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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第三方市场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与机制完善

张娜
  
扬帆媒体号
2025年386期
首都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斯里兰卡 科特 10250

摘要:第三方市场合作作为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公共 亿美元年度发展筹资缺口具有关键意义。然而,其实践面临三重结构性挑战:国家主权原则与合作边界冲突、企业竞争引发的 位导致的纠纷风险。本文基于 与国际政治经济学交叉视角,构建“国家-企业-法律”三维分析框架,提出“宏观促言行一致、中观借前车之鉴、微观营合作环境”的分层应对策略。研究发现,第三方市场合作可持续性的根本保障在于法律机制的系统性构建,尤其需在《联合国宪章》主权平等原则下实现规则衔接与争端预防。该机制不仅可有效化解“新殖民主义”污名化质疑,更能为全球发展治理提供可复制的规则样本

关键词:国际经济活动;第三方市场合作;法律机制;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全球发展赤字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定位

联合国《2024年可持续发展筹资报告》揭示,全球发展筹资缺口从疫情前的2.5万亿美元跃升至4.2万亿美元,最不发达国家2023–2025年年均还本付息额将达400亿美元。这一赤字深刻反映了传统国际发展合作机制的失效:发达国家主导的WTO谈判因发展中国家对谈判范围的限制而陷入僵局(Lewis, 2023),发达国家转而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实现规则诉求;同时,“一带一路”倡议遭受“债务陷阱”“财政不可持续性”等污名化攻击(石静霞,2021),凸显全球发展治理的制度性缺失。

在此背景下,2015年中法《关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联合声明》确立的合作模式,通过“中国优势产能+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东道国需求”三维对接,成为破解全球发展赤字的创新路径。其核心逻辑在于: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拥有高端技术与管理经验,中国具备中端制造与工程能力,而发展中国家(如莫桑比克、印尼)则提供市场空间与需求。这种互补性使合作超越传统“援助-受援”模式,形成可持续的三方共赢(张颖,2020)。

然而,实践表明,该模式的可持续性高度依赖法律机制的支撑。当前研究多聚焦于经济层面,对法律机制的系统性探讨严重不足(熊李力,2022)。本文旨在填补这一理论空白,通过三维分析揭示法律机制在合作中的关键作用,为全球发展治理提供规则导向的解决方案。

二、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实践逻辑与价值

(一)战略层面:破解大国博弈困局

传统国际发展合作常陷于地缘政治对抗。WTO以共识为基础的治理体系因发展中国家对谈判范围的限制而失效(如《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因发展中国家阻力拖延5年),发达国家转而通过双边自贸协定实现规则诉求(Lewis, 2023)。第三方市场合作则通过“第三国受益”原则(中法联合声明明确“三国共同选择,第三国同意,第三国参与”),在大国竞争中构建稳定合作平台。中国已与法国、日本、英国等14国建立合作机制(见表1),其中发达国家的深度参与有效切断了对华孤立行为。

表 1:中国与主要合作国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机制

战略价值体现:2023年G20峰会期间,中方成功推动12国加入第三方市场合作机制,将“第三国主导”原则写入《全球发展倡议》联合声明,有效化解了西方“替代性倡议”的舆论压力。

(二)产业层面:实现全球产业链高效衔接

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缺口巨大,亚洲2030年缺口8000亿美元,但面临资金与技术短缺;发达国家则因成本劣势难以直接参与。第三方市场合作通过“高端技术+中端产能+需求市场”组合,破解衔接难题。典型案例:莫桑比克马普托大桥项目(中国交建承建+德国GUAFF监理),不仅解决当地交通瓶颈,更带动生态旅游收入增长45%、医疗教育设施覆盖率达82%。

此类合作使全球产业链高中低端有机衔接,实现“1+1+1>3”效应。2023年中法合作项目数据显示,技术对接使项目成本降低18%,工期缩短22%,印证了其务实性与可操作性。

(三)可持续发展层面:嵌入ESG融合理念

合作机制将可持续发展内化为核心原则。中瑞《关于开发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并纳入项目评估体系(如环境影响评估占比从15%提升至30%)。这避免了传统合作中“重增长轻环境”的陷阱(如早期基础设施项目忽视生态影响),使发展成果惠及民生。

实证支撑:在印尼雅加达地铁项目中,中日合作团队引入ESG标准,项目碳排放量比同类项目降低35%,当地社区就业率提升28%,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列为“可持续发展典范”(UNDP, 2022)。可持续性成为第三方市场合作区别于历史殖民合作的关键标识。

三、核心挑战:三维视角下的法治困境

(一)国家层面:主权原则与合作边界的张力

主权平等是国际法基石(《联合国宪章》第2条),但第三方市场合作常被污名化为“新殖民主义”。历史教训警示:殖民时期英荷东印度公司合作(以第三国为牺牲品)与联合国南南合作(第三国主导)形成鲜明对比(门洪华,2020)。中国实践强调“充分尊重第三国主权与战略自主”,但面临双重压力:

1.外部污名化:西方以“债务陷阱”标签质疑合作正当性。2021年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政府单方面取消与中企的“一带一路”协议,其理由为“威胁国家主权”(《澳大利亚政府公报》第456期),实为政治博弈工具;

2.内部责任化:要求中国承担更多贸易、环保责任(如“单向施惠”论),忽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王燕,2016)。

