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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治框架的消防管理社会化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机制探索

李政
  
扬帆媒体号
2025年17期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71000

摘要:消防管理社会化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机制的法治化建构,是破解传统行政监管效能瓶颈的关键路径。当前消防治理面临主体权责错位、市场服务失范与公众参与虚化等现实挑战,亟需通过法律规则重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研究基于行政法学与公共治理理论,系统剖析《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范体系的衔接漏洞,揭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及社会力量在隐患排查、技术服务和社区监督等环节的协同阻滞机理。

关键词:法治框架;消防管理;社会化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机制

引言

现行消防法确立的多元共治原则在实施中面临实践困境:监管部门技术标准滞后导致执法依据模糊,物业企业消防投入受成本约束产生责任规避,公众参与缺乏法定程序保障致使监督效能弱化。这些问题暴露出传统治理模式难以适应风险社会对消防安全的新要求,而德国第三方认证制度与日本民间防火团体法律化的域外经验,为重构协同监督机制提供了法治化启示。在此背景下,研究聚焦法治框架下政府、市场、社会三类主体的权责配置与互动关系,通过规范分析厘清法律衔接漏洞,运用案例研究验证协同监督的实践逻辑,旨在构建既符合公共治理规律又具有操作性的消防管理法治化方案,这对推进消防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法治框架的消防管理社会化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机制的价值

在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消防管理社会化协同监督机制的法治化建构具有基础性价值,其本质是通过法律规则体系整合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形成治理合力。我国《消防法》确立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供了宪法性依据,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权责边界模糊与协同效能不足的结构性矛盾。法治框架的嵌入能够有效破解这一困境:通过《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关联法律形成制度闭环,明确住建部门的技术审查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物业企业的日常巡查义务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监督权限,这种法定职责的精细划分构成了协同监督的规则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趋势,使得消防设施检测、安全评估等专业机构成为新兴治理主体,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设定的资质准入与执业标准,有效防范了市场逐利性可能引发的监管真空。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智慧消防系统的融合创新,推动公民监督权从法定权利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圳"消防隐患随手拍"小程序的经验表明,当公众参与路径被法律赋权与技术赋能双重加持时,能显著提升火灾隐患的发现处置效率。这种法治化协同机制的价值更体现在风险防范的系统性提升,2021年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过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法律责任,促成物业公司、业委会、城管部门形成监管链条,使上海某社区火灾事故率同比下降62%。比较法视野下,德国《建筑防火规范》确立的第三方强制认证制度与日本《消防组织法》规定的民间防火团体法律地位,均印证了法治框架对多元主体协同的制度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消防管理正经历从行政主导向共治共享的范式转型,唯有坚持法治原则下的权责重构与流程再造,才能确保多元主体在消防隐患排查、应急响应演练、安全教育培训等环节形成有机衔接的治理网络,真正实现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的整体跃升。

二、基于法治框架的消防管理社会化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机制的策略

(一)主体角色法治化重塑

消防管理社会化的深入推进必须以法治手段明确多元主体的法律身份与功能范畴。当前各参与主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尚存模糊地带,亟待通过系统性立法构建完整的角色框架。以现行《消防法》为根基,需整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市场单位及公民个人的法定职责,形成层次分明的权责网络。政府部门作为核心监管主体,应当巩固其在消防标准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及执法检查中的法定权威,同时通过立法授权将技术规范研发、服务质量评价等专业职能转移至具备资质的行业组织。针对物业管理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市场主体,有必要在行政法规中细化其消防设施维护周期、隐患信息报送流程等操作性规范,同步建立从业资质动态考核机制与信用评级联动制度。公民参与消防管理的法治化路径需突破传统单向义务模式,在地方立法中探索权利保障与责任约束的平衡机制,例如将家庭消防自查纳入社区管理条例,同时设立便捷化的线上举报平台。对于智慧消防设备供应商等新兴主体,可通过规范性文件解释技术,在不突破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对其数据安全管理义务进行适应性规定,使角色体系具备包容技术革新的制度弹性。

(二)权责配置法治化设计

科学界定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是构建协同治理格局的前提条件,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优化配置机制。纵向权责体系需着重解决层级间职能交叉问题,通过修订部门规章建立"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为辅"的监管模式,对超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特殊场所推行首查机关责任追溯制度。横向维度上,应以行政程序立法为抓手,明确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市场监管机构产品抽查的衔接规则,建立跨部门执法文书互认机制及联合惩戒措施。在政府与社会主体的权责界面,可参照行政协议制度框架,将消防设施外包维护、安全评估服务采购等事项纳入标准化合同范本,并设定违约金计算基准与服务终止条款。为确保权责配置的动态适应性,建议依据立法授权建立权责清单年度评估制度,结合城市风险地图变化情况调整监管重点,使权责分配既保持法律稳定性又具备实践响应力。此外,需完善权责争议解决路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增设专业消防审查环节,避免因权责认知偏差影响执法效能。

(三)协同机制法治化构建

提升多元主体协同效能需构建刚柔并济的制度体系,通过法律规范确立协作模式与运行规则。基础性制度层面,应当推动专项立法进程,将实践中成熟的联席会议机制、跨部门联合检查程序转化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条文,并将"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创新纳入法定实施范畴。技术标准协调机制的法治化建设尤为关键,需依托标准化管理法规建立消防技术规范冲突解决机制,组建由法律专家、行业代表构成的标准化审定委员会。在数据共享领域,可基于网络安全法律框架设计消防安全信息交换平台,通过部门规章明确数据采集精度、传输加密标准及使用权限分级规则。社会力量参与渠道的法治保障应着重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参照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制定消防志愿者培训认证制度,同时建立志愿服务伤害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协同激励制度需综合运用法律与经济调节手段,例如在税法实施细则中增设消防投入抵免条款,或将企业消防信用评级与政府采购资格挂钩,形成制度驱动的协同动力。

结语

法治化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揭示了制度建构对提升消防治理效能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法律规范确立主体权责关系与协作程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可持续治理模式。

[1]崔振宇.关于构建新时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探讨[J].今日消防,2024,9(06):99-102.

[2]曾自立.城市群租房消防治理的转型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22.

[3]李卿.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消防执法法治化建设对策[J].法制博览,2020,(31):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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