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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购物中心内儿童活动场所建筑消防设计研究
摘要:本文研究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消防设计,界定了儿童活动场所的研究范围,深入分析儿童活动场地平面位置的选择,安全出口的设置,疏散距离要求,疏散宽度要求和防火分隔设计要求,解析了高层和多层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两个项目实践,为商业购物中心内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消防设计提供理论和案例参考。
关键词:商业购物中心;儿童活动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计
在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公共儿童活动场所,人流量大,儿童行动能力相对不足,难以独立完成疏散。在实际疏散过程中,因儿童行为速度的差异,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如滞留、拥挤等。因此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疏散问题在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需要高度重视,确保儿童疏散安全。
1 定义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1]中,购物中心的定义是“集中了众多零售店铺和服务设施于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特定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多元化的综合购物服务的商业集合体。”《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条文说明第4.3.3~4.3.7条中规定,“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于建筑内部的儿童游乐厅、乐园、培训班以及早教中心等多元化儿童活动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条文说明5.4.4条中,“儿童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以及早教中心等多元化用途的场所。
本文所探讨的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儿童活动场所是将两种或以上功能巧妙融合于一体的场所、与其他建筑功能组合建造的、多层或者高层商业购物中心建筑内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
2 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疏散
2.1平面位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针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避免选择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以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最安全的做法是将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首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除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楼层设置要求相同外,同时要求若场所位于高层建筑内,必须全部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以确保儿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撤离;若场所位于单、多层建筑内,同样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提高整体安全性能,但部分疏散楼梯可以和商业合用。
本文研究的高层或多层的商业购物中心,地上的耐火等级均为一级或二级,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儿童活动场所的楼层可以选择为首层、二层或三层。
商业购物中心的业态布局与商业价值和铺位租金密切相关。从一楼至高楼层,将人流往上带动牵引并使其停留,使建筑空间商业价值最大化。在同一个商业项目里,首层的租金水平通常较高,一般为旗舰店、品牌店、化妆品等,以达到租金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儿童活动场所,考虑引导客流和租金因素,一般不设置在首层。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层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儿童活动场所,需要全部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在平面位置选择时,根据儿童活动场地疏散楼梯占用面积、与二层、三层的铺位的面积差带来的租金差额综合考虑。在同一个商业项目里,二层租金标准高于三层的租金标准。当设置在三层时,疏散楼梯在二层需封堵,不能与其他功能区合用,占用较多的交通面积。当设置在二层时,疏散楼梯在一层直通室外,占用的交通面积比例较小。因此,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多设置在建筑的二层,也有少量项目设置在建筑的三层。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多层商业购物中心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需要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但允许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功能共用疏散楼梯,或借用一部分其他的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宽度。综合楼层租金、铺位业态、疏散楼梯占用的交通面积差等,多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一般均设置在建筑的三层,也有个别项目设置在建筑的二层。
2.2安全出口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其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过疏散计算确定,且至少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儿童活动场所应使用耐火极限至少为2h的防火隔墙与1h的楼板,以有效隔离该场所与其他区域。设置的门窗应选用符合乙级防火标准的门窗,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风险。设置在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可以根据场所的面积,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或者和其他功能合并设置防火分区,儿童活动场所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后,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
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多层公共建筑内时,需设置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当儿童活动场所独立设置防火分区时,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和其他功能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儿童活动场所为独立的防火单元,至少应有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另一个安全出口采用乙级防火门,通过疏散走道和其他功能共用安全出口。当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和其他部位共用时,共用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疏散总净宽度的30%,即儿童活动场所独立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少于计算疏散总净宽度的70%。
儿童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为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当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儿童活动场所时,必须全部设置独立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不能与其他场所内的人员共用疏散楼梯。
2.3疏散距离
儿童活动场所布置在商业购物中心内,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商业建筑要求。儿童活动场所,房间布置通常有两种“房间+疏散走道”和“大空间+疏散走道”两种方式。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高层商业购物中心建筑物,均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采用“房间+疏散走道”方式时,房间内任意一点到直接通往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不应超过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C)的最大值。同时直接通往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B),适用于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所有疏散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高层均为40×(1+25%)=50m;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为22×(1+25%)=27.5m,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为20×(1+25%)=25m。
