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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按键伤人-关于网络暴力违法的认定及解决路径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公众表达意见、交流互动的核心场域,但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问题愈发突出,“按键伤人”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生态,更冲击社会公序良俗,甚至触碰法律红线。网络暴力的隐蔽性、传播的快速性、参与的匿名性,导致其违法认定存在模糊边界,治理工作面临诸多困境。本文结合《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的界定标准与认定要点,剖析当前网络暴力违法认定与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探索多主体协同、多维度发力的解决路径,旨在厘清法律边界、压实治理责任,引导公众规范网络言行,拒绝按键伤人,构建文明、健康、法治的网络空间。
关键词:网络暴力;按键伤人;违法认定;治理路径;人格权益
引言
在数字化时代,键盘与屏幕成为公众表达的“载体”,原本用于沟通交流的网络空间,逐渐滋生出网络暴力这一“毒瘤”。从恶意谩骂、造谣诽谤到“人肉搜索”、隐私泄露,从群体围攻、言语羞辱到诱导网暴、恶意引流,网络暴力以多样的形式,对受害者实施精神与名誉上的双重伤害,甚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尽管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网络暴力治理力度,但“按键伤人”的低成本、高传播性使得网络暴力仍屡禁不止,核心症结在于网络暴力违法认定存在模糊地带、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治理机制不完善。基于此,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的认定标准,剖析治理困境,探索科学有效的解决路径,对于遏制网络暴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法治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立足法律实践与治理现状,围绕网络暴力违法的认定与解决路径展开深入探讨,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拒绝按键伤人,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网络暴力的核心界定与违法认定基础
(一)网络暴力的核心界定
网络暴力并非法律明确界定的独立罪名,而是指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网络平台,以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秩序为目的,实施的侮辱、诽谤、恐吓、泄露隐私、恶意引导群体对立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总称。其核心特征区别于普通网络争议,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主观恶意性、传播扩散性和危害严重性。
网络暴力与正常的网络监督、善意批评存在本质区别。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一区分的核心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超出合理言论边界,避免将正常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混淆。
(二)网络暴力违法主要表现形式
结合《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及典型案例,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类,且多存在交叉叠加情形:
1.言语侮辱类:这是最常见的网络暴力形式,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辱骂、嘲讽、羞辱、诅咒等言语,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尊严。
2.造谣诽谤类:行为人捏造虚假事实,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损害他人名誉权。
3.隐私泄露类:俗称“人肉搜索”,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私密照片、工作单位等,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导致他人遭受网络围攻与现实困扰。
4.群体围攻类:行为人通过网络煽动、组织他人,对特定对象进行大规模的谩骂、诋毁、骚扰,形成“网络围猎”。此类行为多借助话题炒作、群组联动等方式,发动大量用户对受害者进行攻击,甚至恶意举报、骚扰,导致受害者“社会性死亡”,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与社会秩序。
5.恶意营销炒作类:行为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通过批量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此类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此外,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发布网络暴力信息,也成为新型网络暴力表现形式,被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6.线下滋扰行为:网下暴力与网络暴力密不可分,网下暴力并非自生性行为,其属于网络暴力由网络空间转为现实空间的阶段性行为;网下暴力是网络暴力的衍生行为,且侵犯的法益与网下暴力行为并无实质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实质损害被害人法益的可能性大小。综上所述,线下滋扰行为系为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1]
二、网络暴力违法的认定标准与难点剖析
(一)核心认定标准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网络暴力违法的认定需遵循以下三个核心标准,同时区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三个层级:
第一,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故意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秩序,仍主动实施该行为,且具有明确的加害目的。过失行为不构成网络暴力违法,如因误信虚假信息而偶然传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认定为违法,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明知他人从事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数据技术支持,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客观标准。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网络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网络暴力违法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不得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协助。具体而言,言语侮辱、造谣诽谤、隐私泄露、群体围攻等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客观表现。
第三,后果标准。行为人的网络暴力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网络秩序、社会秩序。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区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键:一是民事违法,只要实施了网络暴力行为,侵害了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合法权益,无论后果轻重,均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违法,网络暴力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需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违法,网络暴力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在网络犯罪所使用的侮辱罪规定中,并未创设“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标准,这一标准的设立对于区别罪与非罪、统一入罪标准至关重要。[2]
(二)认定难点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的核心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暴力的特殊性,其违法认定仍面临诸多难点,导致部分“按键伤人”行为难以被依法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主体认定难
网络的匿名性是网络暴力的核心特征之一,行为人多使用虚假账号、匿名昵称实施暴力行为,部分行为人还通过批量注册账号、使用代理服务器等方式隐藏真实身份,导致受害者与执法机关难以追溯其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核心信息,无法确定违法主体,进而无法启动追责程序。即使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因用户身份认证不严格,难以提供行为人真实信息。[3]
2.行为边界界定难
网络暴力与正常言论自由的边界模糊,是认定过程中的核心难点。我国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以“表达观点”为由,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针对他人言行发表偏激观点,若未达到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程度,一般不认定为违法,但若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这种边界的模糊性导致认定难度较大。
3.证据固定与收集难
网络信息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传播的特点,网络暴力行为的证据容易被行为人删除、篡改,且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广、节点多,受害者难以全面收集所有证据,难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尤其是针对人工智能生成、传播的暴力信息,取证难度更大。
