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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愈发重要。本文基于人权保障和教育矫正理论,从封存主体、范围、考察期及效力等方面提出构建措施,明确应参照未成年人相关制度模式确定封存主体,界定封存范围,合理设置考察期与效力。同时注意其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衔接,并引入被遗忘权完善救济机制,以推动刑事法治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
关键词:轻微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轻罪时代
一、引言
当前,我国进入轻罪时代,“刑事犯罪的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 83. 2‰ 。”[1]“全国刑事犯罪数量稳中有降,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持续降低、轻罪轻犯占比大幅提升,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2]2015 年至2020 年,三次刑法修正案共计增加35 个罪名,轻罪占比65.7%,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 23 个罪名中轻罪比例为82%。可见,“轻罪时代已经来临,既有犯罪治理体系需与时俱进调整完善。”[3]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犯罪记录对个人的影响深远,轻微犯罪人员在接受法律制裁后,其犯罪记录往往成为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生活的巨大障碍。针对前科规范所带来的“轻罪不轻”“微罪不微”的现象,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促使犯罪分子回归社会,成为新的课题。本文主要探讨轻罪时代如何更好构建该制度,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向轻罪化、轻缓化发展,实现保障人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我国正由“小刑法”向“大刑法”迈进,刑事法网日益密集,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刑事法治化的趋势明显。“严而不厉”的刑事法律更有利于精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4]在现代法治社会,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多方面关键意义。
(一)解开犯罪标签枷锁,融入法治社会
当下,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轻罪数量显著上升,更多公民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因较轻罪便承受无期限犯罪附随后果,凸显社会管理手段与个体权益保护的失衡。随着“轻微犯罪立法进程加快,更多违法人被定罪处罚,面临开除公职、丢失工作、吊销相关资质等不利后果,在上学、就业、生活等方面被诸多限制。”[5]
就业领域,诸多用人单位招聘时审查犯罪记录,即便犯罪人已完成改造,仍极有可能遭拒,致使其难以获取稳定经济收入,增加重新犯罪风险。在教育深造、租房购房等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犯罪记录也可能成为无形障碍,使犯罪人及其家庭遭受歧视,难以实现正常社会融入。因此,需要对轻微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给予轻微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融入法治社会的机会。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保障人权
2013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该制度的废除是行政权司法化的体现,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迈向更人权化和法治化方向。”[6]随着其废止,原本纳入劳教范畴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模式转变,轻微违法犯罪分子的后续安置与管理问题备受关注,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国家应承担起保障犯罪分子刑满后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例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刑满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这有助于解决其创业资金难题,使其实现经济独立和社会价值,更好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结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本文从封存主体、封存范围、考察期及封存效力三个方面入手,构建轻罪背景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封存主体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贯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谁掌握谁封存”的原则。[7]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参照该模式,由公安、检察院、法院、执行机关分别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整个刑事流程中涉及轻微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查询。同时,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各部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制度落实。
此外,《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等工作的记录,均需按规定封存。轻微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能被判处缓刑并进行社区矫正,部分还可能会受到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相关机构应做好保密措施,及时封存犯罪记录,避免不当扩张。
(二)封存范围
1.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对犯罪治理、司法资源配置及犯罪人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且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紧密相关。
陈兴良教授主张“轻微犯罪概念可包含轻罪和微罪,通常可在一体化意义上看待轻二者。”[8]本文遵循该观点,采用“轻微犯罪”这一综合性概念,避免因概念过度细分导致实践操作繁琐混乱,确保制度研究的连贯性与实用性。
当前主流观点以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微罪的判断标准,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属轻微罪范畴。虽孙道萃教授主张“扩大轻罪的范围。”[9]但本文综合考虑刑法理论体系稳定性、司法实践传统认知及操作便利性等多方面因素,仍倾向于主流观点,将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含陈兴良教授主张的“不纯正轻罪,即法定刑中包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的犯罪)纳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
2.涉罪记录应视情况给予当事人选择权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涉罪记录(包括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下产生的记录)应予以封存。对于其中的不起诉情形,可参考李思远学者的观点,赋予被追诉人一定的自主决定权。由其根据案件情况,考量不起诉事实公布是否会对其自身造成不良影响,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封存该记录。这意味着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程序上“应由公、检、法及执行机构依职权主动开启,当事人仅在不起诉上可提出申请,申请并非必经程序。”[10]
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禁止条件
为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精准权衡公共利益与犯罪人权益,需明确该制度的禁止适用情形:
其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些犯罪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仅对公民的人身安全、社会的稳定秩序造成直接且巨大的威胁,还可能引发社会的恐慌情绪,侵蚀社会的安全根基。从维护国家主权与社会稳定的宏观角度出发,不对这类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能彰显法律的严厉态度,为解决特别累犯等相关问题提供清晰判断依据,确保法律体系内在逻辑一致性。
其二,涉嫌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极大,不仅对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引发家庭破裂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还会滋生其他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侵蚀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鉴于毒品犯罪的整体恶劣性质和广泛危害性,不应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只有明确上述禁止适用的犯罪类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才具有理论正当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更好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保障人权,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推动社会和谐。”[11]
