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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

甄敏 尹娜
  
扬帆媒体号
2026年50期
南昌理工学院文法学院 南昌,330044

摘要:畲族是我国很重要的一个少数民族,江西作为主要聚居区域之一,蕴藏着畲语、畲族民歌、特色服饰、民俗礼仪还有传统技艺等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但是在现代化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这些活态文化遗产 正遭遇严峻的传承危机。基于此,有必要以江西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系统阐释强化其法律保护在维护文化多样性、保障民族集体文化权利、应对活态传承挑战及整合保护资源等方面的价值意蕴,进而梳理当前法律保护 存在专项立法缺失、权利主体模糊、执法效能不足、司法救济困难等现实窘境,并提出清晰明确的纾困路径,助力江西畲族非遗永续传承、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关键词:江西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活态文化传承

引言

畲族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地少数民族,是畲族重要世居之地之一。畲族同胞在长期适应山地环境的历史进程里,创造出了璀璨夺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意蕴深邃的“山哈话”到旋律悠扬的畲族民歌,从工艺精美的“凤凰装”到仪式庄严祭祖典仪,无不承载着畲族族群的历史记忆、身份认同与生存智慧。然而,畲族非遗传承在当下正遭遇主流文化持续冲击、青年一代传承意愿日渐淡薄、畲语使用群体急剧缩减及传统技艺濒临失传等现实窘境。面对这种活态文化流失,静态记录与保存做法固然有其价值,但绝非能够标本兼治的良策。非遗的生命力扎根于活态传承,而可持续性传承离不开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应是激励文化创新、保护智力成果的有力武器,但其蕴含的个人主义导向、原创性判定要求等核心理念,与非遗所具备的集体性、传承性、活态性特质之间存在着难以忽视的内在张力,这种理念与特质在畲族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面临现实窘境,如何构建一套契合非遗本质特性的法律保护路径是当下亟需破解的关键课题。

一、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价值意蕴

对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专门且系统的法律保护,绝非流于表面文化留存工作,其背后蕴藏着深刻又多元的价值追求,是文化、法律与社会发展相互交织的必然要求。

(一)维护文化多样性与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基石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本质特征,也是文明持续进步的动力源泉,畲族非遗凭借自身独特的语言体系、艺术呈现、生活范式和宇宙观念,丰富着中华文化整体谱系,构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里鲜明独特的“一元”。在全球文化同质化风险愈发加剧的时代背景下,保护畲族非遗就是守护文化基因的独特属性,通过法律保护赋予畲族非遗法律地位与权利,实质上是从国家文化主权层面划定出文化生态的安全界线,防范其被不当挪用、刻意歪曲或者商业性滥用,以确保我国文化丰富内涵与自主地位,夯实国家文化安全底层根基。

(二)保障畲族集体文化权利与传承人利益的法治核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特定社群集体创造、共同维护、世代传承的智慧成果,其权利本质上归属于集体文化权利,但是现行法律体系对此类集体权利界定相当模糊,致使身为创造者和持有者的畲族社区,在非遗认定、管理、利用以及惠益分享等环节中常常陷入“失语”境地。同时,作为文化活态传承关键节点的代表性传承人在其个人署名权利、获得资助权利以及依托传承活动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欠缺充分有力的法律支撑。鉴于此,有必要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清晰界定畲族社区作为权利主体的法律人格与权能范畴,并搭建起一套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利益分享机制,将法律文本上的权利转化为激发社区内生保护动力、保障传承人尊严与积极性的法治红利。

(三)应对非遗活态传承特性与现代化挑战的制度引擎

非遗有别于静态文物藏品,其生命力根植于持续不断实践、传承与再创造过程。现阶段畲族非遗面临传承断代、实践场景萎缩等现实危机,正是其活态性遭遇现代冲击的具体表现。法律保护不能止步于“博物馆式”的封存保存,而应成为引导非遗在当代社会生活“活下去”甚至 “火起来”的制度引擎,这意味着法律需要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空间与合法性保障,并鼓励在尊重文化本真性基础之上开展创新实践,同时规范产业化、旅游化开发行为边界,防范过度商业化诱发 遗 “空心化”与内核异化问题。通过法律制度的精巧设计,旨在引导非遗在适应现代社会进程中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四)整合保护资源与提升治理效能的实践枢纽

畲族非遗保护工作牵涉文化、民族宗教、旅游、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等诸多政府部门及学术界、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等多元主体。然而,实践中存在政出多门、资源分散、合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鉴于此,有必要构建一套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各政府部门法定职责,建立高效顺畅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设定清晰的规则与渠道,将分散的努力凝聚成系统性的保护合力。通过确权、规制与激励等手段优化资源配置格局,提升整体保护工作专业性、系统性与持久效能,避免保护工作陷入碎片化、短期化和形式化的固有窠臼。

二、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一)专项立法缺失、权利虚化

一方面,虽然当前国家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但这些都属于普遍适用性规定,缺乏专门针对畲族非遗特性的具体条文,笼统地将畲族独特祭祖仪式、传统医药知识等简单归入宽泛“民俗”或“传统知识”类别,导致保护措施不够精准,资源配置分散,无法对急需项目实现准确抢救和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既有法律规定并未清晰回答“谁是非遗权利人”这一根本问题。“畲族社区”作为一个集体概念,其法律地位、组织代表形式、知情同意权、惠益分享权、防止歪曲权等都处于模糊状态。这使得社区在面对外部商业利用时,很难开展有效授权谈判和维权。同时,对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也存在“重命名、轻赋能”的倾向,对其长期传承所需稳定经济支持、技艺创新鼓励,以及在商业化开发中合理收益分配权规定过于原则化,难以有效落实。

