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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人民法庭职能的类型化构建

陈迎超
  
扬帆媒体号
2025年88期
德惠市人民法院

摘要: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职能日益凸显,但受制于全口径审判职能的路径依赖,人民法庭尤其是派驻乡镇的派出人民法庭的同质化管理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异质化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导致人民法庭职能模糊,对于更好的服务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存在困境。

关键词:人民法庭 地方治理 乡村振兴 法庭职能

人民法庭的建制源远流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中十分具有代表性的机构,对中国司法进程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派出人民法庭的外部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人民法庭原来的功能定位逐渐不能满足这种内部、外部变化的需求。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决定着法庭核心工作的具体内容,是法庭本职工作的开展以及参与社会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点。

长期以来,党中央把“三农”作为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1982 年到 2024 年间,党中央围绕“三农”已发布 26个中央一号文件。2024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2024 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关于乡村治理的内容为: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建好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即运用“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三治融合”的过程中,人民法庭的工作为其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治理理念和模式。通过人民法庭与“三治融合”的有机结合,可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创新,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进而促进乡村的全面振兴。

一、乡村振兴战略中人民法庭职能运行困境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的最基层,是人民法院联系和服务群众、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待的一线阵地,是维护基层政权安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桥头堡。但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庭面临着乡土文化断裂、自治空间压缩、法理礼俗冲突等诸多现实问题,而其作为司法的最前沿,人民法庭虽然具有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地缘优势和专业保障,但是仍需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法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使命,借鉴中华传统文化和治理理念的智慧,推动新时期人民法庭职能的现代化,提高人民法庭建设的水平和力度。

(一)人民法庭与乡土社会之间存在结构性紧张

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乡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相对应的农村纠纷也都是发生在作为乡村共同体内部的人与人之间。但是存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社会相对保守和封闭的社会格局逐渐被打破,人口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不断发生变化。伴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转型和发展,既往主要存在于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在不断向村外拓展,企事业单位、外来投资者、基层政府作为矛盾纠纷另一主体是当前转型时期农村社会纠纷主体多元化的集中表现。

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变迁,折射出基层社会中熟人社会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乡土生命力依旧顽强。与传统的熟人社会相比,工业社会的新型人际交往模式对本土化的熟人社会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区别。在基层法官办案过程中,当地民风民俗依然对案件处理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由于社会转型本身处于持续发生之中,地方性共识在一定程度上正在经受或已然陷入瓦解、变动之中,但新的共识尚未定型,乡土社会逻辑又在逐步蜕变。

具体的困境:第一,乡村社会通常拥有一套自身的规则。许多乡村是由于地理位置闭塞而自然形成的,因此,在长时期的发展中必然形成一种自我治理的规则体系,比如道德、风俗、习惯甚至家规,在此情形下,法律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则是不折不扣的舶来品,即使通过司法途径也未必能做到案结事了,甚至导致纠纷升级;第二,司法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各种乡村社会事务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的发生、发展并非起因于法律规定缺乏或模糊不清,很多利益诉求甚至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乡村纠纷的解决无法完全运用规则予以框定。这种困境的本质是现代社会法治话语与基层社会原生话语之间的冲突。基层社会的许多社会关系、生产生活方式在法治框架之下难以被嵌入。司法的乡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权力及其裹挟的话语体系向闭塞的基层社会的单向度渗入,并不断地通过个案解析基层社会原生话语体系,从而构建起一套与现代社会相符的新制度。换言之,个案已然不再是简单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纷争,个案的司法解决还包含着基层原生话语体系与现代法治治理体系之间的矛盾。显然,基层法庭仅仅依靠法律体系往往很难妥善处理争议。

:=) 人民法庭与基层政府之间存在系统性压力

如果说通过人民法庭的人地关系、内部构造以及基层审判模式变迁考察派出法庭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尚属于从人民法庭本身出发,或对人民法庭从内向外地考察其社会治理功能,那么考察人民法庭与基层政府、其他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则是对人民法庭的外部结构予以分析。从外部视角分析人民法庭不仅可以使观察视角更为多元、完整,也利于场景化地考察当代中国人民法庭的社会治理功能。

人民法庭恰好处于基层司法运行中行政性与司法性交织的中间地带,较之传统基层司法具有某些相似性。尽管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介入程度一直处于管理性状态,但是作为国家权力自上而下渗透的工具性机构,无论司法机关抑或行政机关,其重要性在基层社会中皆极为凸显。总体上,当代中国基层治理本质仍旧遵循政治到法律的一贯逻辑。人民法庭不但需要承担司法审判职能,还兼有提供其他社会公共产品的职能,以符合乡镇政府的地方治理要求。派出法庭的职能定位一直存在司法性与行政性的悖论。

