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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业态农民工维权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
一一基于数字平台经济的实证考察
摘要:数字经济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融合催生了网约配送员、网络主播等新业态农民工群体。本文通过对江苏省新业态农民工的混合研究方法(定量问卷 + 定性访谈),揭示该群体面临的三重维权悖论:平台算法控制强化与劳动关系认定弱化的制度性排斥、职业风险递增与社会保护递减的保障性断层、维权诉求增长与救济渠道萎缩的系统性梗阻。笔者提出构建 “法律确权 - 技术赋能 - 组织再造” 三位一体治理体系,建议将农民工权益保护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指标,建立省级新业态就业监测平台,为完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提供新范式。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业态农民工;权益保障;数字平台;协同治理
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正在深刻重塑中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格局。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向县域乡村的快速渗透,网约配送员、直播带货主播、共享农机手等新业态农民工群体应运而生。这一群体既不同于传统制造业工人,也有别于城市白领,他们依托数字平台连接城乡供需两端,既是乡村振兴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也是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前沿群体。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 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 2 亿人,其中县域地区新业态从业者占比超过 40% ,多数来自农村劳动力转移群体。江苏省作为数字经济大省和乡村振兴示范省份,其新业态农民工群体的发展状况具有典型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江苏省 200 名新业态农民工的实证调查,深入剖析该群体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建议,以期为完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实施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一、乡村振兴与新业态农民工的内在关联
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而新业态农民工的出现和发展则是乡村振兴与数字经济融合的必然结果。从产业振兴角度来看,新业态农民工所从事的网约配送、直播带货等工作,有效打通了城乡之间的商品流通渠道,将农村的特色农产品推向更广阔的市场,促进了农村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在人才振兴方面,新业态为农村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了新的途径。过去,大量农村劳动力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而涌入城市,导致农村人才流失严重。而现在,随着数字平台经济在农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选择留在本地从事新业态工作,他们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平台的支持,实现了在家门口就业创业,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业态农民工的特征新业态农民工具有以下特征:
1、工作场所灵活化。这是新业态农民工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他们不像传统制造业工人那样在固定的工厂车间工作,而是可以在任何有网络信号的地方开展工作。例如,网约配送员可以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穿梭配送,网络主播可以在自己的家中或农村的田间地头进行直播。这种灵活的工作场所虽然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自由,但也使得他们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也给劳动监管带来了困难。
2、劳动关系模糊化。这是新业态农民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平台企业通常将他们定义为 “合作伙伴”、“个体经营者” 等,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employees(雇员)。这种模糊的劳动关系使得新业态农民工无法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带薪休假、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例如,当网约配送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企业往往以双方仅为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入构成多元化。新业态农民工的收入通常由基本工资、提成、奖励等部分构成,收入水平受工作业绩、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波动性较强。例如,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粉丝的打赏、广告代言、商品销售提成等,不同主播之间的收入差距非常大。这种不稳定的收入状况使得新业态农民工在生活规划和风险应对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
4、职业流动频繁化。由于新业态行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且缺乏长期的职业发展前景,许多新业态农民工往往会在不同的平台之间频繁跳槽,或者在不同的新业态之间转换工作。这种频繁的职业流动使得他们难以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也不利于他们获得稳定的社会保障。
三、新业态农民工维权困境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 200 名新业态农民工中,男性占比 78% ,女性占比 22% ;年龄主要集中在 20-40 岁之间,占比 76%; ;文化程度以初中和高中(中专)为主,分别占比 42% 和 38%: ;户籍所在地以农村为主,占比 82%: 从事的职业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45%)、网络主播 (23%) 、共享技师(18%)和其他 (14%) 。
(二)新业态农民工维权困境的具体表现
1、平台算法控制强化与劳动关系认定弱化的制度性排斥
平台算法控制是新业态农民工面临的首要困境。新业态农民工受到平台算法的严格控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评价等方面。例如,网约配送员的配送路线、配送时间由平台算法规划,一旦超时就会受到处罚;网络主播的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粉丝互动等也受到平台算法的监控和影响。平台通过不断优化算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但同时也给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然而,与平台算法控制强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关系认定的弱化。平台企业往往以 “合作关系”“个体经营”等名义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使得新业态农民工难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带薪休假、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在本次调查中,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有少数人被认定为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制度性排斥使得新业态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职业风险递增与社会保护递减的保障性断层
新业态农民工的职业风险随着工作强度的增加而递增。新业态农民工工作强度较大,一部分人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职业伤害,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职业病等。然而,新业态农民工的社会保护却呈现递减趋势。部分新业态农民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此外,新业态农民工的职业伤害赔偿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民工在遭受职业伤害后平台企业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3、维权诉求增长与救济渠道萎缩的系统性梗阻
随着权益意识的觉醒,新业态农民工的维权诉求不断增长。主要维权诉求包括职业伤害赔偿、社会保险补缴等。然而,与维权诉求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救济渠道的萎缩。
新业态农民工的维权渠道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这些渠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时,往往因双方地位不平等而难以达成一致;双方选择调解则因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足,导致调解效果不佳;仲裁和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成本较高,许多新业态农民工因难以承担而放弃维权。此外,新业态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维权组织支持,也加剧了维权困境。
(三)新业态农民工维权困境的成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劳动关系制定,难以适应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和新变化。由于平台企业与新业态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争议。另外,关于新业态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使得新业态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固定就业人员,对于灵活就业的新业态农民工来说,参保方式和待遇标准等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2、监管机制不完善