(二)执法标准模糊与协同不足

鉴于上位法的缺失,导致执法标准不明。对于什么是“合理生产性保护”、什么是“歪曲贬损性使用”、传承人是否尽到“有效传承”义务等关键执法判定点,缺少统一、明确规定。这给基层执法人员留下过大自由裁量空间,不仅容易导致执法尺度不一、显失公平,也可能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隙,影响执法公信力。

此外,非遗保护涉及文化、旅游、民族、教育、住建、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目前部门之间职责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不通畅,容易形成监管空白或政策冲突。畲族文化与福建、浙江畲族文化同根同源、联系紧密,但省际之间保护协同、联合执法、标准互认等机制还未建立,影响了整个畲族文化生态保护整体效果。

(三)损害认定困难与救济乏力

非遗侵权造成的损害远远超出直接经济损失范围,更多是对族群文化尊严、精神情感伤害,以及文化传承脉络破坏。这类文化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极难量化,法院判决往往不支持或仅象征性支持,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就算判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如何具体执行,例如如何消除已造成不良文化影响,也缺乏专业标准和监督机制。与此同时,预防性司法救济措施的缺失,对于某些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非遗造成不可逆转损害行为,例如破坏重要仪式场所,或篡改核心史诗内容,现有诉讼程序耗时较长,难以提供及时司法干预。

非遗具有群体性、历时性、变异性等特征,运用传统知识产权法中“原创性”“独创性”“实质性相似”等标准来判定侵权变得很困难。同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处于技术、资源弱势地位的畲族社区或传承人来证明复杂侵权事实,举证负担太重,往往使其放弃诉讼。当畲族非遗受到侵害时,“谁有权提起诉讼”,分散村民个体显然无力代表集体;“畲族社区”并非现行诉讼法上适格主体;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动力也不足。这种诉讼主体缺位状态,使得大量侵权行为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权利救济无法实现。

三、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一)推动专门立法,实现权利法定化

当前关键在于健全法律框架,促进专项立法进程,明确相关权利的法律界定。就具体操作来说,应着力推进《省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使其成为化解现有难题的制度基础。条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从法律上明确畲族社区作为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权利代表,其代表形式可为依法登记的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或文化协会等,并详细列举该社区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能,例如知情同意权,收益分享权,传承发展权以及维护作品完整权等;在省级非遗名录框架下,增设畲族非遗专门子名录,按照具体项目的濒危程度、文化价值与传承现状区分为抢救保护、重点传承及推广利用等不同类型,并配置有区别且细致的资金支持、技术支援和政策配套方案;建立社区事前知情同意规则,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要对畲族非遗实施商业利用、改编或涉及重要文化空间的开发活动,必须先取得代表性畲族社区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签署公正的收益分享协议;细化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考核办法与动态管理机制,规定政府需提供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传承补助,并供给必需的传承场地与学习机会,同时在商业利用合同中强制列入保障传承人获得合理报酬的条款。

(二)构建协同体系,提升执法精准度

为更好协调和综合执法,建议由省政府主导成立跨部门机构 畲族非遗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政策资金和项目。在主要畲族乡文化站设 日常检查信息上报以及协助执法工作。推行“县乡综合执法与文化专 力量。同时制定详细执法规范与标准,由省文旅厅联合民族宗教司法等 编写 》以及《畲族非遗商业化利用合规手册》,对各类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证据要求、处罚尺度及流 具体说明,尽量缩小自由裁量幅度,落实透明执法。

此外,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积极对接福建浙江等邻近省份,共同构建“赣闽浙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协作区”,签署执法协作协议,在案件线索移交、调查取证、联合行动等方面形成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

(三)创新裁判规则,打通救济通道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发布专门司法指引,明确畲族村民委员会及畲族文化传承协会等合法登记组织在获得社区授权后,可针对危害畲族非遗公共利益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相关侵权诉讼中对使用行为是否取得社区同意这一关键事实可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使用方承担已获许可地证明义务。在侵权损害赔偿认定中加入文化尊严受损这一评估要素,探索让侵权人以行为补偿形式承担责任,例如资助特定畲歌传习项目、修复遭到损坏的祭祀物品、在主流媒体刊发澄清与道歉声明等。

此外,对于正在或将要发生且可能对畲族非遗带来很难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法院应依法积极而审慎地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简化审查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担保条件,从而能够为处于危急状况的非遗提供迅速且有效的司法保护。

四、结语

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跨越历史风雨依然闪亮的民族智慧光芒,对其开展保护是一项关系到文化基因传承、民族精神汇聚以及中华文明延续的重大工程。保护之路必须以法治为纲领,当前遭遇的困境既反映出通用法律与特殊文化之间的适配挑战,也指明了今后改革方向,必须推进法律制度朝着精细化专门化和包容性转变。应当勇敢承担使命,通过建设一个权利明确、执法有效、救济顺畅、多元共治的现代化法律保护体系,为全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治保护提供可参考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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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甄敏(2005-)女,南昌理工学院文法学院 2023 级法学本科生;尹娜(1988-),女,南昌理工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经济法。

基金项目:2025 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立项项目“‘恋恋不畲’助推畲族红色文旅融合发展”(项目编号:S2025127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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