与基层政府、人民法庭的关系相对应,目前一个基层法庭法官的工作能力与绩效评估不限于作出一个谁是谁非的两分式判决,而是围绕法官能否真正解决基层纠纷予以评估。事实上,这颠覆了在理想型的法庭中适用法律的法官形象,而法官们开始游弋于法律与案件之间,并适时地在司法中融入调解抑或其他举动,一种基层司法中的问题导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会将调解因素自然而然地并入审判轨道中,调解与审判也不可能呈对立之势,而是在基层法庭解决乡村纠纷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种调解与审判和谐共存的景象。这打破了传统法治观念,即法院判决一定会对是非对错做出明确区分。当代中国派出法庭的裁判实质上是在国家强制因素支撑下的审判权与调解的融合,且二者在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往往界限划分随时可能被突破,以致界限区分趋于模糊化。

派出法庭过度地嵌入地方性事务,在某种意义上会消减法庭深入基层的法治意义。在派出法庭的日常实践中,除了审判工作,还需要参加诸多原应由其他机关、部门开展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这些工作也很大程度上成了派出法庭的工作日常。在一些特殊的时间节点,派出法庭还需积极地承担综治、环保、交通及所在乡村、社区的部分服务工作,且这些服务往往以摊派方式下达。这一方面推动了社会服务的展开,使得人民法庭与基层政府、社区、乡村保持良好互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各方联动,可以缓减派出法庭在审判、调解、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阻碍,从而使司法社会治理功能得以顺利实现;而另一方面,派出法庭过多地参与司法外事务,很大程度上给人民群众传达出派出法庭是基层政府某职能部门的形象。当纠纷与基层政府甚至政府工作人员利益相关时,派出法庭的裁判往往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交通快速发展与传统便民方式存在深层次冲突

人民法庭的设置初衷主要是遵循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法庭设置之初,两便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庭的地域优势上。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交通不发达,有的地区与县城区相距非常远,若纠纷都需要到人民法院本部去办理,无疑极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从这个起点出发,在乡镇设置人民法庭,尤其是当时一乡一法庭的布局及人民法庭可以独立受案的背景之下,偏远地区的群众能够“在家门口打官司”,确实是起到极大的便民作用,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为缓解交通矛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地域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看来也不能否认其功能意义和科学性。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乡村经济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尤其交通状况得到了明显进步,除极其偏远落后地区外,人民群众已经可以便捷地往来于县城与乡镇之间,甚至很多群众在保留了原住所的情形下迁入城镇落户。与此同时,人民法庭也发生了很大变革,传统的“一乡一法庭”格局已经不复存在,而是在几个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保留了几个法庭,人民群众对“家门口的法庭”的认同感逐渐消失。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人民法庭的立案也受到一定限制,当事人不得不往返奔波于法院与法庭之间;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网上立案制度的推行也使人民法庭在立案的优势进一步弱化。交通更加便捷,城镇化进程显著加快,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人民法庭的工作方式,这些都使以往便利的明显性日趋弱化,打破了人民法庭在传统意义上的地域优势。同时,在聘请诉讼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和调查取证等许多方面,人民法庭相比于在法院本部办公的庭室反而会让当事人更费周折。另外,部分群众主观认为人民法庭对其所在乡镇的群众有偏袒意识,诉讼时刻意规避法庭,甚至予以消极对抗。从这些方面看,人民法庭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似乎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

二、人民法庭职能类型化构建的重塑路径

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因素下,人民法庭的发展事关乡村治理制度的创新。但近几轮的司法改革,均没有对人民法庭进行精细化设置,更多的是站在宏观的角度,对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人员设置、管辖制度、权力运行机制作出指导,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却始终没有进行类型化的构建。事实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我国推进改革的一部分,立足点不应该是向国家要政策、要资源,而是首先对相关领域内的资源分配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不断对细节进行完善和设计,以实现与宏观调整同步,目的是满足乡村社会日益复杂的司法需求。从实践角度,人民法庭职能类型化构建的重塑路径,应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

(一)明确人民法庭职能发挥的宏观定位

首先,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规范化程度绝不应比任何级别的法院和专门法院低,审判是人民法庭不可能回避的功能。无论基于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还是基于“便于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人民法庭的审判功能只能进一步加强,而非削弱。立足审判这一核心职能,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庭工作的基础,也是拓展其他方面工作的支撑。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既可以做到具体地解决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同时又能通过审判这一主业来做好释法、普法等外延工作。

在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同时,人民法庭也应围绕着这个中心,实现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优化。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案情相对比较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办案的方式主要是独任审理和调解,适用的程序主要是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这些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在案件审理的类型上,成立专门审理某类案件的专业团队;在适用程序上,成立小额速裁程序基地。一方面,建立专业的审判团队,对人民法庭辖区的案件进行定向审理,既便利了人民群众的需求,迎合了人民法庭地域性的特点,也方便人民法庭对此类案件进行综合性、前瞻性的调研分析;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性的审判团队,极大提高审理案件的业务水平和审理效率,既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又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其次,通过与当地政府良性互动,充分参与社会治理。人民法庭通过案件审理向群众宣传司法理念,但单纯通过个案寻求与群众的共鸣,显然是狭隘的,效果也微不足道。事实上,人民法庭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办案机关,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一直是法庭储存的宝贵资源。人民法庭在办理好案件的同时,可以通过其他社会力量的介入,将个案所包含的法律内涵,以更为通俗易懂和为群众所能接受的方式推广出去,将法庭打造成为有效地反馈与调整基层司法运行的场所。诸如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一直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观念中往往更强调他们的调解功能,甚至这一功能被过度放大。不可否认,他们确实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仅限于帮助法官调解案件,尚没有将他们的潜能充分利用起来。对于人民法庭来讲尤其如此,人民法庭选任的陪审员应更贴近辖区,通过他们对周围群众的感染和案例的法律宣传,对于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实现矛盾化解前移意义更大。