4. 情节严重程度认定难
如前所述,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键,但我国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的界定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导致不同地区和案件的认定结果存在差异,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三、网络暴力治理的现存困境
除了违法认定难点外,当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工作还面临诸多系统性困境,导致“按键伤人”行为屡禁不止,治理效果未能达到社会预期,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仍有短板
尽管我国已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规制体系,且出台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专项文件,但相关立法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二)执法力度有待强化
一方面,网络暴力案件具有数量多、分散广、隐蔽性强的特点,执法机关资源有限,难以对所有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与追责;另一方面,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不完善,网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协同办案机制不健全;最后,在侦查过程中,涉案人员多,存在法不责众的规制困境。潜在的责任人困难包括网络暴力的发起人、网暴信息的主要传播者、一般参与者及特定的社交群体。责任主体过于分散,最终的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很难定论。[4]
(三)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
网络平台是网络暴力行为的主要载体,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个人信息被大规模非法收集与存储,导致“人肉搜索”的实施门槛显著降低。社交媒体账号等公开信息的广泛存在,使得个体在网络社会中几乎成为“透明人”,其身份信息极易被检索与利用。[5]部分网络平台为追求流量忽视自身责任,对网络暴力行为采取轻视态度。
(四)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公众对网络暴力的违法属性认知不足,存在“网络匿名即是法外之地”的错误观念,将网络暴力视为“言论自由”,随意实施谩骂、造谣等行为,忽视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受害者权利救济渠道不畅
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是遏制网络暴力的重要保障。但实践中,受害者的维权面临诸多困难:一是取证追责难;二是维权成本高,受害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用于取证、诉讼,且维权周期长;三是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落实,网络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损害,但其赔偿标准难以界定。
四、网络暴力违法的解决路径
治理网络暴力、拒绝按键伤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从立法、执法、平台、公众、权利救济五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体系,推动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完善立法体系,筑牢法律防线
制定专项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整合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暴力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形成专门的法律规制体系,破解现有立法系统性不足的问题。以此来规制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填补法律空白,针对人工智能生成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其违法属性与处罚措施。确保法律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有效遏制新型网络暴力。
(二)强化执法力度,提升治理效能
要加大排查与追责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排查力度,依托技术手段,对网络平台重点领域进行常态化监测,及时发现、查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网络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擅自纠集群体对他人人格进行攻击的暴力行径就社会危害程度大小进行治安处罚或刑罚处罚,而对于私人纠纷案件,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和显示控件的调节组织,将矛盾化解在源头。[6]不断完善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协同办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网络执法技术的投入,研发、应用先进的监测、取证、溯源技术,破解网络暴力行为的匿名化、智能化难题。还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应对网络暴力案件的能力。
(三)压实平台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网络平台应严格遵守《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各项制度。严格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对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禁止提供相关服务。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加强信息审核与处置,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及时识别网络暴力信息。将伦理原则嵌入技术设计与算法逻辑,避免推荐可能存在争议或暴力的内容,采用“隐私增强技术”,防止用户数据被恶意利用,建立 AI 辅助的内容审核系统,识别隐性暴力信息,并与人工审核结合,降低误判率。[7]
完善投诉举报与维权支持机制,网络平台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与时限,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举报,反馈处理结果。
(四)提升公众素养,营造文明氛围
要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网信、司法、教育等部门应联合开展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解读网络暴力的违法属性、法律责任与危害,让公众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觉遵守网络道德与法律,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网络视听公共领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与人民的价值需求和价值利益相一致。[8]引导公众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遭遇网络暴力后及时取证,主动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向执法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畅通救济渠道,强化权利保障
完善证据收集与固定机制,执法机关应落实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暴力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建立心理干预机制,网络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巨大,建立网络暴力受害者心理干预机制,帮助受害者缓解心理压力,相关部门可联合公益组织,设立心理援助热线,为受害者提供免费的心理援助服务。
五、结论
拒绝按键伤人,遏制网络暴力,需要坚持立法完善与执法强化相结合,筑牢法律防线;需要坚持平台尽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强化源头治理;需要坚持权利救济与心理干预相结合,强化权益保障。唯有构建“立法引领、执法震慑、平台管控、公众自律、救济有力”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的认定标准,畅通治理路径,压实各方责任,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行为的蔓延,守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健康、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让网络真正成为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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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天琦,万灵犀.网络暴力的行为认定与责任归属——兼论累积犯的适用反思[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1):51-62.
[4] 徐华阳.网络暴力犯罪侦查困境及对策[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5.
[5] 刘迈.宪法秩序下网络暴力的风险识别与法律规制研究[D].扬州大学,2025.
[6] 李政达.仇恨言论型网络暴力犯罪的生成机制及治理途径[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5(3):68-78.
[7] 宗青.法律与伦理并行:网络暴力行为的多元治理路径[J].新闻前哨,2025,(07):28-31.
[8] 王平,曲玥凝,惠东坡.网络视听公共领域的异化及治理路径探析[J].传媒,2024,(08):71-74.
基金项目:2024 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拒绝“按键”伤人--关于网络暴力违法的认定及解决路径的探究”(项目编号:S20241071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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