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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的历史变迁与当代人口发展:基于调整婚龄以应对生育率挑战的探讨

吴兴生 卢洋 王浩宇 吴嘉勉 吴松通讯作者
  
扬帆媒体号
2025年235期
1.河源市嘉勉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2.河源市理工学校 3.广东应用科技学院 4.广东白云学院 通讯作者:河源仲裁委员会

摘要:本文探讨中国现行法定结婚年龄与人口发展现状的适应性矛盾,采用历史分析法与比较研究法,回顾中国历史及香港地区婚俗惯例,剖析现行法定婚龄(男22 周岁、女20 周岁)的制定背景与控制人口增长的历史意义。当前中国人口负增长、生育率走低,现行婚龄政策的社会经济基础已变。核心论点为:现行较高法定婚龄,是制约适龄人群婚育安排、影响人口自然更替的因素之一。通过分析婚龄与生育行为、人口结构的关系,论证将法定婚龄提前至女18 周岁、男20 周岁的必要性,此举可疏通婚育时序、释放生育潜力,为应对人口负增长提供新思路,同时讨论政策调整的社会影响并提配套建议。

关键词:法定婚龄;生育率;人口负增长;人口政策;婚育行为

引言

人口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口政策历经鼓励生育、严格计划生育到再鼓励生育的转变,体现不同发展阶段对人口数量与结构的需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该标准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处于较高水平。此政策确立于20 世纪 80 年代,核心是配合独生子女政策、延迟婚育以抑制人口过快增长,在当时作用关键。

如今时代背景巨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人口总量达峰后负增长,少子化、老龄化加剧,成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大挑战。尽管国家推出“全面二孩”“全面三孩”及经济激励措施,但鼓励生育效果未达预期,出生人口持续走低。这说明单一经济补贴难扭转生育意愿低迷,需从制度层面改革。在此背景下,重新评估现行法定婚龄的时代适应性十分必要。本文从历史、现实与未来维度,论证现行婚龄的局限性,提出适时调整法定婚龄,是构建生育支持体系、应对人口负增长的关键举措。

一、历史与比较视角下的婚龄设定

中国数千年历史中,受农业生产、宗法制度及战争人口损耗影响,早婚早育普遍,女性初婚年龄多为14-18岁,历代王朝曾出台“促婚令”,对超龄未嫁女子征税,以增人口、补劳动力与兵源,这是特定历史的产物。现当代中国部分地区婚龄规定有差异,如香港《婚姻条例》明确,男女满16 周岁可结婚(21 岁以下需父母

同意),为内地提供了现代化社会的婚龄参照。

我国大陆现行“男22 女20”婚龄标准,直接服务于20 世纪七八十年代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通过法律延迟初婚时间,压缩生育期与生育数量,为计划生育成功实施、创造“人口红利”窗口期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现行法定婚龄与当前人口困境的适应性分析

当前中国核心人口问题从“数量压力”转为“结构危机”,现行法定婚龄与新发展需求存在多重不适应,具体有三方面:

(一)婚龄门槛与个体婚育意愿实现的时序冲突

现代社会,受教育年限延长使初婚初育年龄推迟成普遍趋势。2022 年,我国女性平均初婚年龄近29 岁,平均初育年龄超30 岁。虽现行法定婚龄不是晚婚晚育的唯一原因,但作为刚性法律门槛,与个人完成高等教育、步入职场、稳定经济状况的历程叠加,进一步固化并助推婚育年龄延迟,限制了部分想早组建家庭群体的选择权。

(二)婚龄延迟对女性最佳生育期的压缩

从人口生物学看,20-30 岁是女性黄金生育年龄。过晚婚育,不仅生育能力下降、不孕不育风险增高,还会缩小生育二孩、三孩的时间窗口,使养育成本与事业压力集中,从生理上制约总和生育率(TFR)提升。

(三)政策导向与鼓励生育宏观目标的逻辑矛盾

国家一方面呼吁生育,另一方面仍维持为限制生育设定的较高婚龄门槛,政策信号不一致削弱了鼓励生育政策的效能与说服力。调整婚龄是国家在制度层面对婚育“松绑”,政策导向意义重大。

三、调整法定婚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适度提前法定婚龄(恢复至1950 年《婚姻法》“男20 岁、女18 岁”),并非鼓励普遍早婚,而是赋予公民

更早婚育选择权,疏通婚育时序,释放生育潜力。

(一)调整法定婚龄的必要性

1. 应对人口危机的迫切需求:当前生育率跌破警戒线、人口负增长,婚龄调整作为涉及法律修改的制度性改革,其潜在人口效益值得重视,应纳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考量。

2. 尊重个体多样性与选择权:并非所有青年都接受长周期高等教育,对较早进入社会的青年,现行法律限制其合法组建家庭的权利,赋予选择权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3. 与国际惯例接轨:全球多数国家法定婚龄为18 岁或 16 岁(需父母同意),将婚龄调至女 18 岁、男 20岁,仍处国际主流区间,符合人权公约与生理规律。

(二)调整法定婚龄的可行性及配套措施

需明确,婚龄调整不是万能的,无法单靠此政策扭转低生育率,必须融入鼓励生育支持体系,同时防范风险,落实以下配套措施:

- 与教育引导结合:法律赋予婚育权利不代表提倡早婚,需加强公众教育,强调婚姻的严肃性与责任,引导青年理性决策,避免盲目早婚导致个人发展受限、离婚率上升。

- 强化社会保障配套:婚龄调整效果取决于年轻夫妇能否“生得起、养得好”,需同步加大婴幼儿托育、教育、住房、就业保障投入,减轻婚育家庭经济负担。

- 遵循审慎、渐进原则:政策调整前需开展社会调研与影响评估,可先试点观察反响,完善后再全面推行。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显示,现行法定婚龄是特定历史产物,曾助力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但面对人口新形势,其负面效应凸显,与鼓励生育、优化人口结构的国家战略不适应。

适度提前法定婚龄至女18 周岁、男20 周岁,符合生理科学、历史传统与国际惯例,是应对人口负增长的可选政策工具。此举核心是扩大公民婚育选择自由,为提升总和生育率创造制度空间,但需依赖全面的生育支持体系才能有效实施。

基于此,提出建议:

1. 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婚龄条款的修订研究论证;

2. 将婚龄调整纳入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政策,同步推进经济、

3. 加强公众引导,明确婚龄调整是“赋予权利而非倡导行为”,引导社会理性看待婚育年龄。

最终,通过这一制度变革,传递国家鼓励生育的决心,为婚育群体提供更灵活、包容的法律环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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