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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研究

王治国
  
扬帆媒体号
2025年27期
上海海事大学

摘 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核心主体,中小股东是公司制度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实践中,中小股东难以对控股股东进行有效的制约,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很容易被忽略。在资本市场中,中小股东往往难以对公司治理施加影响力,公司内部侵犯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一股独大”,公司权利高度集中等问题突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过于失衡。因此,如何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当前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关键。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法律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概述

(一)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即股东权,是指拥有公司股份的人在公司可以做什么可以针对何种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从广义上来说,股东权利包括因不当得利、侵权等行为而产生的公司债券在内的各项权利。股东权利狭义上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公司获取利润分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4条对股东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能简单的以民法中物权、债券、所有权来概括,而是一种复合权利,即私权利中的民事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

(二)中小股东的界定

中小股东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实践中的概念,《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该概念及其内涵。在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划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不应仅以认缴出资比例为标准,应结合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力进行综合判定。根据《公司法》第216条对控股股东概念的界定,可以推断出中小股东的含义,即认缴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较低,不能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发挥实际作用与影响的股东。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

(一)大股东操纵公司利润

我国上市公司迅猛发展,但欺诈中小股东的案件频发。高管短线交易、大股东操控利润、恶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导致中小股东受到双重打击,既挫伤投资者积极性,又严重影响资本市场活跃性。中小股东不仅经济损失严重,且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维权困难,导致大股东肆意占用资金而缺乏制约机制。(二)大股东拥有绝对股权控制权

股东实力差距悬殊,股权一般集中在国家股东和国有法人手中,那些出资额由于股东实力差距悬殊,股权集中在国家股东和国有法人手中,持股比例小的中小股东无法有效行使表决权和财产权益。尽管股东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但中小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无法实质性参与决策,导致决策流程流于形式。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倾斜保护其利益。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一)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制度缺陷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会计账簿,但由于会计账簿常由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行使此权利面临困难。尽管《公司法》规定了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实践中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查询,导致股东需通过诉讼途径才能行使该权利。公司拥有拒绝权且缺乏严格限制,形成灰色地带,便利了公司滥用拒绝权。此外,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判断账簿内容的真实性,且未明确原始会计凭证能否查询。

(二)累积投票制的不完善

我国《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度旨在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但现行法律存在三大问题:首先,累积投票制度是许可适用而非强制实施;其次,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此制度,使其可能被流于形式;最后,法律未规定罢免通过累积投票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时的投票制度,导致大股东可以通过普通表决方式罢免这些成员,从而使累积投票制度的功能无法发挥。

(三)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制衡立法欠缺

按照我国《公司法》,虽然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勤勉责任以及一系列相关诚信义务都有明确说明,例如,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用以存储公司资金、不得收受交易佣金、不得开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等。但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却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只是简单的描述为禁止滥用权利,并规定了大股东的损害赔偿制度。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关于此项规定的实践性很少。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某项决议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但该法对于对此项决议的最低表决数并没有做出规定。由于中小股东单独持股比例相对比较分散,在公司的运营管理中,他们对股价涨跌或是利润分配更加关心;现实情况是,中小股东缺乏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获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渠道比较闭塞。当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通常也无法察觉。因此,大股东往往可以以自身拥有的绝对表决权来召开股东大会并保证其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议在会议中通过。

(四)对股东会提案权限过于严苛

股东提案权允许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增强了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发言权和监督作用。《公司法》第102条规定,持股超过3%的股东可提出临时议案,持股超过10%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然而,因中小股东股权分散,召集10%持股人困难且成本高昂,许多股东即便权益受损也因“搭便车”心态而不积极行使权利。结果,股东大会实际上常变成大股东主导的会议。四、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一方面,大股东因占有控股的优势地位而拥有资本多数表决权,因此很容易操纵公司;另一方面,占多数群体的中小股东们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权利意识淡薄,因此缺乏对公司长远发展的关注,此外,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成本太高,又让他们行权步履维艰。这些问题都造成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容易受大股东的侵害,如果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任由大股东操纵,公司会处于失衡状态,对公司运营也会造成极大的风险。

(一)优化股东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报表等权利。为更好的保障公司的运营和股东的权益,对于查阅权应当设定不同的门槛。对涉及股东自身利益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信息,只要提交申请,股东即可进行查阅、复制。其次,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的查阅条件以及程序应当确立更为严谨的规定,信息保护的门槛要相应提高。再次,必要时可引进专业代理人以陪同股东行使股东查阅权。引入专业人员,例如会计师,税务师等对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实质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弥补中小股东自身知识的不足。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公司的信息安全,还应加入对专业人员泄露秘密的惩罚制度,例如,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甚至刑事处罚。最终实现既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减少甚至杜绝其投机心理,帮助其克服专业知识、经营管理经验、时间因素等方面的局限性,同时也可以保证公司信息安全、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定发展。我国公司法还应明确规定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当中小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法律规范要求,可向法院提出申请,选择委任检查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通过行使此种救济方式,实现检查人的选任请求权。

(二)改进累积投票制度

我国《公司法》105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仅对董事和监事的选举适用许可性的累积投票制度做了规定,而且该制度仅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反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发现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累积投票制度设置了前置程序。该程序主要是指在行使累积投票权前,股东所做的基本工作,其中主要包括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通知、候选人的提名等。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前几日,即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几日,规定有意向行使累积投票权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表达意愿。通过加设前置程序,不仅有利于较为更全面地掌握股东投票的相关信息,更有利地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而且也可以有效防止累积投票制度的滥用。所以将累积投票制度加入前置程序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累积投票制度在维护中小股东权利方面的作用。公司法应当突破累积投票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局限,将其适用扩展到其他公司类型,并且该许可必须为强制实行。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为了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必须加强对信息披露程序的监督。在法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破坏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公司负责人,判其三年监禁、并罚款三十万法郎;如若滥用甚至伪造凭证,罚款一百五十万法郎,且强制宣布破产。”在美国等国家,小股东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是相较于诉讼和行政处罚最为有效的手段。法国、美国的做法目的在于提高公司违法成本,打消公司的侥幸心理,最终形成行业自律。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比如建立民事、刑事赔偿机制来遏制信息违规披露以及内幕交易等各种侵权行为。从立法上引领大股东履行诚实守信的义务,达到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的目的。

(四)完善监事制度

法律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它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扮演者免疫系统的角色。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在现实中,监事会常常于大股东处于同一战线、同一阵营,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责和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因此,监事制度亟待完善。首先,公司事务纷繁复杂,涉及专业领域,技术性知识加多,因此监事会成员应当来源多渠道,多样化,避免结构单一。首先,监事会应吸纳诸如会计,法律等了解公司业务的专业人士、职工代表以及中小股东。其次,监事会成员的工资和人事任免等事务应独立于公司内其他人事部门,避免后者对监事会成员的牵制,实现成员的真正独立,消除监事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结论

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现代公司中,股东是公司重要的支撑,股东的投资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因此,股东权利保护成为重要问题,而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遭受侵害一方面是由于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不能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小股东主观上消极放任所造成的,现实中,中小股东由于专业知识欠缺,利益刺激不足“搭便车”的心态和怠于行使权利的现象非常普遍,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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