(三)考察期及封存效力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永久性封存,以最大程度保护其权益;而对于成年后再次犯罪的情形,载明之前的犯罪记录,有助于司法机关量刑时综合考量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主张设置考察期,“期满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作出封存犯罪记录的决定。”[12]但在当前数字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该主张存在滞后性。犯罪事实一旦发生,往往会在短时间内扩散至网络的各个角落,成为大众知晓的信息。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存储和记忆功能,即便经过考验期后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那些已公开的犯罪事实也难以从公众的视野和记忆中完全抹去,这无疑会对轻微犯罪分子的权益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使其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来自社会舆论和潜在歧视的压力。
还有部分学者主张参照国外做法,“根据刑罚轻重设置梯度考验期限,即在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前提下,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13]。例如于志刚教授提出的复合期间封存模式,第一期限内允许私务主体查询犯罪记录(以便出具无犯罪证明),公务主体可基于公务需要依法查询;第二期限内禁止私务主体和公务主体查询,使犯罪记录者彻底摆脱阴影,真正回归社会。
考察期的设置需结合轻微犯罪封存制度的效力目标(完全消灭模式、不完全消灭模式或逐步过渡模式)进行合理规划。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考验期,使犯罪人期满后被视为无犯罪记录人,真正实现前科消灭。具体期间设定可参考缓刑考验期的设置方式,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个人表现、悔罪态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制定符合法律原则且具有实操性的考察期标准,确保制度发挥最大效能。
四、配套措施与保障机制
(一)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衔接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发展特殊性,处于法律保护特殊地位。两种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衔接与协调的问题,关键衔接节点体现在《实施办法》第 18 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指出,若曾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又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载明其之前的未成年犯罪记录。这一规定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削弱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果。例如,成年人未成年时实施犯罪,成年后,又实施符合轻微犯罪封存记录制度适用条件的犯罪,按照该规定,其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会被公开载明于裁判文书。导致社会公众对其产生负面评价和歧视,阻碍其重新融入社会,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为了实现这两种制度的有效协同与衔接,建议在构建和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程中,审慎考虑对《实施办法》中的该款规定进行适当调整或删除,避免制度不协调产生的权益保护漏洞及法律实施效果削弱,使得两种制度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构建更为严密、科学且人性化的刑事司法记录处理体系。
(二)引入被遗忘权保障轻微犯罪封存记录的实施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赋予轻微犯罪人被遗忘权,可降低其犯罪附随后果,为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4]
被遗忘权旨在确保个人某些可能对其未来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能从公众视野中淡化乃至消失。具体到犯罪记录相关情境,犯罪事实发生后,新闻媒体及各类信息传播平台应遵循被遗忘权原则,停止对相关事件的持续追踪报道,避免犯罪人个人信息和犯罪细节在网络空间中被无限制地传播和放大。对于已发布的犯罪事实信息,应及时启动删除程序,防止信息长期留存,减少公众对犯罪人的过度关注和负面评价,为社会融入创造宽松的舆论环境。
针对部分公职人员的特殊情况,若其涉及的犯罪不属于贪污腐败等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类型,且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条件,应及时控制相关犯罪消息的扩散范围,避免因个别事件引发不必要的信任危机。
(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救济
救济机制是保障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施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当犯罪人的记录应被封存却未封存时,其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等相关部门提出封存申请,相关部门需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回应,若拒绝封存应给出充分且合理合法的理由。
若犯罪人发现被封存的记录被不当泄露或使用,应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要求责任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赔偿,确保其因制度执行不力遭受的损失得到弥补。
同时,检察院身负法律监督职能,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各环节严格落实轻微犯罪封存制度,以完善的救济体系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和制度的公信力。
五、结论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断探索与完善,以适应轻罪时代需求,推动刑事法治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稳定、文明的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未来,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与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一制度将在保障犯罪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靳高风,张雍锭,郭兆轩.2021—2022 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02):1-12.
[2]靳高风,张雍锭,郭兆轩.2022—2023 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9(02):1-11.
[3]卢建平.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J].中国应用法学,2022,(03):132-142.
[4]王化宏,戴兴栋,孔尧。轻罪治理背景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A] 犯罪学研究(第二辑)[C]. 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2023:9.
[5]陈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3(05):57-60.
[6]杨昊堃,李秀峰.轻罪立法背景下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J].西部学刊,2024,(04): 58-63.
[7]贾红超.我国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研究[D].青岛大学,2023.
[8]陈兴良.轻罪治理的理论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03):3-18.
[9]孙道萃.轻罪治理的刑法审思与改进[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04):141-153.
[10]高一飞,高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安排与实施机制[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05):38-44.
[11]袁峰.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24.
[12]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去标签化”背景下附条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初探[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3,(01):21-28.
[13]林少雄,梁一鸣.积极刑法观下微罪前科封存与微罪治理[J].人民检察,2023,(S2):46-47.
[14]林丽,莫泽东.犯罪附随后果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裁判文书上网为视角[C].//人民法院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 34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中).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22:11.
作者简介:彭达鸿(2001 年 07 月),汉族,男,湖南省邵阳市,硕士,研究的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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