当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采用“大空间+疏散走道”方式时,房间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且当房间内任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大于等于450时,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不应大于30×(1+25%)=37.5m;且房间内任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小于450时,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多层建筑时不应大于22×(1+25%)=27.5m,高层建筑时不应大于20×(1+25%)=25m。疏散走道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B),不应大于10×(1+25%)=12.5m。
儿童活动场所的房间(或大空间)内任意位置的安全疏散距离(L)等于该点直接通往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再加上从该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B)。具体详表1。(注:有消防技术规范难点操作技术指南的地区,需同时满足地方规定。)
2.4疏散宽度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业购物中心,每层房间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以及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需按照预计的疏散人数来确定。具体而言,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应达到规定标准(m/百人),从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至安全区域,地上建筑的层数为1层~2层时不小于0.65m/百人,地上建筑层数为3层时不小于0.75m/百人,地上建筑层数大于等于4层时不小于0.75m/百人;地下或半地下商业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按1.0m/百人计算。(注:在实际的商业项目中,儿童活动场所的人员密度,当地有关审批部门,也经常要求按人员密集场所的0.5人/㎡计算。)
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人数按所在的商业建筑计算,在计算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人数时,需将建筑面积与人员密度相乘。对于商业建筑,则需根据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人/㎡)相乘得出疏散人数。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涵盖了顾客参与购物的各个场所,如展示货架、柜台和走道等,同时也包括了卫生间、楼梯间和自动扶梯等必要的辅助设施,这些部分共同构成了营业厅的完整建筑面积。在确定人员密度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商业建筑的规模大小。当建筑规模较小,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采用较高的人员密度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以选择较低的人员密度下限值。
商业购物中心内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宽度(m)=疏散人数(人)×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疏散人数(人)=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
2.5防火分隔
当儿童活动场所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或与其他防火分区贴临时,防火分区之间的儿童活动场所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需满足3h,隔墙上所设置的门窗须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当儿童活动场所和其他商业区域为一个防火分区,该儿童活动场所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须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将其与其他场所或部位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窗需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儿童活动场所与中庭相邻时,需根据儿童活动场所是独立设置的防火分区,还是与其他功能组合的防火分区但属于独立的防火单元,选择采用不同耐火极限的实体防火墙、防火隔墙、或甲、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3设计实践
安徽合肥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总用地为4.30万㎡,总建筑面积17.56万㎡,地上建筑面积9.72万㎡,地下建筑面积7.84万㎡,容积率为2.26,建筑高度为43.15m。地下为二层,地上为六层,局部四层或~五层,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地上的主要功能为商业、餐饮、儿童活动、家具家电、溜冰场、电影院等;地下的主要功能为商业、车库等。
儿童活动场所布置在建筑的二层,儿童活动区的总建筑面积为3150㎡,设置为2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按不大于3000㎡设置。本项目儿童活动区的疏散楼梯全部单独布置,共设置有7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均为防烟楼梯间,在一层直通室外。根据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儿童活动区的疏散人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人员密集场所的0.5人/㎡计算。儿童活动空间的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幼儿园的标准,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距离按不大于25×1.25=31.25m控制,当房间位于袋型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疏散距离按不大于20×1.25=25m控制。
江西南昌某项目,总用地面积11.06万㎡,总建筑面积30.06万㎡。商业购物中心位于A区,总建筑面积4.90万㎡,商业建筑高度为23.95m,为多层公共建筑。地下为一层,地上为四层。建筑地上的主要功能为商业、餐饮、儿童活动、健身、游泳、电影院等;地下的主要功能为超市、商业、车库等。儿童活动场所布置在多层建筑的三层,儿童活动区的建筑面积为854.76㎡,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和商业合计为一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按不大于5000㎡设置。
儿童活动区设置有二部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少于儿童活动区计算疏散宽度的70%,另有一个安全出口和相邻商业共用疏散楼梯。根据地方相关部门的要求,儿童活动区的人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人员密集场所的0.5人/㎡计算。儿童活动空间的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幼儿园的安全疏散距离标准,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距离按不大于25×1.25=31.25m控制,当房间位于袋型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疏散距离按不大于20×1.25=25m控制。儿童活动区与其他商业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儿童活动区与中庭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
4结语
商业购物中心的建筑设计具有综合性,且儿童行为能力较弱,因此在商业购物中心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消防设计,需综合考虑儿童活动区域的安全疏散、平面位置的合理性,从而满足商业建筑内儿童活动空间的品质要求和商业回报。
参考文献:
[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S].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S].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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