人民法庭的建设与当地党委政府是密不可分的。一乡一法庭时期,人民法庭与当地党委政府几乎“形影不离”,甚至部分法庭的部分经费保障都是由当地政府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庭固然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了许多工作,但也失去了独立性,成了党委政府的“分设机构”。因此,在司法改革中人民法庭逐渐去行政化,越来越独立于党委政府而存在。人民法庭应独立于政府存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当保持适度,与党委政府的距离远近并不能成为法治进步与否的标志。事实上人民法庭与党委政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上是相同的,党委政府不排斥,甚至是渴望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中的存在。人民法庭不但要化解矛盾纠纷,而且需要注重解决纠纷的效率及耗费的资源,从这个角度看,人民法庭应当加大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司法活动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但通过对类案的处理,人民法庭可以掌握一定时期某一区域内的矛盾方向,也可以对矛盾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和挖掘。通过对类案矛盾分析和思考,人民法庭可以提出从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的前瞻性建议,从而为当地的党委政府提供智力支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

(二)助推人民法庭职能发挥的微观机制

首先,坚守人民法庭的司法本色。一是建立繁简分流和小额速裁机制。在立案环节,就应区分案件难易,对较难案件则由经验法官独任或组成合议庭及时化解;对简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则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予以审理。二是注重司法专业性与群众路线的统筹兼顾。人民法庭在坚持专业性的前提下还要积极倾听人民群众对于个案的感受,汲取人民群众对个案判断的智慧,要把调解作为处理各类案件的首选方式,最大限度地司法为民。三是充分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方式。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足现有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针对人民法庭人员少,巡回办案容易造成法庭无人驻守的问题,建议各县市法院要积极争取编制,建立专门的巡回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配备设施,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以及必要的网络终端工具,扩大电子签章的使用等,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加强审判职能社会延伸。人民法庭置身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是其本质属性和分内职责,应将审判权力行使和社会管理服务于一身。具体来讲:一是搭建企业和法庭的联席会议制度平台,履行人民法庭司法建议职能,引导企业尤其是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二是通过诉非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适时组织培训;三是全面履行法治宣传职能。建立完善“一学校一法官、一医院一法官、一企业一法官”等联系服务机制,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积极参与管理创新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做好留守儿童、农民工工资、医疗纠纷等关涉社会热点问题案件的审理;推行 后释明”机制,将说服解释公正向判决后延伸,从而提高服判息诉率;主动参与被判处缓刑、管制刑罚的犯罪分子的社区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矫正帮扶工作。

最后,通过人民法庭对乡村法律意识进行塑造。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展开,农村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相互的社会行为和法律行为中,所涉及的法律需求涉及方方面面,越来越多。为了尽可能减少诉讼纠纷,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自我解决矛盾的能力,有效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现象,建立健全综合型、体系化、覆盖诉前到诉后的群众法律服务区的需求日益迫切。具体而言:人民法庭可以内设置普法宣传室,同时与乡镇政府、司法所合作设置法律咨询室,摆放法律法规宣传手册、便民利民指导手册、法庭与辖区街道制作的报纸期刊等,采用“法官走出去、群众请进来”的模式,定期邀请人民群众、人民调解员、村委会工作人员来到法庭,或法官前往村屯、司法所、学校、企业等,开展法律讲座、宣讲法律知识、接受法律咨询,定期举办“法庭开放日”等主题体验活动,推动辖区群众的普法教育工作。同时,人民法庭与乡镇司法所、基层民调组织合作,建设法官工作站,法官定期进村屯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帮助民调组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法官工作站具有扎根基层、直面群众的优势,能将矛盾预防化解的关口进一步前移,对潜在矛盾纠纷也能早发现、早化解,同时法官工作站使法院“最后一道防线”与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有机联系起来,通过现场示范调解、答疑解惑,通过“以案说法”、专题培训,不仅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治含量,也成为基层调解员最直观的学法平台,有助于提高基层调解员的实务能力。

三、结语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意味着稳固的乡村社会秩序,稳固的乡村社会秩序有赖于人民法庭功能发挥状况,本研究通过指出目前人民法庭在纠纷解决、治理参与与法律意识塑造等层面面临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且这种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深植于社会结构与组织结构,最终以结构性问题的形态存在。基于上述困境本研究对人民法庭职能的类型化提出相应了建议与措施,在完善人民法庭功能的基础上,乡村振兴战略最终才能又快又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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