情况。现阶段,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已经成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立法工作不能立足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则无法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保障。因此,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引导和社会层面的多元主体参与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捋顺,从制度层面强化立法支撑,确保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
2.公平正义的理想状态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幸福的尺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它体现着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但是在社会中的许多方面却依然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诸如贫富差距的扩大,城乡户籍的壁垒,社会保障措施不健全等,皆是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现实阻碍,如不及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从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析
1.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因履行法定权力和职责而获得社会民众的信任,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政府公信力是指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公信力越高的政府,政策执行得就越顺畅,民众就更加信赖和拥护政府的决策,基于这种信任,政民互动就更加和谐。公信力低的政府,在决策方面则容易引起民众的质疑甚至是反对,进而加剧社会冲突。进入新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日常小事经抖音等新媒体载体发酵后,经指数式传播,极易引爆互联网,政府决策受到舆论裹挟,调解结果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进而导致社会大众对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认可,进一步影响政府公信力。
2.公权力的滥用
我国是一个拥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国家,“官本位”思想、等级观念、裙带关系等思想观念,在现实生活中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下,部分党员干部对公权力认知不到位,公权私人化现象仍有发生,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激化矛盾催生犯罪。公权力的滥用,阻碍着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的实践表达。
3.“熟人社会”的束缚
根据费孝通先生的研究,中国社会是一个具有较为固定场域的社会圈层,圈内的人由于自小熟知衍化成熟人社会。熟人社会赖以交往的原则就是人情 [4]。在以人情为纽带的社会中,当矛盾纠纷上升到需要诉讼的地步时,这显然是对熟人关系的破坏。本质上看,基于熟人社会的背景,矛盾纠纷化解逻辑落脚在地缘和熟人关系而非法律,此外,当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没有给出具体化解矛盾方法或与基层情境有冲突时,矛盾化解也需要求助于“熟人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这也进一步限制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实践作用 [5]。
四、矛盾分析法视角下矛盾纠纷多元纠纷化解困境的破解对策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推动和提升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成绩,但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只有积极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纠纷化解的新格局,加强组织要素保障,优化部门协同联动,发挥调解组织作用,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激发社会参与的活力,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更好满足群众利益表达,化解矛盾纠纷。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要素保障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提升,推动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是解决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党和政府向群众提供的一项民生服务,也是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坚决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党的领导全面融入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及化解各环节。在矛盾纠纷的处理全链条中,党的领导是不可或缺的指引灯塔,它不仅在预防阶段发挥前瞻性作用,有效识别并规避潜在的矛盾冲突;在调解过程中,更是以智慧和公正有效促进双方和解,从而避免矛盾升级,直至最终化解矛盾,党的领导都是推动问题圆满解决的关键力量。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让其成为贯穿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全过程的坚强后盾。
(二)坚持立法推动,优化部门协同联动
矛盾纠纷的核心在于社会中不同角色之间存在物质利益方面的冲突,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出现了向跨部门、跨行业发展的趋势 [6]。通过立法推进、制度设计和程序建构等方式来促进跨部门解纷机制之间的衔接和融合,进而打造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结合当下的时代背景,顶层设计需要对当前社会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预测评估,根据预测评估结果列出对应的风险清单,按照风险清单制定矛盾纠纷化解处置机制,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对潜在的社会冲突、矛盾纠纷实现源头预防,快速化解。针对清单中所列的矛盾纠纷复杂多发的重点领域,进一步优化完善职责部门间的协调处置制度,如对于涉及弱势群体权益的矛盾纠纷,可在民政部、公安机关等相关联的部门单位之间建立常态化联动处置机制,当窗口受理该类纠纷时,联动机制随即启动跨部门调处化解程序,从而快速精准高效化解纠纷,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三)坚持严格执法,发挥调解组织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关键在于执行。政策执行的好坏关系到社会问题是否得以顺利解决,关乎人民生活是否能够切实得到保障,关乎法律实施效果是否能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规范执法行为,避免主观执法,推动社会有序运行。针对不按法律法规行事,滥用职权的行为需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政府公信力;面对群众诉求多发的新趋势,应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性调解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全过程。对矛盾纠纷发生频率较高的拆迁征地、就业上学、房地产以及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成立专业的行业调解组织,针对涉及的行业性纠纷,由对应的行业调解组织派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效率。
(四)坚持宣传引导,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任何制度机制的推行,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认同。着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利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的作用,通过积极正面的信息传播,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确保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无阻,这包括构建高效便捷的诉求反馈机制,无论是线上互动平台还是线下接待窗口,都应成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问题反映的渠道,以确保每一份声音都能得到及时回应,每一项诉求都能得到妥善处理。通过坚持宣传引导与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的双重努力,我们能够更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杨林;赵秋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研究 —基于三种实践模式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22(06).
[2]左文君;张竞匀.《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新时代“枫桥经验”解析 》[J].长江论坛,2019(05).
[3]张崇康;武文风.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方法的独特功能与当代传承[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6).
[4]赵宇.乡村法治化问题探究—基于熟人社会的视角[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2(09).
[5]高名姿;张雷;陈东平.差序治理、熟人社会与农地确权矛盾化解—基于江苏省 695份调查问卷和典型案例的分析[J]. 中国农村观察,2015(06).
[6]郭璟.社会矛盾纠纷法治化解机制建构[J]. 法律制度建设,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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