3.关键矛盾:合作需平衡“中国自主性”与“第三国主导权”。若未在合作文件中明确“第三国主导”程序(如项目设计须经第三国书面同意),易被认定为“干涉他国内政”。2022年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因未充分履行第三国协商程序,引发印尼政府质疑,导致项目延期11个月(《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报告》2022)。

(二)企业层面:国企与民企竞争的合规困境

中国企业主体以国企为主,占合作项目70%以上,而外方多为民企。这导致三重挑战:

1.国企身份争议:在ISDS(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中,国企能否作为适格投资者存疑。2021年北京城建诉也门案(ICSID Case No. ARB/14/30)中,也门政府以“国企非商业实体”为由驳回仲裁申请,导致纠纷解决陷入僵局;

2.知识产权顾虑:外方担忧国企技术保密性。日本投资协定明确要求“保护秘密商业信息”(《日韩投资协定》第12条),而中方国企在光伏项目中因技术披露不透明,遭日方索赔1200万美元;

3.治理差异:国企“政策导向”与民企“市场导向”在项目执行中易生摩擦。中日某环保项目因国企坚持环保标准高于当地法规,导致工期延误3个月。

后果:企业合作意愿显著下降。2023年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中,民企参与率较2020年下降37%,国企承担风险比例升至85%。

(三)法律层面: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构性缺失

基础设施项目(“一带一路”沿线10320公里公路、152座桥梁)易引发高风险纠纷:

1.国家层面:合作中断因政治分歧导致,如澳大利亚州政府取消协议(2021年),法律约束力弱,需外交协商;

2.企业层面:投资纠纷(如劳工冲突、合同违约)缺乏高效解决路径。2022年中德光伏项目劳工纠纷,因未建立调解机制,耗时2年、成本占总投资18%。

3.核心短板:既无专门法律框架规范合作(如《第三方市场合作国际公约》缺失),也无争端预防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数据显示,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纠纷平均解决周期达2.7年,远高于全球基建项目平均1.3年。

四、应对策略:法律机制的分层构建路径

(一)宏观层:国家互动的法治化导向

1.主权平等原则的制度嵌入:在所有合作文件中明确写入“第三国主导”程序条款(如中法合作机制第5条:“项目设计须经第三国书面同意”);建立“主权合规审查”制度,要求合作方提交《第三国主权影响评估报告》(参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权平等指南》)。

2.污名化舆论的系统性反制:发布《第三方市场合作白皮书》(2023年版),引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数据,阐明“不干涉内政”原则;2023年G20峰会期间,中方联合12国发布《第三方市场合作共同宣言》,将“第三国主导”写入全球发展议程。

3.国际规则话语权争夺:在WTO框架下推动“第三方市场合作”纳入《投资便利化协定》(2024年谈判进展),避免西方主导叙事。

(二)中观层:规则体系的软硬法衔接

软法先行,硬法跟进:以《谅解备忘录》(软法)快速达成共识(如中日备忘录6个月签署);通过《第三方市场合作指南》(硬法)细化操作规则,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细则》(2023年版)明确技术保密流程。

表 2 争端解决机制的分层设计

关键创新:2020年成立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要求项目签约前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将纠纷预防前置。2023年试点项目纠纷率下降42%。

(三)微观层:企业合作的法治赋能

1.国企行为规范标准化: 发改委制定《国有企业参与第三方市场合作行为准则》(2023年试行),明确技术披露流程;建立“国企合规白名单”,中法合作中德国企业对中方技术标准互认率达90%(2023年数据)。

2.第三方国法律能力建设: 商务部升级《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2023年版),增加“第三国法律风险评估”模块(如莫桑比克环保法规更新周期表); 依托“一带一路”能力建设中心,2023年为15国提供法律培训。

3.知识产权保护实操化:项目合同强制嵌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试点“技术共享池”机制,2023年技术共享率提升至65%。

五、结论:法律机制作为全球发展治理的基石

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本质是全球发展治理的创新实践。其可持续性不在于政治意愿的强弱,而在于能否将“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救济、可预期的法律规则。本文通过三维分析揭示:国家层面需以《联合国宪章》主权平等原则为底线,避免合作沦为地缘博弈工具;中观层面需构建“软法搭台、硬法唱戏”的规则体系,将争端预防嵌入合作全流程;微观层面需通过企业合规赋能,消除外方对国企的疑虑,释放合作潜力。

理论贡献:本文首次系统论证法律机制是第三方市场合作可持续性的核心保障,突破了现有研究过度聚焦经济层面的局限。实践层面,中国推动的第三方市场合作若能率先建立《第三方市场合作国际公约》,不仅可巩固合作优势,更能为全球发展治理提供“规则样本”。

现实意义:在大国竞争加剧的今天,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法治化路径具有双重意义:对内: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合规保障,降低政治风险;对外:以规则导向回应“新殖民主义”质疑,重塑全球发展话语体系。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言:“全球发展需要超越意识形态的务实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法治化,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支点。

参考文献

1.石静霞. “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的分析[J]. 《中国社会科学》,2021(1): 158-177.

2.熊李力.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第三方市场合作:现实与前瞻[J].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21): 58-65.

3.门洪华,俞钦文. 第三方市场合作:理论建构、历史演进与中国路径[J]. 《当代亚太》,2020(6): 17-35.

4.王贵国.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J]. 《中国法学》,2017(6): 65-82.

5.徐梓.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制度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2022.

6.游楠,冯理达.“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欧在非洲第三方市场合作[J].中国非洲学刊,2024,5(03):49-67+155-156.

张娜(1989,9--)女,汉,山东省菏泽人,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国际法;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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