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机制不完善是导致新业态农民工维权困境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主要采取 “包容审慎” 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平台企业的算法控制、数据垄断等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使得新业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对于平台算法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标准,导致平台企业可以随意调整算法,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组织化程度低
新业态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维权组织支持。传统工会主要面向企业职工,对新业态农民工的覆盖范围有限。而一些新兴的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由于缺乏资金、人才和政策支持,也难以发挥有效的维权作用。另外,新业态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也增加了组织化的难度,所以新业态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难以与平台企业进行平等的协商和对抗。
4、信息不对称
平台企业掌握着大量的交易数据和用户信息,而新业态农民工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在维权过程中,新业态农民工往往因缺乏证据而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修改数据、删除记录等方式逃避责任,而新业态农民工却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平台企业的算法不透明,劳动者无法了解算法的运行机制和决策过程,也无法对算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四、制度创新路径:构建 “法律确权 - 技术赋能 - 组织再造” 三位一体治理体系(-) 法律确权:完善新业态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1、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明确平台企业与新业态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相关部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 “控制标准” 和 “经济依赖标准” 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劳动关系,即如果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评价等具有实质性控制,且劳动者主要依赖平台获取收入,则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对于那些必须按照平台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工作,且收入主要来自平台的网约配送员和网络主播,应当认定为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2、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建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新业态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针对新业态农民工的工作特点,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设计灵活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和待遇标准,例如,可以允许新业态农民工按照收入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社会保险的便携性和可转移性。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新业态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明确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机制,可以考虑由平台企业为新业态农民工统一缴纳职业伤害保险费,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职业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建议劳动部门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可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快速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合议庭,负责处理新 业态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劳动部门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在线劳动争议处理平台,为新业态农民工提供 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例如,劳动者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维权申请、上传证据材料、参与调解和仲裁等,大大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二)技术赋能:构建数字化维权支持
1、建立省级新业态就业监测平台
相关部门应整合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数据资源,建立省级新业态就业监测平台。该平台可以实时监测新业态农民工的就业状况、收入水平、工作强度、职业伤害等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该平台还可以为新业态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权益保障等服务。例如,平台可以根据监测到的数据,为政府制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参考;为新业态农民工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推荐和技能培训课程。
2、推广区块链技术在维权中的应用
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相关部门可以建立新业态农民工维权证据链。例如,平台企业的派单记录、工作时长、工资支付等信息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信息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此外,区块链技术还可以用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维权效率。例如,不同部门之间可以通过区块链平台共享案件信息和证据材料,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案件处理速度。
3、开发智能化维权服务平台
政府部门可以开发集法律咨询、维权指引、证据收集、在线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维权服务平台,该平台可以为新业态农民工提供个性化的维权服务,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维权方案。同时,该平台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维权案件进行分析和预测,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例如,平台可以通过分析大量的维权案例,找出维权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组织再造:创新新业态农民工组织化维权机制
1、推动工会改革创新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工会对新业态农民工的覆盖和服务,推动工会改革创新,可以建立适应新业态特点的工会组织形式,如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平台工会等,吸纳更多的新业态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会应当积极为新业态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技能培训、权益维护等服务,代表新业态农民工与平台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例如,行业工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维护新业态农民工的整体利益。
2、培育发展新型社会组织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培育发展新型社会组织,如新业态农民工互助组织、行业协会等,发挥其在维权中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应当为新型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引导其规范发展。新型社会组织可以为新业态农民工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分享、权益维护等服务,增强新业态农民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构建政府、平台企业、工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平台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新业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新业态农民工的利益诉求。
综上,解决新业态农民工的维权困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平台企业、工会、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和治理创新,才能切实保障新业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实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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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项目:2023 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编号:2023JSYB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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